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756.5;K56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23)07-0096-13 本文考察的是法国从1750年代到1789年颁布《人权宣言》期间,政论界有关“宪法”概念的话语。根据保守主义鼻祖埃德蒙·柏克的见解,不尊崇传统而凭抽象原则制定法律,是法国大革命的根本错误之一。①不过在本文的考察时段内,历史几乎一直是法国宪法话语中的核心要素,但论者是以不同的历史观来论证其宪法观念的。这种话语策略在法国大革命前夕发生重大转向,新教牧师拉博-圣埃蒂安的著名口号——“我们的历史不是我们的法典”(Notre histoire n'est pas notre code)②,标志着法国宪法概念史上的一个根本转折:以历史为论据的宪法最终让位于以理性和自然法为基础的宪法。这个转变在多个方面体现了法国大革命作为现代革命之母的特征。 在国际学界,关于法国旧制度时代的宪法问题已经有一些较有影响力的研究。1927年,法国学者卡尔卡松那发表《孟德斯鸠与18世纪法国宪法问题》,以孟德斯鸠的政治理论为核心,探讨了18世纪法国思想界在宪法、历史和权利等问题上的论争。其最后一章集中讨论了革命前夕法国围绕宪法问题的舆论战,标题就是“特权与自然法的战争”。③20世纪70年代以来,法国革命史研究中“语言转向”的代表者基思·贝克对法国历史与宪法的不同表述、革命初期围绕“制宪”的争议等问题,做了富有启发性的阐述。④法国学者马丽娜·瓦伦西分析了法国大革命前夕关于法国宪法的辩论,揭示了法国大革命作为法律史转折点的意义。⑤国内学者中,高毅教授曾论及18世纪詹森主义者对法国宪法概念的重塑所作的贡献。⑥笔者将从18世纪中叶开始的历史和宪法论辩出发,结合当时的一些具体议题,运用概念史的方法,透视历史在法国宪法话语中的使用及其特征,以及法国大革命前夕宪法话语的转向及宪法概念的重塑。 一、历史构建中的法国宪法 18世纪50年代,有两个事件推动了法国公共舆论的政治化:一个是围绕詹森主义展开的宗教和政治斗争,另一个是税收新政引发的争吵。在当时的政治舞台上,核心角色是以巴黎高等法院(Parlement de Paris)为代表的司法贵族,他们的言论在公共舆论中激发了关于宪法的辩论。⑦在这些辩论中,历史成为各方的重要论据。但是,不同的作者在运用历史时,出于不同的政治意图而对法国历史采取不同的表述,考察这些表述有助于理解当时法国人对宪法和权利的认知。 直到法国大革命前夕,历史仍然是法国政治论战的主要意识形态资源。据研究,在18世纪的私人藏书中,四分之一可以被归类为历史著作。⑧通过对整个18世纪法国出版的著作的标题进行分析,表明历史书始终占有重要地位。⑨因此,革命前夕有大量小册子围绕历史展开政治论争,并不让人感到奇怪。现实政治局势的变化促使人们发掘这个“武器库”,而这种努力又基于一种普遍的意识:历史记录是善治之源。路易十六继位时,国务大臣亨利·贝尔坦(Henri Bertin)就向国王解释过这种关系。“国家的历史和公法的基础在于文字记录”,“要了解这些记录,就必须收集它们,而且在采取行动前必须认识它们”。⑩ 1750年代,法国政府大臣的主要政治对手,即高等法院的法官们——后者经常批评前者在强化“大臣专制”——已在广泛搜集历史记录,对法国历史的再现和记忆的争夺是当时政治斗争的基本形式。(11)基思·贝克介绍了当时历史文献的搜集整理情况,并集中分析了三个代表性文本,即高等法院的理论家勒佩奇(Le Paige)的《历史通信》,绝对君主制的辩护者、王家史官雅格-尼古拉·莫罗(Jacob-Nicolas Moreau)的《道德讲座》,以及古典共和主义者马布利的《法国历史评论》。三人都试图通过讲述法国历史表明自己的政治主张。本文侧重探讨这些法国史版本所阐发的“宪法”概念。 《历史通信》采用18世纪常见的通信体,由一系列阐述法国历史的信件构成。这些信件是勒佩奇写给一位假想的通信人的,后者请他阐明各高等法院的“宪法”地位。概而言之,勒佩奇在阐述法国史时,强调古代宪法一以贯之的持久性,反复使用主有代词“我们的”来强化对历史延续性的认同,如“我们的君主制”。在谈到高等法院的宪法地位时,他认为应“回到我们最早的时代……回到我们最早的襁褓期”,即“我们的君主制在克洛维(Clovis)之前的状态”。他讲述了法兰克人进入高卢时的法律和制度,认为那时法国君主制的根基就已经奠定,“我们国家的所有基本法,我们公法之中最珍贵的部分,尤其是高等法院的源头,都应追溯到这最早的时代”。(12)所以,法兰西民族的宪法从一开始就已定型。同样,法兰西君主国的基本政治形态在开始之时就已确定下来。“我们的国家”是一种已然成型的秩序,国王、高等法院、民族三个基本要素之间的关系从一开始就确立了下来。 为了论证这些观点,勒佩奇展示了一些权威史料,包括法国高等法院的法令登记册《往事记》(Olim)。他试图证明,巴黎高等法院和法兰克国家的早期制度之间存在不曾中断的连续性。中世纪的高等法院(Parlement)与法兰克君主制的两个早期大会是一体的,此后的高等法院则继续行使着这两个大会的职能。他提到的两个早期大会,一个是国王的宫廷会议(Cour du roi),由民众选举的诸侯组成,负责协助国王处理司法事务;另一个是民族大会(Cour de la nation),亦称国民大会(Assemblée nationale)或议会(parlement),与会国民协助国王在该会议上行使立法权。勒佩奇说,当法兰克人在高卢定居时,召集所有人参加这种大会已不切实际,与会者逐渐限于王国的主要人物,于是全体议会成员及其职能与宫廷大会的成员和功能逐渐无法区分。在封建时代,这种混合情形更加明显,两个会议合并为一个单独的机构,这就是后来的高等法院。高等法院从14世纪初就常驻巴黎,《往事记》所展示的就是这一连续性的制度发展。(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