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大科技平台(Big Tech)最早用于特指苹果、亚马逊、微软、谷歌和脸书等在全球范围运营的大型科技企业。这些企业不仅具有超大规模和技术优势,还围绕主营业务建立起数字生态系统(施皮洛夫、加韦,2019)。随着各国政策制定者对大科技平台关注不断提升,阿里巴巴、腾讯等具有相似特征的企业也被纳入研究范畴(威科夫斯基,2020)。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培育壮大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网络安全等新兴数字产业”“促进共享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大科技平台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新兴的产业组织形态,大科技平台在引导和赋能实体经济、促进传统产业升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大科技平台以并购和公司创投为主的扩张活动,对于产业生态创新也有着双重影响①。例如脸书(Facebook)于2012年以7.15亿美元收购了照片墙(Instagram)后,后者借助脸书的基础设施和生态系统迅速实现了二次创新。同一时期的另一初创企业奥纳沃(Onavo)在脸书收购后却被彻底关停,根本原因在于奥纳沃的核心技术对脸书构成了威胁。类似情形同样出现在中国大科技平台的股权投资市场。大科技平台通过股权投资在社交媒体、电商、物流、云计算和移动支付等领域逐渐实现了各自数字生态建构。与此同时,也存在初创企业在加入大科技平台的阵营后销声匿迹的情况。 大科技平台在发展中逐渐呈现市场集中、产业创新生态封闭化等特征,大科技平台的规制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大科技平台管制尚未形成一致结论,基于个案的调查甚至不乏相反的结果②。大科技平台的影响也在学术界引起广泛争议,集中体现在新布兰迪斯学派(Neo-Brandeis)与芝加哥学派有关现代产业管制政策的大争论③。大科技平台是否对关联产业生态产生竞争挤占或技术溢出效应?大科技平台是否利用在位者垄断势力,提高产业进入壁垒甚至制造“创新封杀区”? 本文从股权投资市场入手研究大科技平台创投行为的产业创新效应。本文收集了2010~2018年14076起中国市场风险投资交易数据,并匹配被投资企业2005~2021年专利申请数据。数据集包括超过11万条观测值,本文运用该数据实证检验了大科技平台公司创投行为对被投资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研究发现大科技平台的公司创投对被投资企业的创新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且集中体现在发明专利等实质性创新上。进一步的识别检验表明积极作用主要与投后管理相关,不能完全归因于大科技平台的投资策略。此外,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大科技平台公司创投打压了相关领域内其他企业的创新。本文还检验了大科技平台的主要特征,即规模优势、技术领先、生态协同与创新激励的机制联系。大科技平台的财务支持、数字生态都有助于被投资企业开展创新活动。在存在相关技术优势的领域,大科技平台能够促进被投资企业的创新活动。与之对比,大科技平台创投对不相关技术领域的创新作用并不明显。 本文的研究贡献集中于以下3个方面:第一,本文提供了大科技平台创投创新效应的大规模微观经验证据。目前大部分研究或是对现行的反垄断体系展开框架性、理论性反思(汗,2016;杨东,2020;张晨颖,2020);或基于数十到数百样本的调查,研究大科技平台对外投资的影响(坎帕丽等,2021);又或通过 ICT投资等宏观指标反映数字经济特点(谢莉娟等,2020)。然而仅在2010~2018年间,本文数据集中腾讯、百度、阿里巴巴这三大科技平台的对外投资数量超过700起。少数案例研究难以完整刻画数量众多的投资,大科技平台公司创投的微观效应也很难反映于加总后的宏观指标。本文使用的微观数据直接反映了大科技平台扩张行为的创新效应,规避了使用替代或加总指标的可能偏误。样本中的被投资企业均为非上市企业,而目前公司创投或风险投资的研究多以上市企业为样本(陈思等,2017)。本文的数据与这些研究形成了互补和呼应,反映了大科技平台公司创投对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影响。 第二,本文对大科技平台垄断行为的部分理论争端进行了检验,为平台规制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学理基础。自2015年开始,以莉娜·汗(Lina Khan)为代表的新布兰迪斯学派对芝加哥学派发起了挑战。新布兰迪斯学派将矛头指向了大科技平台(汗,2016),强调以动态、长期、演进的视角分析其垄断行为。相关争论集中于理论框架或法律规制,研究方法上则以亚马逊等典型案例分析入手展开。目前研究仍然缺乏高质量的经验证据。创新是垄断动态性的反映,指向了企业长期的、潜在的竞争能力以及与之相关的市场势力(科贝尔,2018)。创新也是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甚至有学者认为应当成为数字经济背景下反垄断法“主要乃至优先的价值目标”(方翔,2021)。本文对大科技平台公司创投创新效应开展检验,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学界对垄断行为动态影响的讨论。 第三,本文贡献于风险投资和企业创新的相关研究。本文引入了大科技平台这一新型主体,有助于理解平台经济和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公司创投。大多数关于风险投资与创新影响的研究以20世纪90年代开始发展的知识密集型制造业为研究对象(杜希尼茨基、拉维,2010)。较少研究考虑了数字经济的背景下,大科技平台公司创投的特性和影响。事实上正如陈思等(2017)提及,当前风险投资与创新的实证研究仍然较少而且不乏投资策略选择等内生问题。本文通过大规模微观样本构建了多种识别策略,很大程度规避了投资策略、创新溢出等影响。本文也呼应了公司创投领域较新的研究成果。最近的一些研究将风险投资视作企业间创新资源交换的纽带,并提出公司创投对母公司的创新可能带来新的资源(李等,2018;冈萨雷斯,2019)。本文从被投资企业创新绩效的视角对以上研究进行了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