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科技伦理监管:美国进展与中国借鉴

作 者:

作者简介:
肖红军(1977- ),男,湖南郴州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企业社会责任和数字治理研究。E-mail:xiaohjxjaohj@126.com(北京 100006);阳镇(1994- ),男,湖南隆回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北京 100006),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主要从事企业技术创新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研究。E-mail:yangzhen9410@163.com(北京 100084)。

原文出处:
财经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

新一轮数字技术产生了全新的数字经济形态和数字社会,但也引发了系列负外部性问题,数字科技伦理监管成为数字经济时代必须直面的重大现实议题,既有研究对数字科技伦理监管的理论框架、监管模式和主要议题缺乏深度解构。本文立足美国数字科技伦理监管的最新政策布局与监管实践,解析美国数字科技伦理监管的主要主体、监管模式和重点议题,搭建面向数字科技伦理监管的“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机制”的一般性理论框架,研究发现,美国数字科技伦理监管主体涵盖“联邦政府—州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等多元主体,监管模式型侧重以国会为主导的美国政府立法与标准引领型监管、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多元参与型监管,以及企业以数字科技伦理嵌入公司治理的嵌入型自治模式的三重主导模式,监管重点议题涵盖道德式人工智能与透明、公平和可解释的算法以及数据隐私与数据伦理等核心议题。中国加快构建数字科技伦理监管体系,需要强化数字科技伦理监管立法,在分层分类思路开展数字科技伦理制度设计和政策执行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发挥地方数字科技伦理监管政策制定与执行的自主性原则,调动数字企业在数字科技伦理监管与治理方面的治理标准、行业规范、企业倡议、治理指南和操作手册等方面的引领作用。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3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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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49;F1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23)06-0073-14

       一、引言

       新一轮技术革命的实质是以人工智能、大数据、移动互联网、区块链、虚拟现实等为核心的数字技术充分嵌入经济和社会,形成面向宏观经济形态、中观产业部门和微观企业组织的全方位变革,特别是立足数字科技创新实现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以数字企业主导的微观企业组织不断创新与演化。随着党和国家对数字经济发展重视程度的不断强化,建设数字中国在“十四五”时期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根据2023年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对数字经济规模的测算,2022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50.2万亿元,同比名义增长10.3%,已连续11年显著高于同期GDP名义增速,数字经济占GDP的比重相当于第二产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达到41.5%,足以说明数字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其中,数字产业化规模和产业数字化规模分别达到9.2万亿元和41.0万亿元,占数字经济的比重分别为18.3%和81.7%,一定程度上,产业数字化成为数字经济发展主引擎。从世界范围来看,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相较于世界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依然存在较大的差距,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全球数字经济白皮书(2022年)》指出,中、美、欧形成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三极格局。2021年美国数字经济规模持续保持世界第一,达15.3万亿美元。美国数字经济对国民经济渗透率更高,数字经济占GDP的比重超过60%。在数字化转型方面,美国是全球最早布局数字化转型的国家,美国商务部(DOC)早在1998年就发布数字经济的专题报告,指出信息技术、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会产生新的数字经济形态。

       近年来,学术界加快了对数字经济的内涵、测算方法和影响效应等方面的研究。从数字经济的内涵来看,2018年OECD和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BEA)对数字经济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即通过交易是否涉及信息与通信技术(ICT)来界定一项经济活动是否属于数字经济;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则从产业范围和数字治理的视角界定数字经济,认为数字经济主要包括数据价值化、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和数字化治理四个方面。学术界对数字经济的界定视角纷繁复杂,主要包括特征视角、主体视角、产业视角和经济范式视角等多重视角。总体而言,数字经济是区别于传统工业经济时代下的新经济,包括数字经济基础产业和数字经济融合效应两个部分。从数字经济的测算方法来看,目前测算方法相对多元,对数字经济的测算包括数字经济指数编制法、增加值测算法和构建卫星账户法等[1-3]。从数字经济的影响效应来看,既有研究充分注意到了数字经济对宏观经济增长、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创业与就业和社会治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高质量发展已经成为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导战略,既有研究充分注意到了数字经济对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作用,主要表现为数字经济对生产力层面的要素投入、宏观层面的资源配置效率与全要素生产率[4-6]、微观层面的信息效应与匹配效率、产业层面的产业创新与转型升级[7-8]、微观企业层面的企业创新[9-10]等方面的重要驱动效应,尤其是数字经济下的关键技术支撑即数字技术具备高度的包容性[11],能够为包容性增长开辟新路,能够支撑共同富裕目标下的贫困减缓以及实现区域的均衡性增长[12]。但不容忽视的现实是,数字经济发展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显著的正外部性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负外部性问题,涵盖数字技术层面的算法歧视、算法霸权和以算法垄断为核心的算法技术治理议题[13]、数字企业层面的企业数字责任缺失与异化[14]、数字平台企业垄断与社会责任治理等现实问题[15-17]。特别是在人工智能领域,人工智能深度嵌入社会引发的道德伦理冲突逐步加剧,既有研究对机器人伦理、算法伦理和无人驾驶汽车伦理等问题开展了系列研究,包括人工智能是否能够成为道德与责任主体、人工智能技术伦理构成及其规制重点、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等多层次内容研究[18-21]。

       遗憾的是,学术界对数字技术创新进程中的数字科技伦理问题缺乏关注与研究,较少涉及数字科技伦理中的细微议题如大数据技术伦理、算法伦理等[22-23],难以为数字技术创新提供一般性理论框架。特别是,随着以ChatGPT技术为核心的人工智能语言模型的出现及其应用,一定程度上人工智能可以改变与重塑人类社会的思维范式,这引发对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本价值观的全新冲击,在整个企业生产与人类社会生活中产生了较大程度的道德伦理冲突和技术伦理隐优,因而强调数字技术更好地融入社会并服务社会的数字科技伦理观建构极为迫切。实质上,数字科技伦理是以数字科技为技术基础探究其与人、与社会之间的基本关系及其对人类社会的基本影响,数字科技伦理的研究视角在于充分规范、预见和识别数字科技与人类社会的基本关系,实现数字科技创新与应用过程符合道德伦理要求与社会规范,最大程度上地实现人与技术的和谐共生。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以美国数字科技伦理监管为主要研究对象,基于近年来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出台的战略文本和政策文件为文献检索范围,并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料对美国主要数字科技类企业(如Amazon、IBM、Microsoft、Facebook等)发布的年报和管理层公开发言进行人工整理,对涉及数字科技伦理监管的政策布局、监管主体、重点议题和主要模式开展系统分析。具体来看,一方面,本文系统梳理美国近年来对数字科技伦理监管的政策布局,进而分析美国数字科技伦理监管的主要模式与机制,为构建一般性的数字科技伦理监管框架提供理论参考。另一方面,本文系统总结美国联邦政府在面向数字科技伦理监管的主要领域与关键议题,为我国各级政府瞄准数字科技伦理监管前沿与重点领域政策布局提供国际经验,最终为构建适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阶段以及契合我国制度情境的数字科技伦理监管制度体系提供理论框架与政策指引。

       二、美国数字科技伦理监管政策的最新布局与主要进展

       (一)面向人工智能伦理监管的政策布局

       在人工智能伦理监管层面,美国国会通过立法的形式加快对人工智能伦理的监管与治理。其中,2021年1月1日,美国颁布《2020年国家人工智能倡议法案》(Nation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itiative Act of 2020,简称NAIIA),该法案的主要目的是:第一,确保美国在人工智能研发方面的领导地位;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开发和使用可信赖的人工智能系统方面引领世界。第二,为当前和未来的美国劳动力做好准备,以便在经济和社会的所有部门整合人工智能系统。第三,协调所有联邦政府机构正在进行的人工智能活动,以确保每个政府机构都能为其他机构的工作提供信息。与此同时,为确保该法案的实施,美国成立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NSTC)人工智能特别委员会推进人工智能相关的标准、指南与技术的研究。①在拜登政府时期,同样也制定了自己的人工智能战略与监管计划。政府推出了ai.gov网站,该网站“致力于将美国人民与有关联邦政府活动的信息联系起来,推动可信赖的人工智能(AI)的设计、开发和负责任地使用”。美国还成立了国家人工智能研究资源工作组和国家人工智能咨询委员会。前者旨在使研究工具的获取民主化,以促进人工智能创新,而后者将为拜登总统和联邦政府机构提供有关人工智能研发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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