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意识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看人工智能的意识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南湜,南开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天津 300350)。

原文出处:
河北学刊

内容提要:

从马克思的“意识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看人工智能的意识问题,尽管尚不能否定存在着客观上制造出具有意识功能的人工智能的可能性,但考虑到人类的任何一种创造都是为了满足自身的某种需要,而人类并无创造出一种独立于人脑的具有意识的人工智能之需要,则在总体上看,创造出具有意识的人工智能在极大的概率上不会成为现实。而通过相对易行的“人机融合”方式而改进人脑之能力,可能是人工智能发展之最具现实性的途径。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23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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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16.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23)04-0074-11

       随着ChatGPT的出现,哲学界关于人工智能的讨论又一次“火”了起来。这些讨论所涉及的问题之广,似乎已大大超出AlphaGo战胜李世石所引发的讨论了。但无论所涉及范围多广,其核心问题却仍是关于人工智能是否有意识的问题,因为这一问题乃是关于人工智能问题的诸多争论的前提性问题。关于人工智能是否会超越人、奴役人,以及是否要为人工智能立法等问题,也正是建立在对这一问题的看法的基础之上的,因为人工智能若无意识,则超越人、奴役人以及立法之类引人担忧和操心之问题便成为无稽之谈。因此,为了能对人工智能是否会有意识之问题进行一种有意义的讨论,便须对“意识是什么”的问题有一种系统且合理的解答,即需要有一种合理的意识理论或意识论。但令人遗憾的是,现今哲学界对于意识问题并未能发展出这样一种令人满意的意识论,这使我们不得不回到马克思对意识问题的论断上去,以便能够据此而建立起一种更为适宜的意识论来考察人工智能的意识问题。

       目前,国内外比较流行的意识理论大致上可分为三类:就国内学术界而言,通行的意识论主要是教科书中的意识论;而在国外学术界,则主要有欧陆现象学的意识理论和英美分析哲学传统的心灵哲学的意识理论。这几种意识理论虽各有其合理之处,但若据以讨论人工智能之意识问题,则似乎都有难以胜任之虞。

       教科书的意识论将意识界定为“是物质世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客观世界的主观映象”。这一理论的问题是先从认识论层面将物质规定为能够刺激人的感官从而形成感知的客观实在,又在本体论层面上将意识规定为物质的产物或某种特定物质的属性,但从这种极度抽象的物质规定出发,是难以引申出在随后所附加的下述规定的:劳动对意识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人类意识或思维离不开语言,以及意识的能动性,意识的知、情、意内涵,意识的社会性等更为具体的规定,因而也就无法据之以对于人工智能之意识问题提出有意义的分析。

       英美分析哲学传统的心灵哲学近几十年来对于意识问题作了细致深入的研究,这些研究密切关联于脑科学、计算机科学、认知心理学等经验科学,所得出的成果对于人工智能有关问题的探讨颇有益助之效,但这一哲学领域的研究,如有论者所指出的,基本上持一种物理主义的哲学立场,尽管在分析身心关系方面颇为深入细致,却也不可避免地将意识问题局限于一个相对狭窄的领域,而忽视了人之意识的更为宽广的存在空间,是一种包利民所批评的新自然主义的“大脑本体论”或“神经本体论”。①

       欧陆现象学传统亦有其问题,“现象学家们在‘现象学还原’问题上所达成的这种不严格的一致最终导致了这样一个后果:现象学总是从一个‘现象学操作者’的特定角度出发来看待世界的……现象学家们的这种特定的视角主义立场要么就使得一切意识内容都成为了赋予意义的自我极的相关项……”②基于现象学方法的这种抽象立场,亦难以对于人工智能问题进行有效的分析。

       可以看到,既有的意识理论虽然立场各异,甚而其间不乏对立之处,却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缺陷,那便是都在某种抽象的意义上谈论意识问题。而既然这里所要讨论的是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人工智能的意识问题,那么,这一问题所涉及的意识问题便不能从这种抽象的意义上去分析,而必须从现实的意义上进行考察。然而,现实的意识只能是现实的人的意识,因此只能从现实的人出发,或者说,要对人工智能的意识问题进行有效的讨论,便须寻求一种从现实的人及其意识出发的哲学立场。而针对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抽象性,正是马克思首先提出从现实的人出发的哲学观念,并基于此而对现实的人的意识进行规定的:“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③

       马克思这一颇有现象学“意向性”意味的对意识的规定理路,若与上述三类意识规定相比较,便不难发现,其在方法论上实现了一个重大创新。这一方法论的创新之处首先在于,它不是先将意识设定为某种与物质或物质性身体不同的抽象存在,然后再考察其与同样抽象的物质或身体的关系,而是将这种简单化了的抽象问题置于一旁,直接把意识规定为意识到了的最为现实性的人们的社会生活过程之存在,是从意识与其内容的关系上来规定意识的。其次,这一规定方式将意识直接关联于其内容,也就意味着在其内容之外便无意识之所指,亦即意味着对于意识的把握只能通过对作为其内容的现实生活过程的把握而达至。再次,这一方法论原则揭示出了意识与其内容之间所包含着的最为深刻的辩证矛盾:一方面,“从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本身出发,把意识仅仅看作是他们的意识”④,是说意识乃是现实社会生活之构成内容,存在于这一社会生活之内;而另一方面,意识作为意识到了的存在,意味着这一存在作为意识的内容又是包含于意识之内的。换言之,意识与其内容既是相互区别,又是相互包含的。这一矛盾性正是意识论困难之所在,而对这一辩证矛盾的忽视或简单处理,亦正是既往诸多意识论陷入抽象性之缘由。既然这一矛盾乃是人们的现实生活所内在的,那么,解决这一困难问题之道,便不是忽视或通过简单分割消除矛盾,而是在承认这一矛盾的前提下去探寻其具体表现形式,以求得某种合理的处置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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