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现时进入解释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伟清,男,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哲学院教授(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齐鲁学刊

内容提要:

按照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现时进入解释,原初状态是人们随时可以进入或利用的一个思考道德问题的视角。与标准解释相比,这一解释无疑很有吸引力。可是,这一解释却会让罗尔斯的理论陷入诸多麻烦。原因在于,若对现时进入解释进行合理的解读,我们可以推出的结论是,原初状态中的立约人是具有实质性价值观念的道德人,可这与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关于立约人的诸多重要设定有悖。与此同时,现时进入解释也会让人质疑作为公平的正义之为契约理论的定位。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3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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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22X(2023)03-0056-010

       所有的契约理论都需要面对一个问题:如何界定身处契约环境中的立约人?更具体点说,是哪些人进入了契约环境之中?是过往的人们,还是当前的人们?抑或是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所有人?是纯然理性的人进入了立约环境,还是有高度道德感的人身处其中?我们可以把该问题称作是契约理论的立约人问题。显然,对立约人之构成的不同规定会对整个契约理论有重要影响。例如,它会影响契约达成的过程,影响契约的结果,甚至涉及契约结果的约束力。因此,立约人问题绝非无关紧要。

       罗尔斯在其正义理论中对立约人问题有明确的回答。在论述原初状态的各种设置和条件时,他清晰地规定了立约人的性质,如立约人是理性人,相互冷淡,处于无知之幕之中。可以把这称作是罗尔斯对立约人的显性规定。人们大多就是在此种意义上理解罗尔斯的立约人。可是,值得注意的是,在罗尔斯颇为看重的对原初状态的现时进入解释中,似乎可以推出另外一种对立约人性质的不同理解。鉴于这种理解是蕴含在现时进入解释之中的,或者说,只是现时进入解释的合理推论,可把其称作是对立约人的隐性规定。根据这种对立约人的隐性的理解,立约人是具有实质性道德观念的道德人。这一理解不同于他对立约人的显性规定,两者根本上是冲突的。罗尔斯不能同时持有这两种自相矛盾的关于立约人性质的理解,这也就意味着,罗尔斯要么舍弃对原初状态的现时进入解释,以保留他对立约人的各种显性规定;要么修正对立约人性质的显性规定,以保留对原初状态的现时进入解释。

       在本文中,我将首先引入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现时进入解释,然后从中合理地推出一些有关立约人性质的结论,最后要证明这些结论和罗尔斯关于立约人的诸多明确论述存在矛盾。

       让我们先来澄清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现时进入解释。究竟什么是现时的进入解释(present time of entry interpretation)?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考虑对原初状态或原初的选择性境况的几种不同的解释。在罗尔斯看来,很容易把原初状态视作一个盛大的集会,人们在某一时刻共同参加这个集会,然后共同选择和决定社会的正义原则或其他事务。这个集会包含所有实存的人们(actual persons),甚至是所有可能的人们(possible persons)①。可以把对原初状态以及立约人的此种解释称作标准或流行的解释(standard interpretation)。这种标准解释有二个重要特征:其一,作为立约环境的原初状态一定是一个宏大的集会;其二,有数量众多的人同时参加这个集会。事实上,从霍布斯开始直至当今的很多有代表性的契约理论采用的都是这种标准解释。这一点很容易理解。既然要采用契约理论去处理道德或政治问题,那就相当于选择了以协商或讨论的方式去面对问题,而协商或讨论大多要以会议或集会的方式来进行,并且根据协商的议题涉及到利益相关者的数量,当然要让尽可能多的人到场来参与商讨,维护他们自己的正当利益。从这个角度看,标准解释似乎是最自然不过的解释,是契约理论的应有之义。当然,标准解释的接受者之间也可以存在差别:有些人会很明确地把宏大的集会说成虚构的或假定的,有些人则对此模棱两可。无论如何,这却并不影响他们共同接受标准解释。

       可罗尔斯并不接受这种标准解释,并对其提出了批评。在他看来,原初状态不能被设想为一个包含尽可能多的立约人的盛大集会;以这种方式去理解原初状态是一种过度的想象,它将因此不能为人们的直觉提供自然的指导。无论如何,重要的是,原初状态应该被解释为是人们随时都可以采用的一个视角(perspective)。无论人们何时采用这个视角,无论谁采用这个视角,都应是无关紧要的,所设置的限定条件必须要确保同样的原则总是被选中②。

       罗尔斯的这些论述过于简约,意义不甚明了。从中不难看出,罗尔斯对标准解释甚为不满。罗尔斯指控标准解释是过度的想象,无法很好引导人们的直觉。在《正义论》修订版中,他又提出,对原初状态的标准解释缺乏清晰性③。可是,标准解释怎么就是过度的想象?为何无法指引人们的直觉?哪里欠缺清晰性?对这些问题,罗尔斯并没有正面回答。与此同时,他提出了对原初状态的另外一种解释。按照这一解释,原初状态是人们随时都可以进入的,或者是随时都可以采用的一个视角。这里的人们指的是理智成熟的、生活在当前的人们(living persons)④。罗尔斯把这种解释称作是现时的进入解释。

       现在我们看到对原初状态有两种解释,即较为流行的标准解释和罗尔斯的现时进入解释。从上面的描述可以看出,这两种解释确然有所不同:按照标准解释,进入原初状态的立约人可能包含过往、现在和将来的人在内,可是现时的进入解释明确指出,原初状态的立约人就是当前理智成熟的人们,并不包括过去和未来的人在其中;根据标准解释,原初状态是不同立约人之间的大集会,可现时的进入解释却并未强调这一点。考虑到罗尔斯对标准解释的不满,现时的进入解释可能根本就不能被理解为是大集会。既然这时原初状态只是被理解为是人们可以随时进入的,那么这里的人们就可能是单个的人或几个人而已。单从这个角度来说,这的确是对原初状态的一种不同的解释。

       就这两种解释而言,罗尔斯偏向于现时的进入解释。但他为何一定要采取现时的进入解释?现时的进入解释相较来说究竟有何优势?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去澄清现时的进入解释。我们需要追问:当罗尔斯说原初状态是人们随时都可以进入的时候,这究竟是什么意思?人们怎么可能随时都可进入原初状态?把原初状态作为一种人们随时可采用的视角该作何理解?

       要解答这些问题,需要引入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其他描述,更需要明白他设立原初状态的根本用意。在他看来,若把社会视作是自由平等人之间的公平合作体系,那就自然会出现社会合作的公平条款该如何确立的问题。从社会契约理论的视角看,社会合作的公平条款应由参与社会合作的成员通过协商来确定。可是问题在于,不加任何限制的协商并不一定能确立公平的合作条款,而且也并非所有的协商都是有效的。根据常识可知,公平的协商条件是保证公平合作条款的前提;与此同时,协议的有效性也取决于一些基本条件的满足,例如,协议不是基于强制、欺诈或刻意的信息隐瞒而来。这就意味着,确立社会合作公平条款的协商必须置于某些确定的条件下进行,或者说,需要找到有助于确立公平且有效的合作条款的通道。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就是通往公平合作条款的道路,因为原初状态作为一种呈现的手段(device of representation),清楚地展现了选择社会正义原则时需要接受的各种限定性条件。具体而言,这些限定条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它们限定了人们选择正义原则的公平条件;第二,它们限定了人们选择或接受正义原则的理由,排除了那些不当理由。可以说,原初状态从根本上就是确立正义原则的各种限定条件的集合。这些限定条件综合来看表达了一种选择正义原则的合理的视角或观点(point of view)⑤。罗尔斯确信,只有从这种视角或观点去考察社会正义原则,才能有可信的结果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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