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0 如何研判“剥削”在马克思的资本主义批判理论中的定位,同解答马克思与正义之间的关系问题密切相关。其中,厘清和阐明剥削是否蕴含一种否定性价值判断,成为论证马克思是否以正义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重要依据。在这一问题上,艾伦·伍德(A.W.Wood)的观点非常具有典型性。因此,解析伍德关于马克思剥削理论的非规范性阐释的根据和思路,检视其中存在的问题,不仅有助于领悟马克思的剥削理论,还有助于深化马克思的正义理论。 一 伍德对剥削概念的“中性”界定 当代西方学者对剥削概念的界定众说纷纭,不同观点之间常常尖锐对立,这尤其体现在“剥削概念是否有规范性蕴含”这一问题上。一些学者主张剥削概念本身就蕴含着“不正义”的含义,例如艾伦·布坎南(A.Buchanan)将“被剥削者遭受损害与被视为工具”看作定义“一般的剥削概念”(布坎南,第50页)的核心要素,以此表明包含异化在内的剥削本身在道德上是错误的,“剥削的非正义性”是不言而喻的。另外一些学者主张剥削概念与正义等规范性价值并不相关。例如,保罗·麦克劳克林(P.McLaughlin)认为,剥削在马克思那里并不是规范性概念,而是一种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描述性术语”(参见麦克劳克林,第118页);汤米·谢尔比(T.Shelby)认为,剥削“在马克思的经验性社会科学理论之中应被视为一个非道德概念”(Shelby,p.382)。正如乔纳森·沃尔夫(J.Wolff)所指出的,这些争议无非进一步表明,人们质疑马克思是否从道德意义上使用了剥削概念。(see Wolff,p.105) 在英美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者中,多数人肯定马克思的剥削概念具有价值意涵,例如科恩(G.A.Cohen)、齐雅德·胡萨米(Z.Husami)、乔恩·埃尔斯特(J.Elster)等人认为,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剥削的规范性批判是显而易见的。(see Cohen,pp.195-208;Husami,pp.27-64;Elster,pp.79-102)伍德却坚称马克思拒绝将资本主义剥削看作非正义的,这同其对“马克思与正义”关系问题的否定立场相一致,缘于自洛克至康德、费希特等人专注国家与正义社会之间关系的近代早期哲学传统。立足这一哲学传统,伍德论证了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剥削的非规范性视角,并主张以“激进革命路径”来解读马克思的剥削理论。应当说,伍德关于资本主义剥削本质的批判性阐释,尽管鲜明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缺陷,但他对马克思剥削理论的非规范性解读,却消解了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批判的价值维度。这就引发了一个更为一般性的问题,即伍德的阐释为我们当下理解和建构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设置了“障碍”。也就是说,人们关于“马克思与正义”关系问题的诸多讨论均与支持或反对伍德的阐释有关,著名的“塔克-伍德命题”便是典型案例。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伍德关于马克思剥削理论的非规范性阐释进行批判和回应,以此切入对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乃至整个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一般性理解。 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剥削概念?伍德提供了一种“中性”界定。他认为,关于剥削概念,应该考虑一种不同于大众用法的非贬义性理解方式,即剥削“既不能被认为是一个道德术语(其含义中包含了错误性),也不能被认为是非道德术语(意指无辜或正义缺失)。相反,它必须意指一种行为,这种行为本身正义与否是悬而未决的”(Wood,2004,p.244)。换言之,伍德主张将剥削视为一种无涉价值的“客观的社会事实”(Wood,2016,p.94),不能对其进行任何规范性的价值预设。这就是伍德所谓的“中性”立场。 伍德之所以据守“中性”立场来阐释剥削概念,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第一,他认为“中性”立场可以调和哲学史上关于剥削的非贬义性理解与人们通常意义上的道德贬义性理解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哲学史上,从拒绝一般道德概念出发,卡利克勒斯和尼采均赞成“强者谋取弱者的利益是正确的”(《柏拉图全集》第1卷,第369页),剥削在“强力意志”意义上并非是不正义的。与此相反,多数观点则认为强者对弱者的剥削是道德上的错误。对此伍德强调,这些争议表明剥削定义中的主要因素即“获取利益”在道德上具有不确定性,最好的办法是对其“中性”看待。第二,这一“中性”立场与伍德所支持的伦理方法相一致,即人们在讨论道德问题时,应当将“道德规范基础”植根于与之相对应的具体的“客观事实”。如果将某种剥削事实直接看作非正义的,便意味着事先预设了某种普遍原则,而这违背了依据客观事实作出判断的原则。第三,伍德认为,“中性”立场能够为马克思文本中存在的“剥削”话语之间的张力提供一种合理解释。在他看来,马克思文本中有诸多关于剥削的不同表述,这为那些主张马克思思想前后不一致的观点留下了空间;只有推测马克思是在“中性”意义上使用“剥削”概念,马克思关于剥削的态度才不是前后矛盾的。也就是说,只有在“中性”意义上理解剥削概念,马克思的剥削理论才是前后自洽的,“马克思才言之有理”(Wood,2004,p.245)。 应当如何定义这种“中性”意义上的剥削?伍德提出,“利用”(use)一词是定义剥削概念的首要因素。基于对“利用”的阐释,在伍德看来,被剥削对象并不局限于人,某些抽象物如能力、机会等同样可以纳入其中,同样是可以“利用”的“手段”;剥削者则是有能力去“利用”这些“手段”达成某些“计划”或进行“操纵”的“人或类人主体”。(see ibid.,p.245)伍德特别强调了两点:第一,不是所有的“利用”都可被视为剥削,例如一些抽象物的“利用”就难以被归于剥削的范畴;第二,剥削主要在于有“计划”的“操纵”,尽管在“利用”过程中偶然性因素会对定义剥削产生影响,但是某种有意识、有目的的“计划”或“操纵”对于定义剥削更具关键意义。由此,我们可以将伍德关于剥削的定义概括如下:剥削是指剥削者通过“计划”或“操纵”,将任何可以“利用”的对象“整合”到剥削者的“计划”之中,以此实现其利益。(see ibid.,p.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