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陌生人”:儒家人际伦理面对的现代性错置

作 者:

作者简介:
程乐松,北京大学美学与美育研究中心、哲学系。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从儒家人际伦理面对的“陌生人”问题出发,梳理陌生人、陌生感与陌生人社会的内涵差异,强调存在两种需要严格区分的“陌生人”:即社会交往和日常经验中的陌生人,以及基于现代性筹划的、抽象的“陌生人”,进而提出儒家面临的这一理论难题可能源自对问题的误解和错置。一方面,在生活经验的现实中将“陌生人”作为一种人际交往经验和社会生活现象加以分析,从日常经验到自我认知分析“陌生人”何以是一个动态的“去陌生化”的过程,明确“陌生人”问题在社会交往的实践中始终具有情境性和当下性。另一方面,分析“陌生人社会”背后的现代性筹划和对公共性的扩张,说明现代意义上的“陌生人”是概念性的抽象和现代性的设置,而儒家人际伦理混淆了两个不同层次和视角的问题,是一种基于误解的错置。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3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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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2

       一、陌生人社会:儒家人际伦理面对的挑战

       自费孝通先生以“差序格局”和“私德模式”概括传统中国的人际伦理之后,以儒家为代表的传统中国伦理就陷入了一种面对“团体格局”和“公德形态”的窘迫的辩护性境地。费孝通先生对于个人主义与自我主义的区分,延伸至现代社会的公德缺失问题,似乎既符合对中国人际社会的日常生活经验的观察,又精确地指出了传统中国在人际伦理上与现代社会之间的巨大鸿沟。简言之,依照中国传统的儒家人际伦理及其实践形态,人们只能依照自身在差序结构中的位置运用私德,只能应对熟人和友人,不会形成一视同仁的“陌生人”之间的人际伦理,也就无法应对现代的“陌生人社会”。

       从这个意义上讲,“陌生人”成为儒家人际伦理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其预设是儒家缺乏针对陌生人的人际伦理安置和切实的道德准则。本文尝试从奠基于现代性之上的陌生人社会与日常生活中的陌生人经验出发,说明存在两个层面的“陌生人”:具体日常生活中不熟识的人,以及现代性筹划中被设定的、抽象的个体。进而说明,儒家人际伦理面对陌生人社会的挑战可能来自对这两种“陌生人”的混用和错置。

       面对陌生人问题带来的伦理挑战,前贤们大多从儒家经典文本和思想观念出发提出各种辩护性或防卫性的对应之策,要么强调儒家伦理中诸如“仁”“礼”等观念的丰富性以及对宽泛意义上的“他人”的统摄性,要么强调对儒家伦理的误解和批评源自对其观念与实践形态的理解不够深入。

       王中江从人自身包含的关系性和相关性存在出发,以相互依存和依赖来解释自我与他人之间的对置关系,提出伦理和实践意义上的相互性。他强调在广义的交往理性中存在的伦理相互性中,他者如何对待我,以及我如何对待他者具有对应性和平衡性。(参见王中江,2020年,第71页)他还强调,要从多元的情境和经验视角出发理解儒家的关系伦理中可能存在的、泛化的他者,指出现代的陌生人社会与差序结构之间的张力需要得到进一步反思。(参见王中江,2022年,第22页)柯小刚则强调儒家人际伦理中缺乏应对陌生人的观念资源,形成这一观念的原因是对于礼的实践性价值和伦理后果缺乏省察,他认为礼可以生成陌异性:“亲疏之别正是把陌生人本真地作为陌生人来面对,而不是在一种亲疏无别的博爱中同时取消了亲人和陌生人,从而使社会趋向一种秩序井然的同一性冷漠之中。……亲亲礼仪与其说是要维护血亲关系,不如说是要驯服它,亦即以德来驯服它……”(柯小刚,第54-56页)在这个意义上,儒家的人际伦理并非只有差序格局这一面,还包括通过生成陌异性的方式制造的同一性。

       我们之所以将这样的叙述和分析定义为“辩护性”的,是因为这些观点是在承认给定的现代性之后展开的。但是否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性,即从现代性作为预设前提及其内在特征入手进行前置反思,区分陌生人与陌生人社会之间的根本差异:一个被设定了的、抽象的个体,与社会交往中的、不熟识的人,这两个层次可以等同吗?

       从给定的现代性预设角度看,儒家人际伦理不得不展开辩护的核心原因在于其与现代性的适应问题。正如赵汀阳所说:“现代社会与儒家社会有着本质上的无法调和的差异。……儒家与现代性在本质上不兼容……”(赵汀阳,第15页)这种不兼容性至少有两个预设:其一,兼容是一种必要或者不得不然的选择,别无他途;其二,现代性在本质上与儒家是不同的,决定了本质性的不兼容。即使我们出于保守的立场不愿意主动承认第一点,也不得不承认其现实性。现代性的处境是一种给定的状态,而非选项。

       本质的不同到底是什么?费孝通先生和赵汀阳都强调了“普遍性”。费先生认为:“一个差序格局的社会,是由无数私人关系搭成的网络。这网络的每一个结都附着一种道德要素,因之,传统的道德里不另找出一个笼统性的道德观念来,所有的价值标准也不能超脱于差序的人伦而存在了。”(费孝通,第38页)赵汀阳的分析则更加直接:“儒家本来就不愿意其原则在应用中成为普遍的,因为儒家所提到的‘人’并非‘所有人’或‘任意某人’,而是在特定私人关系和特定情景中的特定人。‘人’的概念在儒家理论中不是一个普遍概念,而是一个复数的概念。”(赵汀阳,第17页)复数和普遍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经过了抽象和本质性的概括。与单数相对的复数,是很多特殊性的共在。普遍则是与特殊或个体性对置的,是在复数中找到可以规定本质的共同之处并将之抽象出来。如果普遍性被视为现代性的本质,那么从共在经验出发的、从情境多元性入手的各种辩护就可能未达要害。从人际的道德角度来看,普遍性到底意味着什么?它与“陌生人”这一概念之间存在怎样的连贯性?这种连贯性是否以“现代性”为语境?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反思。

       当然,在展开对现代性随附的普遍性的分析之前,还需要从如下三个层面对陌生人这一问题本身作出澄清:

       首先,以“陌生人”这一语词为中心,有一组语义相近的语词群,如自我、他人、人、我、群、己、陌生、陌生感。这一群语词在语义上与陌生人可能都存在某种交叉——我们往往会将陌生人与他人替换使用,也会将对陌生人的处理方式与“人我”之间的关系对等起来。这些语词可能形成不同的层次,比如:他人是与自我相对的,群是与己相对的。每一组语词在表达上都有所侧重,指向独特的语境和经验。语义性的重叠带来多语境的并置,使得相近语词的思想文本和分析语境都被纳入我们的视野,造成了不同层次问题的缠绕:如对主体性的哲学反思、对社会交往方式的分析、对现代性统摄下的人的理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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