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则、规则、准则:行为原理的三种形态

作 者:

作者简介:
沈顺福(1967- ),男,安徽安庆人,山东大学易学与中国古代哲学研究中心暨儒学高等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济南 250100)。

原文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人作为理性的行为主体,通常遵循着某种行为原理。这种行为原理有法则、规则和准则三种形态,但在汉语中,三者之间的区别常常被忽略。法则是事物存在的客观必然的联系,是自在且超越的,在儒家那里,这种超越的法则便是理。当超越的法则进入经验世界后,它便转换为规则,广义的规则是对超越的法则的经验反映,如天道与人道。经验的规则是对超越的法则的主观形式化,具有必然性;形式化的规则在一定范围内普遍有效,且是复数的。当形式化的规则进入意志领域便获得了生机,成为行为的准则。主观的准则引导出具体行为,并隐身于行为中,成为动态行为的一部分。自主的主体选定众多规则中的一个来作为自己的唯一行为准则,而只有遵循这一行为准则的行为才是自由且合理的行为。法则与规则的不分体现了人们未能区别经验与超越之间的关系,而规则与准则的混淆则体现了人们对个体自主性的忽略。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3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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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4799(2023)05-0021-08

      传统立场认为,人是“理性存在”①,其行为通常遵循着某种原理。这种行为原理可以分别表述为法则(law)、规则(rule)和准则(maxim)。但在汉语中,对行为的法则、规则和准则的使用几乎没有什么区别。这种混用,在日常生活中问题不大,也不会产生什么不好的影响。但是,从哲学的角度来看,这种混淆不仅反映了人们对这三个概念内涵与关系的忽视,而且体现了人们对行为原理内涵的不明。本文将对此展开讨论并指出:完整的行为原理包含了法则、规则和准则三项内容;法则是事物存在的客观而必然的联系,具有超越性;规则是对超越法则的经验总结或再现,是无活力的形式化,是复数的;准则是一种使用中的主观性规则,是单数的;从超越法则向经验规则的转化经历了形式化过程,从复数的规则向单一的准则的转变则依赖于个体的自主性;超越的法则、经验的规则和主观的准则共同构成了人们的行为原理的主要内涵。

      一、超越的法则

      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按照康德的立场,同时具备双重身份。康德说:“人不仅是理性世界的一员,其行为总是服从意志自律,而且同时还直观到自己是感性世界的一员。”②人既是理性立法者,也是生存于感性世界的自然人,属于自然界一员。“在自然界系统中,在最普遍意义来看,便存在着法则之下的事物的存在。通常来说,理性存在者的感性实体便是其以法则为其经验存在的条件,这种关系,从理性的角度来看,便是他律。”③作为自然物体的人必须遵循自然界的种种法则。所谓法则,无论是道德法则还是自然法则,在康德看来,皆是因果关系观念。康德说:“法则,即从属于事物的必然性原理,也与某种非被建构的概念相关,因为事物的存在并不能先天地在任何的直观中呈现。”④康德似乎也不否定法则的客观性,他也承认存在着某种客观的规律性关系,或者说,“事物自身也应该必然与自身的法则相适应(Gesetzmβigket)”⑤。这种事物自身必须服从的法则便是客观的“自然法则”。阿姆斯特朗指出:“自然法则的核心观念被视为普遍者的关系,通过我的努力可以得到澄清,尤其是在将这种关系解释为普遍者自身时。”⑥自然法则的核心内涵是客观世界各种事物之间的抽象关系,并且这种抽象关系是客观而真实的。从人的道德世界来看,这种必然性法则便是道德法则。康德说:“道德法则,由于它对于所有的理性与意志存在者而言普遍有效,因此,它只能是客观的、必然的。”⑦道德法则即人伦世界法则,体现了人伦世界的必然性联系。这种客观关系,假如是决定性的、必然的,便是客观法则。

      这种客观的、必然的法则,宋明理学家称之为“理”。在理学家看来,理即事情发生的终极性依据。二程曰:“穷物理者,穷其所以然也。天之高,地之厚,鬼神之幽显,必有所以然者。”⑧理是某类事情发生的超越的终极性依据,“如火之所以热,水之所以寒,至于君臣父子间皆是理”⑨。火热之性、水寒之性,以及君臣父子的本质性关系等皆是理。理规定了火、水等自然物体的活动,也规范了人伦之间的本质性关系。这种终极的决定性的依据便是事物存在的“所以然者”,比如“竹椅便有竹椅之理。枯槁之物,谓之无生意,则可;谓之无生理,则不可。如朽木无所用,止可付之焚灶,是无生意矣。然烧甚么木,则是甚么气,亦各不同,这是理元如此”⑩。事物的存在都有自己的所以然之理。此理是某类事情发生的依据,具有决定性。朱熹曰:“格物穷理,有一物便有一理。穷得到后,遇事触物皆撞着这道理:事君便遇忠,事亲便遇孝,居处便恭,执事便敬,与人便忠,以至参前倚衡,无往而不见这个道理。”(11)理具体于行为之事中。这种事情或行为的所以然者,从理学来说便是理,从现代观念来说便是客观的法则。

      这种所以然之理具有必然性。程伊川曰:“物我一理,才明彼即晓此,合内外之道也。语其大,至天地之高厚;语其小,至一物之所以然,学者皆当理会。”(12)世上万事万物的存在或生存都有某种法则或理,如“凡物有本末,不可分本末为两段事。洒扫应对是其然,必有所以然”(13),洒扫的行为必有其所循之理。朱熹曰:“凡事固有‘所当然而不容己’者,然又当求其所以然者何故。其所以然者,理也。”(14)所以然之理具有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容己”)客观必然性。理的存在确保了气质之物活动的必然性,如“见父自然知孝”(15)。自然知孝即必然知孝、必然行孝。王夫之曰:“理者,物之固然,事之所以然也。显著于天下,循而得之,非若异端孤守一己之微明,离理气以为道德。”(16)事即做事或行为,理是如此行为的必然性。假如我们“从一个规范行为的事实推理出另一个规范行为的事实”(17),那么,这种必然的关联便是法则或理。

      决定事情性质的理的必然性,在中国传统哲学中,表现为自然性。孟子曰:“水信无分于东西,无分于上下乎?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今夫水,搏而跃之,可使过颡;激而行之,可使在山。是岂水之性哉?其势则然也。人之可使为不善,其性亦犹是也。”(18)水自然或必然就下,人性自然或必然向善。人性活动的自然属性代表了活动所体现的法则的必然性。自然之理即必然法则。王阳明曰:“见兄自然知弟,见孺子入井自然知恻隐。”(19)心自然会知,如见兄自然能够恭敬。良知之心是因,孝行是果,良知之心与敬的活动之间存在着因果必然性。戴震曰:“由血气之自然,而审察之以知其必然,是之谓理义;自然之与必然,非二事也。就其自然,明之尽而无几微之失焉,是其必然也。”(20)自然与必然是一回事。“归于必然,适完其自然”(21),自然即必然、自然性即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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