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被害人的创伤体验研究

作者简介:
沈纪,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张秋雪、李涵,首都师范大学北京青少年社会工作研究院。

原文出处:
青年研究

内容提要:

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是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基于对一宗典型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参与式观察以及对司法社会工作者的深度访谈,从情感社会学的视角考察未成年被害人创伤体验及其背后社会文化因素的作用。研究发现,未成年被害人会因外界不合理的责任归因产生不适当的感受,并通过整饰感受和行为来逃避痛苦。这种“不合理的痛苦”体验背后不仅是“责备被害人”的隐形文化通过媒体和大众的生产,也是性别视角下“象征性边界”的制造。建议借助司法社工的力量,为未成年人提供正确的性安全教育,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长提供保护救助服务和家庭教育指导,倡导社会增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共情,共同营造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青少年导刊
复印期号:2023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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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未成年人保护关系每个家庭的福祉,也关系国家以及人类社会的发展。多年来,中国始终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2021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实施,教育部、公安部等部门也出台了大量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政策性文件或部门规章,对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现实中仍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尤其是对未成年被害人①的救助保护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显示,2017年至2021年,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且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更加集中;2021年,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排前两位的分别是强奸罪(占29.6%)、猥亵儿童罪(占12.8%)。②国家为遭遇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障(如开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身体康复、经济帮扶等救助工作),试图消解未成年被害人个体层面的合理痛苦;但在现实情境中,未成年被害人还存在一些制度难以保障的“不合理的痛苦”体验。

       目前,学术界关于性侵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研究多集中在对国外法律经验的借鉴、国内司法保护机制建设的讨论以及性侵案件的现状分析方面,较少从社会学和社会工作视角分析性侵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创伤体验。本文拟结合未成年被害人的具体案例,试图考察社会文化因素在塑造创伤体验中的作用。

       二、文献回顾与理论框架

       从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工作的具体实践看,中国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充分保障了未成年被害人的各项合法权益。然而,在性侵案件中,除性侵行为带来的伤害外,未成年被害人还要承受一些制度难以保障的创伤。

       (一)中国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工作的制度保障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提出要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③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明确提出要“努力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要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保护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努力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④2021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了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和各方(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在保护未成年人中的责任,把对未成年被害人采取的保护救助工作,从传统的经济救助拓展至以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特点与成长需求为本的多学科、跨专业介入的综合保护救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出台,为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工作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

       当前,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程序性保障(包括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获得告知制度和隐私保护制度)和实体性保障(包括民事赔偿制度、禁止令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措施,帮助未成年被害人从侵害中尽快恢复(高一飞、李维佳,2013;谢登科,2014)。但性侵害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依然要面临一些社会的舆论谴责,如2013年“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中社会各界对被害人“陪酒女”身份的争论和质疑⑤,正是制度难以对被害人提供有效保障的地方。

       (二)对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相关研究

       目前中国学术界针对性侵害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研究更多集中在国际法律经验借鉴(太田达也、武小凤,2009;王禄生,2014;王贞会、王大可,2021)、国内司法保护机制建设(樊荣庆等,2017;李洁晖,2016;席小华、李涵,2020)以及性侵未成年人的现状分析方面(王进鑫、程静,2014;张雪梅,2005),较少对未成年被害人遭遇的创伤体验进行研究。

       在性侵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危害后果往往是多重的。一是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严重的身体创伤,如感染性传播疾病;二是导致其产生严重的心理创伤,如抑郁、人际交往障碍、企图自杀等;三是诱发未成年人的反社会行为,导致被害人向加害人的身份转变(何挺、林家红,2017)。在性侵害案件中,女性被害人因性别因素更脆弱,导致其需要承受更多的创伤后果。比如,在美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对女性始终存在单方面的“贞洁要求”(Anderson,2002),强奸法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女性被害人未能保持性贞洁的“道德谴责场所”,这反映了一种文化的性别歧视(Anderson,2010)。即便是女性被害人试图寻求积极的、有益的法律、医疗和心理救助,但更多的是经历“第二次强奸”,最初创伤的二次伤害被害人并未获得全面的医疗护理或心理健康服务(Campbell,2008)。甚至女性被害人还要承受犯罪的责任归因,如违反传统性别角色的女性受到更多指责,案发前饮酒的女性比没有饮酒的女性更容易受到责备(Grubb & Turner,2012;van der Bruggen & Grubb,2014)。

       (三)理论框架:情感社会学视角

       在情感社会学领域,大量学者对情感和表达的参数进行过研究。克拉克(Candace Clark)认为,同情是一种受文化“感受规则”(feeling rules)和关系结构引导的情绪。遭受痛苦的个体是否有资格获得同情取决于对“同情礼仪规范”(rules of sympathy etiquette)遵守与否。如果违背同情礼仪规范,当事人的行为、情绪则会被认为是越轨的,无法获得期望的支持,甚至会被侮辱(Clark,1987)。同样,索茨(Thots,A.Peggy)认为,情感体验不是简单的自动反应或认知的产物,是社会建构的结果,受历史、文化、社会结构等因素影响。在社会交往中存在一种情感规范(人们对他人在既定情况下情感表达的期待),比如“你应该为你自己感到羞耻”“你没有权利生气”这样的话语。若违反情感规范或情感管理失败,就会出现“情感异常”(emotional deviance)(Thoits,1990:180-181),产生自我归因障碍(Thoits,1985)。霍克希尔德(Hochschild,A.Russell)认为,大多数人所从事的工作或多或少需要处理自己与他人的情感,人们往往通过表层和深层扮演,设法减少不符合社会预期的情感(Hochschild,2012)。可以说,情感异常客观存在,是个体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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