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31;B82-09 20世纪德国纳粹针对犹太人所发起的“大屠杀”,在人类历史上留下了无比沉重的记忆。如何审视和反思这场惨绝人寰的“大屠杀”?“大屠杀”为何发生,它对于人类又意味着什么?这些成为“奥斯维辛之后”人们不得不直面的伦理学命题。西奥多·阿多诺(T.W.Adorno)、汉娜·阿伦特(H.Arendt)、伊曼纽尔·列维纳斯(E.Levinas)、普里莫·莱维(P.Levi)、齐格蒙特·鲍曼(Z.Bauman)、阿甘本(G.Agamben)等学者围绕大屠杀展开的相关讨论,引起了持久而强烈的反响。其中,阿伦特聚焦纳粹德国的重要高官、“犹太人最终灭绝计划”(final solution to the jewish question)的主要执行者阿道夫·艾希曼(A.Eichmann)所提出的“平庸之恶”(the banality of evil),更是为人所广为熟知。阿伦特认为,艾希曼犯下了“一种在任何法律书籍中都找不到的罪”(阿伦特,第318页),他出于“无思”而一味服从纳粹意志的行为,体现了一种特殊的恶,“这种不思考所导致的灾难,比人类与生俱来的所有罪恶加在一起所做的还要可怕”(同上,第307页)。值得注意的是,阿伦特的“平庸之恶”直接受益于康德的“根本恶”(ein radikales B
se)(see RGV 6:38)①思想,艾希曼本人更是将自己视为康德的追随者,他甚至利用康德来为自己的恶行辩护。那么,需要我们反思的问题是:艾希曼的“康德式辩护”是否构成了对康德伦理学的否定?康德伦理学能否驳斥艾希曼的奥斯维辛之恶呢?对此,阿伦特并未在其著作中予以回应。近年来,国内学界已有部分学者关注到了康德的“根本恶”思想,但暂未见到以之来专门反思艾希曼恶行的论述。本文将以此为基础,通过艾希曼的“康德式辩护”事件,从“时间”这个独特视角来反观康德对于“恶”的理解,进而论证艾希曼的“康德式辩护”为何是无效的,以期为学界思索相关问题提供新的启思。 一、艾希曼的“康德式辩护” “二战”结束后,艾希曼被抓捕归案。1961年,艾希曼在以色列耶路撒冷地方法院受审,他的被控罪名有15项之多,其中包括纳粹当政期间的反犹太人民罪、反人类罪和战争罪等(参见阿伦特,第20页)。然而面对法庭提供的事实证据,艾希曼却从始至终都坚信自己无罪:“我没做过任何跟杀害犹太人有关的事。我从未杀过任何一个犹太人,或一个非犹太人,总之——我从未杀过任何人。我也从未下命令杀死任何一个犹太人或非犹太人。我根本就没做过。”(同上,第21页)艾希曼拒不承认自己是个有罪的恶人,他宣称自己是严格意义上的守法公民,“不管命令我做什么,我都会服从……承诺就是承诺,在信守承诺方面,我绝不妥协”(Sibyll and Lang,p.198)。出人意料的是,艾希曼竟然借用康德的道德理论来为其行为辩护②——“艾希曼在耶路撒冷的审判中最令人不安的是他声称在实践中遵循了康德的绝对律令。”(Laustsen and Ugilt,p.166)正如艾希曼对审讯员阿夫纳·莱斯(A.Less)所说的:“康德的道德律令是我长期遵守的指导原则,我据此来塑造和规划自己的人生。”(Pearlman,p.222)庭审过程中,当法官问他一生努力按照康德的绝对命令去生活意味着什么时,艾希曼回答道:“当我谈到绝对命令时,指的是我是我自己的主人,有我自己的意志和倾向……我可以将这个原则纳入对权威的服从中,这是我必须要做的,而这个权威才是当时所发生事情的责任者。”(ibid.,pp.532-533)需要强调的是,艾希曼并不是一个幼稚的空谈主义者,他对包括《实践理性批判》《道德形而上学》在内的康德著作都有着较为深入的研读,“艾希曼对于康德伦理学的知识及理解超过了很多哲学专业本科生,当然也超过很多军官”(Talbert and Wolfendale,p.56)。因此,当艾希曼在审判中以康德来为其所犯之“恶”寻求“合法”依据时,绝非精神错乱的戏言,而是具有学理上的支撑,值得引起重视。 艾希曼的“康德式辩护”主要基于这样一种逻辑:他在特定时间所做的特定之事,完全是依照上级强制要求执行的绝对命令。康德认为服从绝对命令是道德的基本前提,这是一种美德,因此不能将他的所作所为判之为“恶”,有“恶”的是那个发布命令的人。③在这里,艾希曼“不只歪解了康德主义,也不只简单背离了康德道德哲学中的关键原则”(Laustsen and Ugilt,p.167);更为隐秘的是,他还经由康德为其犯下的恶行巧妙植入了一个“时间悬置”。其一,他在奥斯维辛所做的一切,都是在特定时间被迫作出的遵从绝对律令之行为,具有时间上的特殊性,不能简单判之为恶。其二,除了奥斯维辛期间,他在日常生活的大部分时间里并未作出其他恶行,不能因偶然时间的被迫行恶,而将他定义为主观意志上的主动行恶。其三,他本人的道德本性并不恶劣,未曾长时间持续从恶,不能把他归结为真正意义上的恶人。充其量,他只不过是希勒特统治下的“官僚机器的齿轮”(cogs in a bureaucratic machine)(Viua,p.51)。在艾希曼看来,康德的道德律令似乎应许了这个“时间悬置”,以康德视角看,他在奥斯维辛作出的行为并不是“恶”。 必须承认,艾希曼的确把握到了康德道德学说中的某些特质,譬如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谈道:“道德律(moralische Gesetz)在人类那里是一个命令(gebietet),它以定言的方式提出要求,因为这法则是无条件的。”(KpV 5:32)又譬如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也重申:“义务概念自身就已经是通过法则来强迫自由任性的概念……道德命令式通过其绝对的表述宣布了这种强制。”(MS 6:379)正因此,阿伦特坦言:“无论康德在德国‘小人物’心态说之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有一点艾希曼的的确确遵照了康德的戒律:法就是法,不存在例外。”(阿伦特,第144页)艾希曼义正言辞地借用康德来为自己特定时间的“恶”进行开脱,恰恰也显示了康德道德学说中的某些疑难之处。为此,伯恩斯坦(R.J.Bernstein)提出过这样一则命题:“康德对于恶,尤其是对于根本恶的反思,能否帮助和引导我们思考我们在20世纪所见证的恶?”(伯恩斯坦,第51页)本文无意参与康德伦理学的古今之争,而是聚焦艾希曼的“康德式辩护”事件本身,追问康德是否真的无力回应艾希曼的辩护?我们该如何经由康德来审视艾希曼辩护中的时间悖论?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