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3;D9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0766(2023)04-0005-09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仅是一种愿望或理想,而且在人类这一物种的生存活动中有其客观的法理基础。因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确立客观的“自然法权”基础,其重大意义在于:明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是根据主观的愿望设定,不是各民族国家的偶然行为;相反,它对于每个民族国家来说(在不破坏人类物种的可持续生存和可持续和平前提下),是必然应该坚持的目标导向,这是由它的自然法权基础所决定的。 一、“全人类共同价值”之为自然法权的理论根据 人类这一物种和其他物种的区别在于,人既具有自然生命,又具有精神生命。于是,人类的全部生存活动便在这双重属性的关系中展开。作为精神生命,天然会追求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这便是“全人类共同价值”。①这些价值观如果必然和人的生存实践结合起来,就必须转变为人类物种得以生存的“自然法权”。按照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层次,人类命运共同体首先被置于世界历史进程当中,在历史哲学的意义上确立它的客观真理性。而后,这一世界历史意义的客观真理性必然要扬弃它的抽象性,进而在具体的价值规定中获得它的“自然法权的客观真理性”。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在世界历史意义上的客观真理性 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仅是人类的“主观愿望”,而且具有其法理意义上的“客观真理性”。如果人类命运共同体仅仅是人类的“主观愿望”,就会出现如下结果:人们可以有这样的愿望,也可以有那样的愿望;可以有这个愿望,也可以没有这个愿望。显然,如果把人类命运共同体仅仅建立在人类的“主观愿望”上而没有其客观真理性,这既不符合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在现实中也会缺少其客观必然性。在世界历史的背景下探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客观真理性包括两个维度:一是在历史哲学的意义上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确立世界历史的存在论基础;二是在法哲学的意义上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确立自然法权基础。 在历史哲学的意义上,我们首先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其世界历史的存在论基础。第一,人是世界历史的创造者,人类应牢牢掌握自己的命运,因此,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乃是人类物种赋予自身的世界历史责任。第二,世界历史是进步的,这一进步的目的便是马克思所揭示的共产主义的客观必然性。因此,共产主义构成了世界历史的客观目的,它不仅仅是马克思的主观构想。同样,人类命运共同体也不仅仅是人类的主观愿望,而且是世界历史进程的客观趋势。第三,世界历史的发展是有客观规律的,并且这一客观规律能够被人类所把握。人类有能力揭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客观真理性,这同样是世界历史客观规律所决定的。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希求根植于人类这一物种作为世界历史性存在的生命本性,因而是直接获得的自然权利。人类如果不把共同体视为客观的自然权利,这一物种便无法生存。 然而,上述世界历史的存在论基础仍然是宏观而抽象的,必然要扬弃它的抽象性而进入它的“自然法权”基础。因此,要赋予“和平、发展、公平、正义、自由、民主”这些“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概念以自然法权的内涵,需要强调:“全人类共同价值”不是某一民族国家的“主观臆断”,而是出自“实践理性”②而直接赋予人类的,并且在现实中,每个民族国家也都将这些价值范畴作为本民族的价值追求。这就表明,“全人类共同价值”不是以个别民族国家的意志为转移的“主观选择”。相反,“全人类共同价值”是人类这一物种不可被剥夺的自然法权。因此,“全人类共同价值”具有客观真理性的法理基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全人类共同价值”才是作为各个民族国家天然具有的“自然法权”而存在的。 (二)“自然法权”是人类物种的安身立命之本 所谓“自然法权”(natural rights),③是指一个主体直接无条件地具有的权利,因此成为人类全部行为的最高规范和安身立命之本。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要保证每一个民族国家作为独立主体,其自然法权得到尊重。“全人类共同价值”作为抽象的“概念”还不足以呈现它们的内涵,因而需要对其内涵作出逻辑上的澄明。这样,这些“价值观”的诸概念就因为具有了内涵而成为自然法权的“范畴”。“概念”在没有获得具体的规定之前是抽象的,而“范畴”是被赋予了理论内涵的概念,因而是具体的。就概念而言,中国和西方共同使用上述概念,但是,对这些概念的内涵理解却存在着差别。因此,需要赋予这些概念具体的理论内涵,使它们成为自然法权的基本范畴。 然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把这些共同价值作为资本扩张和文化殖民的“工具”,在他们对待其他民族国家的实践行为中违背了这些自然法权的范畴内涵,使这些范畴变成了和现实脱节或背离的虚假价值观,进而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工具。 上述六个范畴作为“观念”是“全人类共同价值”;作为“行为规范”则是使人类物种得以生存的“自然法权”。作为自然法权,它们全部归属于每一个民族国家,并且是直接拥有的。这就意味着,“全人类共同价值”是在世界各民族国家之间关系的语境中被赋予其意义的,它针对的是有不同文化价值观的不同民族国家,因此要在差异性基础上坚持同一性,这一同一性就是“全人类共同价值”,而这些共同价值在民族构架交往实践中就构成了人类得以安身立命的“自然法权”。 (三)“全人类共同价值”在自然法权意义上的客观真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