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视阈中的共同体与道德  

作 者:

作者简介:
金德楠,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在马克思主义视阈中,共同体作为人的社会性存在方式内含道德要素,而道德作为共同体的本质和纽带则是共同体生活的自然结果。共同体不但生成社会意识从而形成人们价值与行为的道德共识,而且塑造生活世界从而形成道德行为的赏罚机制,还衍生社会关系从而形成普遍化与多层次的道德文化,这使之成为道德生成与发展的前提性基础。依据道德的经济社会制约性原理,自然共同体产生朴素的集体主义道德意识,虚假共同体衍生阶级或个人的本位主义道德,真正共同体生成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集体主义道德既是生产社会化时代利益整合的客观结果,又是人的社会本质与整全个性的德性复归,还是人的道德自由与道德自觉的逻辑前提,具有坚实的社会、历史与价值合理性基础。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3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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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6

      “共同体”是马克思主义进行社会历史分析的基本概念,也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中群己关系理论和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重要立足点。人具有社会性,必然无法脱离共同体;只有在共同体中,人才能最终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在此意义上,马克思依托“共同体”这个概念透视了人类社会历史上的五种社会形态,并把共产主义社会视为“真正共同体”。(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19页)作为依靠成员共有的认同感而产生的个体集合,共同体蕴含着描述人的社会性存在方式和追求人的解放价值两种效能,不但反映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发展进程,而且包含价值、传统等道德要素,马克思也正是“在人类历史分析和未来社会价值建构两个层面思考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形成了这一兼具事实判断和价值取向双重意涵的概念”(魏传光,第22页)。进言之,马克思主义视阈下的共同体,超越了传统共同体理论重视共同体的社会性而轻视甚至忽视其道德性的理论缺陷,指出了共同体兼具社会性与道德性特质,明晰了共同体指向一种出于人的社会本性以及情感、习俗与价值等道德诉求而结合成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主要体现为具有共同伦理取向的群体生活方式以及一套被共同体成员普遍认可的道德理念。基于此,马克思主义道德理论形成了“个人的道德是在集体中、在社会关系中形成和表现出来的”(季塔连科主编,第329—330页)基本原理。

      一、共同体是道德生成与发展的前提性基础

      在共同体中,人们不但生成自己的社会意识,形成人与人之间的价值与行为的道德共识,而且塑造自己的生活世界,形成规范行为实践的确定性赏罚机制,还构建出复杂且丰富的社会关系,并据此形成普遍化与多层次的道德文化,从而维系共同体的存在。虽然不同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行为或生成存续于家庭、部族中,或演变发展于国家、社会中,但它们无疑都是存在于“共同体”中的。在此意义上,道德作为共同体的本质和纽带,乃是共同体生活的自然结果,而共同体则以其社会性与道德性特质构成了道德生成与发展的前提性基础。

      1.共同体生成社会意识,从而形成人们价值与行为的道德共识

      道德本质上是人们实践精神地掌握世界的基本方式。按照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理论逻辑,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式,是人们社会生活的反映,源自人类共同体生活中的劳动过程。只有在共同体生活中,通过成员之间互助协作的劳动方式,才能萌生人类社会的道德现象。一方面,道德源于自然共同体(原始社会的家庭、氏族、部族等)中的生产劳动,正是自然共同体中具有群体性的生产劳动,把人类自己与外部世界联结起来,推动了语言、意识和社会协作的发展,使人们获得了道德理念与道德行为的自主选择能力。正如恩格斯所言,“劳动的发展必然促使社会成员更紧密地互相结合起来,因为劳动的发展使互相支持和共同协作的场合增多了,并且使每个人都清楚地意识到这种共同协作的好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第553页)。另一方面,共同体内部的生产劳动也引起了自然共同体内成员关系的变动,加速了自然共同体的分化与整合,促使“血缘共同体作为行为的统一体发展为和分离为地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直接表现为居住在一起,而地缘共同体又发展为精神共同体,作为在相同的方向上和相同的意向上的纯粹的相互作用和支配”(滕尼斯,第65页)。显然,只有当自然共同体发展到精神共同体阶段,出现人的语言与意识等精神现象时,人类的道德文化乃至道德文明才可能产生。

      在生成社会意识的基础上,共同体进一步形塑出成员之间价值与行为的道德共识。在自然共同体中,成员共同生活与协同劳动,只有具备相似的价值与行为规范,形成对自身与他人以及自身与共同体之间关系的深刻而稳定的认识,笃信他人和共同体在何种情况下能够作出何种行为选择,才能确立共同体内部的基本伦理关系和伦理秩序;与之相反,如果共同体成员不相信道德规范能够确立并得到成员的普遍遵行,那么,他自身将难以遵行既定的行为规范,也无法形成共同体内部价值与行为的道德共识。进言之,共同体具有促使成员在价值和行为上形成道德共识的内生性动力,因为在共同体生活中成员的行为是否合乎道德,是由他所寄寓其中的道德共同体判定的,而共同体内部关于道德价值与规范的集体共识则构成了成员行为是否合乎道德要求的评价标准。显然,这种价值与行为的道德共识构成了延续共同体生活的主观条件,也为共同体成员的价值选择与行为实践提供了伦理保证,有如滕尼斯所言,成员相互之间共同的有约束力的道德信念作为一个共同体自己的意志,“就是把人作为一个整体的成员团结在一起的特殊的社会力量和同情”(同上,第71—72页)。在此意义上,共同体生活衍生了成员间相似的道德规范,进而构筑起共同体内部的价值与行为的道德共识;如果否定共同体成员在道德规范上的相似性和一致性,那么,共同体必将丧失其得以存续的道德基础。

      2.共同体塑造生活世界,从而形成主体行为的确定性赏罚机制

      其一,共同体塑造生活世界。在自然共同体中,劳动世界与生活世界融为一体,或者说,劳动世界从属于生活世界。所谓“生活世界”,就是人们共同生活、共同经历、共同言说和共同行动所依赖的世界,它既是共同体成员日常交往的领域,又是共同体成员交往实践的产物。正是在共同体的日常生活世界中,所有成员通过平等对话形成共同体的理性,达成成员间的相互理解和价值共识,才使生活世界成为他们道德自律的领域。马克思指出,在自然共同体中,“各个个人都不是把自己当作劳动者,而是把自己当作所有者和同时也进行劳动的共同体成员。这种劳动的目的不是为了创造价值……相反,他们劳动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各个所有者及其家庭以及整个共同体的生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1995年,第466页)。质言之,自然共同体成员是以所有者、劳动者与交往行为者等多重身份融入共同体生活的。这种多重身份的统一性为自然共同体成员通过生产活动和交往实践创造生活世界提供了可能,人们的道德立场、道德原则和道德评价自此逐步脱离了纯粹的个人领域,开始具备一种相对普遍的客观依据,而共同体成员则据此相互对待,朴素的道德意识成为共同体生活的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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