现代社会道德建构的视角转换

作 者:

作者简介:
甘绍平,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哲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gansp-zxs@cass.org.cn。

原文出处: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霍布斯通过契约论开启了一种现代社会道德建构从单一行为主体向多重行为主体的视角转换。单一主体的视角是纯粹从行为主体本身的立场、态度、信念出发,而多重主体的视角则要求行为主体不仅是基于自身的道德素质、道德情感与道德智慧,而且还要精准地把对方或他方的立场、态度纳入自身的道德权衡之中,全面地探究自己践行道德要求时所需要的主体间的交互作用这样一种前提条件。多重主体视角的特点:一是认知到并处理好道德与利益之间的重要关系,并将人的启蒙了的利益需求视为道德论证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二是通过建构一种渗透道德意涵的结构伦理,通过制度来塑造所有行为主体未来行为的确定性与可预期性,使得道德要求即便是在囚徒悖论的严酷结构下也有赢得践行的可能。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4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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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伦理学基本理论流派的大家庭里,契约论独树一帜之处并不在于它对人类自主性的强调,因为自主性理念也构成后来出现的康德义务论的鲜明特色,也不在于它对人类利益在伦理学中地位的认可,因为功利主义也重视人的利益与福祉。契约论有别于德性论、义务论和功利论的独到之处在于,后者均是将以“我”为名的单一行为主体作为观察道德问题的立足点,而前者则是将以“我们”为名的双重行为主体(或交互行为主体)作为观察道德问题的出发点。德性论、义务论和功利论的做法是自然而然的,因为人都是个体性的,伦理学家审视道德问题的逻辑起点理应放在个体之人身上。德性论从单个的行为主体的品行素质来解释其道德行为。义务论从单个行为主体先天拥有的作为善良意志的道德动机,推导出该行为主体应当施行可以屏蔽和排除任何私人欲求、利益希冀之考量的道德举动。功利论尽管不仅着眼于行为者,而且更注重行为后果,但对行为后果的考虑也是从单一行为主体的身份出发,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规定为单个行为主体的行为目标。

      德性论、义务论和功利论,均相信可以构造出一种以虚拟的“我”为中心角色的普遍的伦理思维模式。按照这一模式的运行逻辑,我的所思所想也同样适用于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依据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规律,我怎么想,他、他们、我们肯定也都这么想。从“我”如此中可以顺畅地推出“我们大家”也都是如此;任何人如果不是如此,则结果对他并不利,逻辑上也说不通。东西方都推崇的古老的道德金律也反映出这样一种以自我为中心观察问题的思维习惯,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诚然,人都是个体性的,考虑问题从自我出发并立足于自我的视点完全合乎正常的思维逻辑。但问题在于,伦理道德是人际行为规范,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约束性的准则。道德主要不是针对如何对待自己的,而是针对如何对待他人的。这样,道德便不可能仅仅是自己的个人私事,不论是道德的起源,还是其论证、辩护、建构、修正、反馈、监控、制裁等,都应当是在行为主体之间进行的。正如霍曼(Karl Homann)所说:“道德服务于人们的共同生活,它并不服务于个体面对上帝的辩护,而是服务于对社会交往的形塑,最终目的在于使双方及所有各方的利益得以调适的合作。即便是‘针对自己的义务’……也是需引自隐含或清晰的社会关联,因而需解释为伦理学的临界情形。”①这样便显露出思考伦理道德问题时仅仅从自我的视角这一做法所隐含着的缺陷。从我应当怎样做推出别人、任何人也都应当这样做,这一点有可能是正确的,但也有可能是一种善意的一厢情愿。从逻辑上讲,我应当这样,他人一般的确也应是如此,但事实上情况又未必如此简单。一是他人有可能不像我这样地“应当如此”,甚至他的所思所想恰好是我的反面。这或许取决于多元社会中价值观念的差异性。二是现代社会发生了巨大的高度复杂的结构性变化,不义之举很容易逃避识别、监控与惩处,失德行为甚至可能获得令人惊喜的奖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坚守个体自我的立场,一厢情愿地从单一行为主体的善良动机出发,则对方恶意的反应或环境的负面的反馈,便会使我单方面的道德举动难以为继。

      契约论的过人之处,恰恰就在于它不仅认可“应当如何”是道德的本义关照,每一位行为主体都应秉持“道德应当”这样一种行为动机,而且也注重这样一种“道德应当”应该是行为主体之间协商约定的结果。也就是说,契约论不仅仅着眼于以“自我”为名的单个行为者,而且也考虑到主体之间的交往。于是,契约论便开启了一种新的伦理学的视角,即:人们不仅要承认行为主体道德动机对行为的牵引,而且也要注重交往着的行为他者对自身动机的回应与反馈,研究对方对本行为主体的反作用与影响,关注复杂的历史环境以及多维的社会条件对本行为主体的制约力量。一句话,契约论开启了一种现代社会道德建构从单一行为主体向多重行为主体的视角转换。

      单一行为主体的视角体现了一种具有内在逻辑必然性与普遍适用性的理论模型,反映了作为个体的道德行为主体如何在由优秀的品格或善良的意志或美好的情感所构成的道德动机的驱使下做出道德举动的线性过程。这一视角或模型具有一定的理论解释力与实践应用性,但无法涵盖与说明人类社会生活内容的全部,因而又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多重行为主体视角是对这种局限性的深刻反思与试图克服的一种必然结果。基于现代社会高度的流动性、匿名性和人际交往巨大的复杂性的现实特征,这一视角的倡导者认定仅仅出于单一主体善良的动机行事,会被那些不善良的行为者所利用,因而给自身带来巨大的利益损失。霍曼总结道,多重行为主体视角的出现,来源于对单一行为主体模型所遭遇到的历史惨痛经验教训的汲取。就多重行为主体视角而言,“中心并非是一种行为者的视角,而是一种牺牲者的视角。因此,这里并非关涉一种行为或行动理论,而是关涉再行为理论;并非关涉一种通常理解的动机理论,而是关涉一种学习理论,这里处于中心的是从对恶劣经历(或者恐惧)中的学习”②。按照多重行为主体的视角,道德行为的持续不仅取决于单一行为主体动机的坚定性,而且也依赖于多重行为主体之间意志与作为的协调作用,依赖于道德行为得以实现的社会环境与历史条件的稳定性。

      康德无疑属于现代伦理学的开拓者,他通过将道德来源归溯为人类个体的理性结构而彰显了人之个体的主体地位,但康德的义务论仍然像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那样,其道德主体仅仅局限于个体自我,他所关注的是个体的自我立法。更早的霍布斯不仅没有忽视对人之自主性地位的强调,而且还突破了单一行为主体视角的局限性,认定不仅是作为个体的行为主体能够自我立法,而且更重要的是他还要与作为行为伙伴的对方共同立法,因为我怎么“应当”并不能保障对方也如此“应当”。康德为了论证道德行为的普遍性,认定个体行为主体的道德动机取决于摒弃了一切利益、贪念、欲意的纯粹先天的善良意志,这就使其道德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对人际交往与社会生活全部内容的解释力。而霍布斯认为,如果采用多重行为主体的视角,那么每位行为主体对自身自保的考虑,对对方不善行为的防备,对自己的好意可能会被对方利用的警惕,都会迫使当事人以及所有社会交往的参与者首先将利益作为道德考量的出发点,将对各方利益的保障作为道德规范存在的目的。这样,霍布斯便将自主与利益结合在一起确立了契约论自身不同于其他伦理学理论流派的独特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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