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需求—响应”模型在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中的适用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鸿巍,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少年家事法、法律实证与定量犯罪学、比较刑事司法(广东 珠海 519070);钟琦龄,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研究助理,主要研究少年家事法、法律实证与定量犯罪学(广东 广州 511443)。

原文出处: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先后规定了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然而现有法律条文较为抽象,专门矫治教育的评估机制以及由此而来的制度运行等核心要义也不够明晰。作为未成年人循证教育矫治的主导因素,精准适用“风险—需求—响应”模型,有助于透过对未成年人进行个别化评估而开展更有针对性的专门矫治教育。通过梳理与解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内容,在明晰专门矫治教育制度适用对象与适用程序的基础上,合理参酌域内外未成年人循证教育矫治实践经验,可依法建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风险—需求—响应”模型:精准评估专门教育矫治对象、识别未成年人个别化矫治内容、优化未成年人专门教育矫治方案,以此推动专门矫治教育制度落地落实落细。


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青少年导刊
复印期号:2023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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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提出

       近年来,“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理念在我国渐趋深入。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确立了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制度,于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同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未法》)与之相衔接,于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据该款,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对象,被排他性地界定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但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结合以上条款的规定,可能被适用专门矫治教育的未成年人须全部符合四个法定前置要件,缺一不可(如下页图1所示)。第一,未成年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符合刑法上犯罪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即体现出刑事违法性且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若其并未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则不可能被适用专门矫治教育,但可能被适用一般或普通专门教育。第二,未成年行为人虽实施了符合刑法上犯罪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但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缺乏可责性而不予刑事处罚,即不具有刑罚处罚性。第三,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但因出现监护不当、监护缺失甚而监护侵犯等监护实现受碍,以致未达到预期效果而于“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即监护受碍性。第四,对特定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须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且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决定实施,即体现出评估的针对性、专门性与专业性。

       1.不法行为

       若未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则不可能被适用专门矫治教育,但可能被适用一般或普通专门教育

       实施了符合刑法上犯罪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体现出刑事违法性且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2.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缺乏可责性而不予刑事处罚,不具有刑罚处罚性

       3.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管教有效

       因未达到预期效果而于“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4.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图1 专门矫治教育适用法定前置要件

       专门矫治教育本身并非刑罚而是矫治教育措施,因而在评估是否对特定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以及哪些专门矫治教育具体举措更适合该特定未成年人时,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须综合考量未成年行为人先前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不具刑罚处罚性以及监护受碍性。这些已然发生或出现的风险及其特征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再犯罪发生的可能性。基于上述犯罪与再犯罪风险及其特征而精确辨析未成年人实际需求,继而对其开展有针对性介入,从而实现有效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该未成年人。但即便符合上述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不具刑罚处罚性以及监护受碍性等犯罪与再犯罪风险特征的未成年人,也并非必然、直接适用专门矫治教育,尚需经过精准的评估以确定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的必要性。为有效降低乃至消除未成年人犯罪与再犯罪风险及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干预和矫治,“风险—需求—响应”(Risk-Need-Responsivity,RNR)模型应运而生,且在各法域未成年人循证教育矫治中发挥着积极作用①。

       随着《预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落地实施,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包括: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如何根据前述“风险—需求—响应”评估内容建构结构化未成年人评估指标体系,如何依据评估结果个别化研拟未成年人矫治目标与矫治内容,如何实施动态化专门矫治教育方案等。本文拟深入分析《预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内容,并参酌域内外未成年人“风险—需求—响应”循证教育矫治,明晰专门矫治教育实施之“评估对象”“评估内容”“专门教育矫治方案”意之所系等问题,以期为制度实践与完善提供若干可参考思路。

       二、风险与需求:《预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解读

       《预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概括性地规定了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适用对象与适用程序。然而该款规定较为抽象,未能具体阐明制度适用对象的年龄范围,以及适用对象的评估与矫治规则等。明晰适用对象是制度实践的前提,梳理适用程序是制度应用的关键,解读该款可为专门矫治教育制度落地落实落细提供背景与依据。

       (一)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对象

       各法域皆结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认知能力及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与再犯罪的隐忍做出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应对,我国亦是如此。与犯罪和再犯罪最密切相关的诸指标中,未成年人年龄及其背后隐约可见的“涉罪行为”“成长经历”“监护情形”“教育状况”“心理健康”等风险/需求指标,一直是未成年人司法中各项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考量,尤其是在面对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时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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