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恶、伪善与平庸之恶

作 者:

作者简介:
赵敦华,哲学博士,北京大学哲学系博雅讲席教授。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对纳粹德国大屠杀罪行的反思,构成了“后奥斯维辛哲学”。阿伦特在关于被以“反人类罪”判处死刑的纳粹党卫军上校艾希曼的报告中,却将艾希曼的动机界定为平庸之恶,用平庸之恶解释纳粹战犯反人类罪的性质。然而,平庸之恶的解释并不能通过事实的检验;康德和黑格尔关于根本恶与伪善的思考,能够提供比平庸之恶更深刻和更有效的解答。康德把人的本性的恶劣称为根本恶,不遵守道德法则就有可能堕落在根本恶的深渊中不能自拔。黑格尔认为伪善是认识到恶却把恶作为行动准则来为非作歹的极恶,相当于康德说的根本恶。“后奥斯维辛哲学”问题的最后解决则指向法治与对人的尊严的维护。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3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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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5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7-1125(2023)07-0005-19

      二战之后,对纳粹德国大屠杀罪行的反思引起了深入而复杂的思考。人们一直有一种看法,认为哲学的根本问题是思考“如何过善的生活”。然而,人们也开始思考“如何避免罪大恶极对人类的伤害”的问题,这些思考可被称为“后奥斯维辛哲学”。①直接触发“后奥斯维辛哲学”的事件是1961年4月11日至1962年5月29日以色列在耶路撒冷法庭对纳粹党卫军上校艾希曼提出“反人类罪”的公诉并判处其死刑。这场“世纪审判”的司法程序早已画上句号,艾希曼案件对人心的拷问却没有结束。哲学家汉娜·阿伦特在旁听了审判、阅读了案件卷宗之后,写下了《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一份关于平庸的恶的报告》。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份报告在社会和思想界引起激烈的反应。电影《汉娜·阿伦特》对这本书写作的前因后果做了精彩描绘,可惜至今尚未看到思想深刻的影评。

      笔者试图从“后奥斯维辛哲学”的视角来评论阿伦特的这份报告,也包括她此前和此后写的《极权主义的起源》与《反抗“平庸之恶”》。阿伦特首次用平庸之恶解释纳粹战犯“反人类罪”的性质。值得一提的是,她是在针对康德提出根本恶概念的意义上使用平庸之恶这个术语的,而且用“我们不需要黑格尔和否定的力量去联结极善和极恶”一句话打发了黑格尔的善恶观。②她的前辈德国哲学家果真对历史上种族主义、反犹主义和当时业已暴露的反人类罪毫无察觉,对人性中极恶的阴暗面毫无思考,或者仅仅作了没有结果的苍白无力的思考吗?让我们反思康德和黑格尔在这方面的洞见与思考,看看他们的思想能否提供比平庸之恶更深刻和更有效的解决方案。

      一、平庸之恶能通过事实的检验吗?

      理查德·J.伯恩斯坦编写了一本名叫《根本恶》的书,概述康德、黑格尔、谢林、尼采、弗洛伊德、列维纳斯、约纳斯以及阿伦特对恶的论述,最后对阿伦特的观点做了发挥和总结。伯恩斯坦写道:“阿伦特早先坚持认为根本恶无法用人的可理解动机来解释……但她对艾希曼的描绘却表明他是‘人性的,太人性的’。根据阿伦特的说法,艾希曼的动机既不是盲目的反犹主义,也不是施虐狂式的仇恨,甚至也不是深层的意识形态信念。他的动机是一些最世俗和微不足道的考虑:提升自己的职位,取悦他的上级,证明自己可以又快又好地工作。在这个意义上,他的动机既是平庸的也是太人性的。”③

      (一)艾希曼案例的可检验问题

      然而,读到这些论断,人们不禁要问:伯恩斯坦的解释究竟是像阿伦特那样“反抗平庸之恶”,还是为平庸之恶辩护呢?伯恩斯坦以他一贯折衷调和的风格,把康德关于根本恶与阿伦特关于平庸之恶的观点结合起来,他在第一章揭示了“自相矛盾的康德”,而在最后的“结论”中却说,“根本恶与平庸的恶并存”,“善恶之间的选择的根基是不可理解的”,“正如康德给我们的教诲所示,要理解做一个自由而负责的人意味着什么,这种‘不可理解性’占据着核心位置”。④

      让我们把伯恩斯坦的“不可理解性”改为:艾希曼选择的根基的不可检验性。伯恩斯坦和许多人认为哲学不像科学那样是可以检验的。然而,艾希曼案件提出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实践问题。如果只是一个理论问题,那么可以像伯恩斯坦那样旁征博引、随意解释,并用“存在多种类型的恶,它们没有共同本质”“抵制总体性理解”的遁词为“不可理解性”作理论辩护。⑤阿伦特则不同,她始终把艾希曼案件当作一个可检验的实践问题,但得出了缺乏理解力的结论:“恶从来不是‘根本的’,也就是说它仅仅是极端的,既没有深度也没有丝毫恶魔的维度……而当思想开始考虑恶的问题,它便要遇到挫败,因为那里什么也没有。这就是恶的‘平庸性’。”⑥

      (二)平庸之恶没有通过事实的检验

      阿伦特执着于恶“既没有深度也没有丝毫恶魔的维度”的成见,坚持认为“从苏格拉底到康德,正如我们可以看到的,一直到现在,在一点上是一致的话,那这一点就在于,人不可能有意地行邪恶之事,不可能为了恶而行恶”。⑦但就在同一本书里,收录了一篇《审判奥斯维辛》的书评。耶路撒冷审判之后,1963年法兰克福法庭对大约2000名在奥斯维辛犯下罪行的党卫军成员进行审判。记者波恩德·瑙曼(Bernd Naumann)写了《奥斯维辛:法兰克福法庭指控卡尔·路德维希·缪卡及其同伙的审讯》的报道。瑙曼说,除了少数例外,这些人是“十恶不赦之徒”,是“掌控政策问题的凶手。他们甚至也不是只执行命令的‘体制凶手’”,“毋宁说,他们是些寄生虫和获利者,依附于一个曾经使大屠杀——灭绝数百万人——成为一项法律义务的犯罪制度”。⑧瑙曼揭露了这些寄生虫和获利者邪恶的任性:奥斯维辛是为了那种行政性屠杀而建立起来的,这种屠杀活动要根据最严格的法律和规章来实施;“然而,从官僚政治的算计中产生的东西却恰好与可预见性相反,它是完全任意性的”,所有的事情“几乎天天都在改变,这依赖于主管的官员,依赖于点名的官员,依赖于一个区的官员,依赖于他们的情绪”。邪恶的体制不是这些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原因在于:“与人们在审判前普遍持有的观点相反,靠各种借口逃离集中营,这对党卫军成员来说是比较容易的……无论如何,有一件事是肯定的,即,‘在奥斯维辛,每一个人都可以自主决定自己要做好人还是恶人’。”⑨总之,奥斯维辛这些恶人的“人性因素”主要是非病理意义上的虐待狂,其次就是喜怒无常。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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