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9649/j.cnki.cn22-1009/d.2023.05.005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478(2023)05-0042-11 知识论与伦理学各为一域,前者以知识为对象,后者以伦理为主题。要探讨二者交汇何以可能,需要从具体与抽象两个层面敞开:在具体层面,知识与伦理,抑或科学与价值能否相交汇?在抽象层面,科学的人文取向与人文的科学诉求是否可能?由此两个方面,使问题的敞开既可从具体到抽象,也可由抽象回归具体。本文选择的讨论路径是从具体到抽象,即先讨论知识与伦理之关系问题,然后再进入抽象层面,讨论科学的人文取向与人文的科学取向何以可能。 一、“知识”的伦理性质 (一)知识的内在本性 “知识”一词的英语形式来自希腊文epistme,由于其词根epi(上面)和stme(站立)所指,epistme派生出英语understand(动词)和德语verstand(名词),均表“理解”义。在希腊语中,与episteme相对的是doxa,巴门尼德对这两个概念做了严格区分:episteme本义是恒存不变的真知;doxa意谓变化不居的意见。现在常用的knowledge,却源于希腊语gnosis(“g”轻化为“k”),本义为认识,有肯定、承认等义,在古用法中还曾用以指称肉体关系。由于它由know演变而来,know在中古英语中乃can的过去式变形,是最常见的英语动词之一,含义广泛,并且其基本意思与“能够”“获得”“知道”分不开。[1]1252综上,知识,既是动词,也是名词。作为动词,知识就是认知,因此它构成认识论研究的对象;作为名词,知识必是认知的成果,因此它构成知识论研究的对象。诺齐克在《哲学说明》中指出,知识作为认识论(epistemology)或知识论(theory of knowledge)的研究对象,就是“知道”:“知道就是拥有追踪真理的信念。知识是世界联系的一种特殊方法,拥有与世界的专门的真正现实的联系:追踪它。”[2]178 诺齐克的知识论不过是对柏拉图知识观的现代表达:柏拉图在《泰阿泰德》篇中认为信念、真、辩明此三者构成知识的必要条件,并定义知识是被确证的真信念,指出这一被确证的方式或过程就是辩明。所谓辨明,就是通过认知达向对事物的真正理解和根本把握,它要求认知者:(1)具备能够认知的信念、能力和必须认知的需要、动机;(2)特定的认知对象;(3)具体的认知行为;(4)由此生成某种具有可普遍指涉性的认知结果,即真知或真理。由此,“知识”作为联系世界的特殊方式,从两个维度建构起对世界的联系。 首先,通过认知行为实现对世界的联系,因为认知是通过能够认知的信念对(蕴含对象中)真理的追踪方式,将作为主体的人与客观的世界联系起来形成“认知-真理”结构。 在“认知-真理”结构里,“信念”是指认知主体所确信的追踪真理的信念;“真理”是指具有普遍指涉性(即普遍适用和普遍规范)的那些“东西”,具体地讲,是事物成为事物且蕴含其可普遍性的法则、规律的内在本性。在“认知-真理”结构里,要使(能够认知真理的)信念所追踪到的“东西”成为具有普遍指涉功能的“真理”(知识),必须辩明:辩明既是追踪行为本身,也是验证所追踪的“东西”的必然方式,更是检验其信念真伪的唯一手段。因此,在以“认知-真理”为内在规定的“知识”生成公式中,“辩明”既意味知与识,更意味理解、获得、知道和能够掌握。要言之,辩明是对所信念和所追求获得的“东西”即“真理”(知识)的认知、理解、把握。 其次,知识作为联系世界的特殊方式,还指以信念为动力追踪真理所形成的知识一旦产生,必然将人与世界联系起来。因为以“认知-真理”为生成内涵的知识不仅构成对真理的确信,并表征为真理,而且其表征真理的知识还获得自身的赋形,构建起属人的秩序,或心灵-情感秩序,或意志-精神秩序,或思想-生活秩序。不仅如此,表征真理的知识,不仅内在地蕴含开启心智的观念、思想,而且一旦为人们所运用时,自然地敞开彰显自身个性的特定视野,呈示为待用的方法。
图1 知识的形态学呈现 作为以真理为内涵规定的知识,既有自身的形式构成,也有自身的内容构成,更有能够自我敞开的方式与形态:在名词意义上,知识即真理,概念构成其形式呈现,即知识必须用概念予以物化定格,形成心灵或情感、精神的外在秩序体;观念和思想构成知识的内容,其中观念是知识的形式内容,思想是知识的本质内容。观念与思想的关系,是形态与本体的关系:观念的本质是思想,思想的形态呈现是观念,其形式显现是概念,或由此产生命题或原理、理论。知识一旦被运用,就构成体认世界的视野和方法。因此,以真理为内涵规定的知识,既是其认知形式与内容的有机统一,也是概念、观念、思想和视野、方法的有机统一。 (二)知识构成道德基础的依据 知识是真理的形态,真理是知识的内涵。理解知识,最终是理解真理。所谓真理,是指具有普遍指涉功能的道理,它所蕴含的是关于世界、事物、人的存在的法则、公理、律令,可具体表述为其存在敞开自为运动的规律。因此,在具体的语境中基于特定的场合,亦可用法则、公理、律令或规律来指称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