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洋诉讼案》钞本(以下简称“钞本”)这一珍贵史料,共辑录美驻沪领事署派驻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以下简称“会审公廨”)之会审官①1909年至1913年间呈致会审公廨的693帧函件。②函件篇幅长短不一,短者仅寥寥数十字,长则洋洋洒洒千余言。揆其内容,上述函件绝大部分为美国会审官向会审公廨转送美国商民控告华人之诉状时,要求传提被告会讯的附函说明,或者就其参与会审之各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及裁判、执行等事项所阐明的交涉意见。清季民初,上海会审公廨受理华洋讼案,例由原告洋人呈递诉状于本国领事署,嗣后该国会审官“即依据诉状,以汉文公文,附原告之汉文诉状及英文公文”,“移知中国正会审官”。③该项起诉程序,原告洋人有时委托外籍律师代为处理,而被告华人亦可能延请外籍律师进行应诉。外籍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甚或在堂谕下达之后,若对案件之处理存有争议,又照例具函将己方当事人之诉求托请原告所属国会审官转致公廨,该会审官再将原函及自己的附函说明或交涉意见呈送会审公廨中方谳员。此外,以外籍律师本人为原告的案件,或者由外籍会审官参与会审的租界工部局巡捕房控告华人刑事案件、华人控告无约国洋人案件,甚至两造均为华人的部分民刑案件④,亦援上例办理。“钞本”中共有100余帧函件涉及外籍律师,其函件帖式如下所示: 致公廨函: 启者,据美商茂生洋行禀称,华商庆丰号主赵冠卿欠找货款十四万七千九百四十四两七钱五分,屡索未曾照付。现闻该号主正在料理摊还各处欠款之时,故托高易律师代为具禀,呈请转送会审公廨以便追讨前来。兹将原呈华洋文禀二份函送,即希贵分府查阅并案摊派为荷。此颂。 日祉七月初四日⑤ 关于近代在华外籍律师的法律职业活动,早在20世纪40年代,美籍律师阿乐满(Norwood F.Allman)即据其在华执律师业之经历及见闻,撰成自传体著作《上海律师》一书,对旧上海外籍律师之众生相进行了描摹和刻画。⑥进入90年代之后,外籍律师这一中国近代特殊的法律职业群体,开始引发中国学界更多的关注,并推出了部分重要成果。现举其要者如下:王申对外籍律师在近代中国的产生及其在中国司法制度史上的影响和作用等进行了扼要述评⑦;陈同对上海近代外籍律师的姓名、数量、法律职业活动等有过较长篇幅的考论⑧;朱志辉对佑尼干(T.R.Jernigan)、林文德(E.P.Allen)、林百克(P.M.Linebarger)、礼明(Wm.S.Fleming)等外籍律师的在华职业活动进行了概括性述介⑨;孙慧敏对辛亥革命前外籍律师在香港和上海的执业活动有过一定述论⑩;李洋则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近代上海美籍律师的数量和人名进行了补充考证。(11)此外,其他中国律师制度史、上海会审公廨史、中国近代领事裁判权制度等相关论著,对外籍律师亦有零星提及。总体而言,既有研究对中国近代外籍律师在华法律职业活动之述论仍略显宏观和疏阔,除对外籍律师参与代理之少数典型个案有过具体描述外(12),对外籍律师在华执业活动微观层面的考察,尚不甚充分。 晚清民初,上海会审公廨是外籍律师从事法律职业活动的主要场域。由于会审公廨司法档案散佚难征,虽然《申报》《北华捷报》(The North-China Herald)、《字林西报》(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等中外报纸对外籍律师代理华洋讼案之活动时有报导,但其载述相对琐碎且多不连贯,这使得学界对外籍律师在上海会审公廨的诉讼参与活动进行微观考察的学术努力,在史料利用上遭致了较大的阻力。本册“钞本”关乎外籍律师之函件,主要为美国会审官向会审公廨转送外籍律师所递诉状或申诉函的附函说明或交涉意见(13),其虽非原始诉讼卷宗,但映现了大量裁判文书本身无法呈现的外籍律师借助美国会审官与会审公廨进行庭外交涉的隐性细节,且涉及的案件、外籍律师和华洋当事人均为数不少,故其史料价值不容小觑。 当然,晚清民初上海外籍律师的法律职业活动涉及面甚广,其执业之场域,除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外,尚包括法租界会审公廨、上海租界内的各国领事法庭、英美两国在华高等法院等,且单就其参与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的诉讼活动来看,亦涉及与英、德等国会审官的联系。本文并不尝试对上述问题一一考察,仅立足于“钞本”这一主体史料,从一个微观史视角描述“钞本”所涉时段外籍律师以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为场域所进行的诉讼参与活动,并揭示外籍律师与外籍会审官在诉讼活动中的微妙关系,再借此管窥外籍律师在会审公廨进行诉讼代理或辩护活动时所呈现的双重面相,以增进我们对这一中国近代特殊法律职业群体在华法律职业活动的认知。 一、“钞本”所涉诸外籍律师及相关案件 第一次鸦片战争以降,随着“条约制度”的逐步形成,为行使领事裁判权,列强纷纷在中国各通商口岸设立领事法庭。近代在中国设立领事法庭的国家多达19国,而先后在上海租界设立领事法庭的国家,则有13国。(14)另,英美两国还在上海设立了在华法院。英国先是于1865年在上海设立“英皇在中日高等法院”(H.B.M.Supreme Court for China and Japan),后因日本撤废领事裁判权,英国枢密院又于1904年颁布一项对华敕令,将其更名为“英皇在华高等法院”(H.B.M.Supreme Court for China)。美国则依据1906年6月30日该国国会颁布的一项法令,也在上海设立了“美国在华法院”(The United States Court for China),但仍有15个在华领事法庭被保留并行使对寓华美侨的司法管辖权。(15)随着列强各国在华司法机构的相继设立,西方的律师制度遂被引入其司法实践。外籍律师最初仅在上海的领事法庭和英国在华高等法院与闻讼事,后来其业务渐有拓展,逐步涉足会审公廨华洋混合诉讼案件的代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