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正义理论的四重建构

作 者:

作者简介:
贾可卿,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主要从事正义理论研究(北京 100732)。

原文出处:
学术界

内容提要:

生态正义的研究对象是不同生态主体特别是人类与非人类自然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生态正义理论可从动因、主体、价值、路径等四个层面进行建构。生态正义的动因建构包括生产力、经济关系、全球化与生态帝国主义等方面。生态正义的主体建构包括作为核心主体的人类、作为外围主体的非人类生命以及作为系统主体的自然生态。生态正义的价值建构包括自然价值原则、生态平衡原则、永续发展原则。生态正义的路径建构包括代理式生态民主、革命性生态制度、绿色化生态劳动、差异性生态责任。这一生态正义理论的建构融合了生态理论、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当代正义理论的要求,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参考价值。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3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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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23.07.003

      生态正义最初来源于环境正义一词,1988年彼得·温茨的《环境正义》一书通常被认为是生态正义领域的开创性著作。随着现代生态运动的深入发展,这两个概念的差别逐渐显现出来。所谓“环境”,有环绕在主体周围并为之服务的从属性涵义。环境正义预设了人类主体与自然客体的二分,凸显人类的中心地位,强调为了人类的生存发展而如何利用自然环境。与之不同,生态正义摒弃了主客二分和人类中心的思维模式,以自然生态的整体系统为最高关怀,处理的是包括人类在内的各生态要素之间利益和负担的合理安排问题。“生态正义”(ecological justice)一词是由尼古拉斯·洛和布伦丹·格里森在1998年的《正义、社会与自然》一书中首先使用的。他们指出:“由环境政治所塑造的正义斗争……有两个相关的方面:在人民之间分配环境的正义,以及人类与自然界其他部分之间关系的正义。我们把正义的这两个方面称为:环境正义和生态正义。它们实际上是同一关系的两个方面。”[1]

      生态正义研究在国内处于起步阶段,尚欠缺系统性的理论著述。截至目前,不少学者仍倾向于将生态正义区分为人际正义、代际正义、国际正义、种际正义等。其实,前三者只是作为社会益品之一的生态资源益品在不同人群主体间的分配,是人类社会内部的分配,属于社会正义而非生态正义的范畴。从根本上看,人类社会分配的基本益品往往与自然资源有着间接或直接的关系,也就是说具有不同程度的生态性。若将人与人之间有关生态资源的分配看作生态正义范畴,就无法与以人类社会内部分配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正义相区分。这无限扩大了生态正义概念的内涵,导致其丧失明晰性。社会正义不必然意味着生态正义,因为人类主体内部的利益分配可能以合谋侵害自然为基础。社会不正义也不必然意味着生态不正义,因为人类主体内部的利益关系并不都与自然生态相关联。因此,应当明确:社会正义研究人类社会成员之间利益和负担的分配问题,即人际正义(包括代际正义和国际正义);而生态正义则研究不同生态主体特别是人类与非人类自然之间的关系,即种际正义。

      一、生态正义的动因建构

      环境正义以及生态正义思想的出现,是与人类社会进步的副产物相伴生的。自20世纪60-70年代以来,人类发展与地球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紧张关系被展示在公众面前。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显然与现代工业化道路以及社会制度体系密切相关。无论是先期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没有能够很好地处理社会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对生态福祉和美好生活的诉求,促使人们检讨自身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大范围的绿色生态运动在欧洲乃至全世界持续高涨,推动了生态正义理论的形成和完善。

      (一)生产力与科学技术

      现代人类文明建立在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之上,是以工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这种工业化大生产一方面奠定了现代社会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排放了大量的废弃物,造成了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与生产力发展相伴随的生态破坏及其对人类自身的伤害,是生态正义理论产生的根本动因。

      人类社会发展的巨大生态代价是“控制自然”这一思想意识的结果。西方文明在经历过天人混沌的古代神话时期后,逐渐确立起人与自然主客相分的思维模式。在这个过程中,疾病、洪涝、干旱等自然灾难产生了不小的推动作用。14世纪的“黑死病”杀死了超过三分之一的欧洲人口,虔诚的宗教信徒同样无法幸免。这令欧洲人觉得应当把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而不是依靠自然或神灵的力量。16世纪的培根“清楚地阐述了人类控制自然的观念,并且在人们的心目中确立了它的突出地位”,[2]17世纪笛卡尔关于人与自然的绝对二元论被当作现代科学和现代性的前提。此后,征服自然、控制自然作为人类力量的表现,成为资本主义现代化和意识形态的内在组成部分。这种思维有助于解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但也导致人们丧失了对自然的敬畏,滥用自然造成各式各样的生态灾难。生产力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在消除贫困和环境保护两者之间,也往往首先选择消除贫困,维护人们生存的尊严。

      技术决定论者以为,科学技术终将能够解决困扰人类的所有问题,包括生态环境问题在内。比如随着能源效率的提高和新经济的增长,单位GDP的消耗将会下降,经济增长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会无限地减少。但“杰文斯悖论”表明,技术改进和管理优化往往会导致生产规模的扩大、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量大幅提高,不仅不能实现生产的非物质化,还会使环境进一步恶化。詹姆斯·奥康纳也指出,人类发明的科学技术虽然获得了长足发展,但并没有将人类从自然的盲目力量的强制下解放出来,相反“它使自然退化并使人类的命运变得岌岌可危”。[3]比如,过量矿物燃料、核武器和核能源、有毒化学制品、生物工程技术以及其他一些危险技术的应用,都在威胁着这个星球的生存。

      (二)经济关系与利润动机

      生态危机及生态正义理论的产生不但与生产力发展有关,而且与社会生产所依赖的经济关系有关,具体表现在生产、分配、消费等方面。任何一种人类社会的经济关系都有可能对自然生态造成侵害,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无疑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资本主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生产动机与生态环境保护是相冲突的。资本主义企业关注的不是生产与自然的平衡,而是如何用最小的成本生产出最大的交换价值。詹姆斯·奥康纳在大量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有两种而不是一种类型的矛盾和危机内在于资本主义之中”,[4]第一重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第二重矛盾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与生产条件的矛盾。这一双重矛盾论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和生态危机发生的必然性。资本主义重视财富积累而忽视对自然生态所丧失物质能量的弥补,因而导致了人与自然之间物质交换的断裂,即马克思引用李比希所言“造成一个无法弥补的裂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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