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女性的婚配、生育及子女教育  

作 者:

作者简介:
柯永红,文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民俗典籍文字研究中心、中国文字整理与规范研究中心、文学院副教授,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清末到民初是近代中国社会剧烈变革的时期。与正史、方志、族谱不同的是,墓志从微观的角度记录历史,是研究个人史、家庭史和民族史的重要材料。从墓志材料可以看到:在婚配方面,女性的婚龄逐步提高,一夫多妻的现象较为普遍,处于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阶段;在生育方面,婴孩高出生率与高死亡率共存,母亲经历着生育之痛;在教育子女上,严厉的母教是与父教同质的,母亲在遵循母教传统的同时,也紧贴时代,改变着教养子女的方式和内容。尽管女性比男性更多地受到家庭生活的束缚,但从中仍可以清晰地看到,她们中的很多人仍心系家国,以女性独有的方式为家庭和社会作出贡献。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24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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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09(2023)05-0142-10

      从历史上看,与男性相比,女性不仅是生育孩子的主体,还承担着教养孩子的重担,因而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束缚和困难远多于男性。清朝末年到民国初年是近代中国社会剧烈变革的时期,男性涉及的社会问题,女子无一能逃脱,女性更有诸多必须独自面对的难题①。尽管已有许多学者就近代中国女性婚姻和家庭做了非常有价值的研究,如张庆军、吕美颐、刘丽威、安秀玲、余华林、郭玉峰等从清代和民国时期的档案、地方志、族谱等材料出发揭示了许多具体而又复杂的问题②,然而,既往的研究多在宏大的历史框架之下,将女性问题作为整体融入女性解放运动的宏大背景之中,缺少从微观的视角出发将女性作为有血有肉、个性鲜明的个体融入真实社会场景之中,并对之进行复原与观察。近代女性问题微观研究遇到的最大障碍之一便是资料极其有限——政府档案和地方志等主要记录的对象不是作为个体的女性,族谱一般不记录女性或极少记录女性。石刻文献历来是传世文献的重要佐证和补充,墓志铭则是具有特殊重要价值的石刻文献。墓志铭多为碑主去世后不久所写,其中记载的碑主姓名、卒年、籍贯、宗族、职官等信息一般准确可信,碑主的行迹记载也较为详细,钱大昕就曾指出:“金石铭勒,出于千百载以前,犹见故人真面目,其文其事,信而有征,故可宝也”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婚配、生育和子女教育几乎是传统女性生活的全部内容,女性墓志铭中所记载的婚姻和生育情况往往准确翔实,其中的生活事迹也较男性墓志更为细微详尽,可以从更为微观的视角来发掘和补充女性个人史和家庭史研究。但是,女性墓志材料不易得到,而大规模墓志拓片数字化资源库的建成为我们提供了研究的可能性。本文基于墓志材料观察清末民初中国社会大动荡大转变阶段的女性婚配、生育和子女教育状况。本文的研究材料主要源于“历代碑刻数字拓片资源库”④以及《民国人物碑传集》⑤、《辛亥人物碑传集》⑥中的700余通墓志,这些墓志制立于1912年-1949年之间,碑主大多婚育,生活时间在清末,死亡时间在民国。

      一、婚配:婚龄逐步提高,向一夫一妻制过渡

      (一)婚龄逐步提高

      婚龄关乎人口的繁衍和国家的存续发展,法定婚龄是调节人口数量的有效手段。从古至今,历代政府都会颁布法令,规定男女适婚年龄,如《周礼·地官·媒氏》:“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汉书·惠帝纪》:“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大清民律草案》中第1332条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民国民律草案》中关于婚龄的规定与《大清民律草案》一致⑦。然而实际结婚年龄往往与法律规定存在差距。有研究从《清稗类钞》、《清史稿·列女传》等材料中统计了20名妇女的具体婚龄,其中16岁以上成婚者12人,占考察总数的60%;16岁以下成婚者3人,占总数的15%,平均婚龄17.7岁⑧。各地的实际婚龄也有差异,李中清利用内务府庄丁户口册统计得出1774年至1840年辽宁道义屯男女的平均初婚年龄分别为22.31岁、19.78岁⑨,刘翠溶利用宣统三年浙江萧山《塘湾井亭徐氏宗谱》资料得出男女的平均结婚年龄为21.3岁、16.1岁⑩,李景汉先生20世纪20年代后期在河北定县的调查表明,女子的结婚年龄“十五至十八岁者最多,有早至十三岁者,少有超过二十岁者”(11)。

      我们整理的墓志中,有37通记载了女性的结婚年龄,这些墓志主要出土或存放于北京、河北、江苏、浙江等地,南北方区域分布相对均衡。墓志中一般不记录结婚的具体日期,我们可以用立碑时间、死亡年龄、婚龄大致推断结婚时间,计算方法为:结婚时间=立碑时间-死亡年龄+结婚年龄,误差在1年左右。37通墓志女性碑主的结婚时间在1860年-1911年之间的29人,1912年-1919年之间的3人,无法推断的5人。可见,37通墓志反映的是清末至民初的婚龄,以清末为主。详细结婚年龄如表1。

      由表1计算得出,女子的平均婚龄约为21.16岁,其中20岁、21岁、22岁为最多,分别为4人、7人、6人。上表中婚龄31岁的张氏、28岁的高氏、27岁的王氏都是继室。若排除碑主为继室的情况,只统计初婚年龄,则女子平均婚龄为20.27岁。将我们的数据与徐泓、刘素芬的研究对比,可以得到表2。

      刘素芬基于族谱统计数据计算得出南北家族女性平均结婚年龄为18.85—20.85岁。我们的统计结果落在了刘素芬的统计区间之中,但高于其中位数,应与我们统计的时间主要为清代末期有关。优生学者研究认为,结婚的迟早和生育的数量有密切关系。早婚的女子容易受孕,晚婚的女子不容易受孕(14)。潘光旦引英国滕更(Matthew Duncan)的表格(15)(表3)足以为证。孕育子女的数量逐渐减少,虽与“多子多福”的观念背离,但却符合节制优育的科学育儿观念。

      

      清末民初,马尔萨斯的人口控制论和桑格夫人的妇女节育运动在当时的文人和知识分子之间引起了大范围的讨论。马尔萨斯认为人口的增加一定要以生活资料的增加为基础,否则在他看来中国人的生活资料不见增加,但人口却持续增加,平均个人所占食物量少,因此中国人习惯了以最低的标准生活。而一旦发生饥馑、疫情等灾害,人口也便会减少(16)。马氏理论在清末民初社会得到了广泛的传播(17)。1914年,桑格夫人从女性解放的角度出发,提倡生育节制。1922年、1932年桑格夫人访华,其节育思想引发了妇女界、医学界、教育界、人口学界的高度关注。俞莲实在其博士论文中统计了15本相关著作,发现1920-1930年间节育相关的译著和专著如雨后春笋般涌现(18)。诚如周建人所说,“生育节制终于近来比先前流行了”(19)。我们无法通过墓志直观了解墓主是否受到节育运动的影响,但女性婚龄的提高必然导致生子数的减少,这也从侧面体现了节育运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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