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20世纪来临时,从加勒比到远东的广大地区,人们已经普遍感受到美国强大力量的存在。此时,美国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已经成长为大国的美国如何处理与现存国际秩序的关系和维护世界和平。一部分美国精英根据法律观念来思考和想象国际秩序,提出处理国际关系的法律主义路径,即通过发展国际法和建立一个以国际法院为中心的法律机制来保障和平。此思想被称为“法律国际主义”(legal internationalism)。①论及20世纪初美国与国际秩序构建,学界一般围绕威尔主义来讨论,相对缺乏对其他国际思想的观照。②实际上,在威尔逊主导美国外交前,美国民间团体就积极谋划国际秩序,法律主义团体是其中一支重要力量,对该时期美国的外交政策和国际思想产生了深刻影响。③本文从非政府组织的角度切入,考察以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Carnegie Endowment for International Peace,下文简称“卡内基基金会”)、强制和平联盟(League to Enforce Peace)为代表的法律主义团体,在构建国际秩序方面的基本主张与活动,从而呈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美国国际主义发展与演进的复杂面向。 一、法律国际主义的兴起与国际法院倡议的提出 19世纪中后期,蒸汽船、铁路和电报等新技术的发展推动世界连为一体,各国学者的联络和交流也愈发紧密,整个社会科学界掀起了“科学化”和专业化浪潮。④经济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等学科预设,人类社会的各种问题可以通过严格的科学方法认识并加以解决,而国际法学科把这一预设进一步延伸至国际社会。在国际关系实践上,1871-1872年英国和美国运用仲裁方式处理阿拉巴马号事件(Alabama Claims)表明,法律可以解决国家间的重大纠纷。仲裁的成功运用,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重视。与此同时,欧洲各国的矛盾冲突愈发加剧,战争的潜在威胁促使大西洋两岸的国际法学者积极展开维护世界和平的行动。随着美国实力的增长,美国法律人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他们相信美国的政治原则可以用来改变国家间交往的方式,推动各国采用法律途径来解决争端,特别是建立一个类似美国最高法院的“世界法院”(World Court)。 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会时,美国国务卿海约翰(John Hay)就向以安德鲁·怀特(Andrew D.White)为首的美国代表团指示:法律是维护各国主权和独立的最有效的途径,建立一个国际法院是美国民众长期以来的愿望,代表团应在会议上提出这一倡议,并竭力促使该愿望的实现。助理国务卿大卫·希尔(David Jayne Hill)随后设计了一个建立国际法院的简明方案。⑤然而,其他国家认为设立法院为时过早,否决了美国代表团的提议,会议的结果是设立了常设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但实际上,这一机构只有一个备用的仲裁法官名册和国际事务局。一旦发生国际争端,当事国即从该名册中选任仲裁员,协商组成临时的仲裁法庭。⑥所以,常设仲裁法院本质上既非“常设”,更非“法院”。 显然,这样的结果是美国法律国际主义者所不满意的。长期关注世界和平问题的钢铁企业家安德鲁·卡内基(Andrew Carnegie)相信,“科学”的国际法和强有力的国际组织能够消除国家间战争。他多次建议西奥多·罗斯福(Theodore Roosevelt)总统采取行动,将常设仲裁法院改造为司法性的国际法院。罗斯福回复卡内基说:“我十分希望看到海牙法院扩大它的权力和实现常态化,特别是法官职位与薪水的固定。”⑦接替海约翰的国务卿伊莱休·鲁特(Elihu Root)更是将建立国际法院作为其外交工作的重要目标。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会召开,鲁特指示美国代表团向大会提出方案,把仲裁法院发展为永久性的司法法院,“如果世界上有一个法院,可以像美国最高法院审理国内纠纷一样公正客观地审理国家间争端,相对于现在的仲裁方式,各个国家无疑会更加愿意将他们的争端提交给法院裁判”⑧。在此次海牙和会上,资深律师约瑟夫·乔特(Joseph Choate)和著名国际法学家詹姆斯·斯科特(James Brown Scott)率领美国代表团为建立国际法院做出了很大努力,但仍然无法使各国取得一致意见,尤其是法官选任问题。最后,会议仅原则性地同意美国的国际法院构想,未达成任何可操作性的方案。⑨ 为什么美国对建立新的国际法院和司法解决国际争端路径如此热衷,以至于这项事业显现出一种鲜明的“美国特色”? 首先,美国精英相信,美国的历史经验特别是联邦制和最高法院的司法实践为国际争端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典范”,国际法院就如同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中所扮演的角色一样,可以充当各个“国家”(states)间的中立裁判者。根据国际关系理论,这是一种典型的“国内类比”(domestic analogy)思维。⑩为了论证上述观点,斯科特从国际法的视角来解释美国联邦制宪,指出费城会议实际上是一次北美独立诸邦国的“国际会议”,以协调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而美国宪法相当于这13个主权国家签订的和平条约。(11)也就是说,“美利坚合众国”不应该被看作是一个国家,而是“多个国家的联盟”。在斯科特看来,美国试验的成功关键在于宪法和最高法院,正是司法体制将相互冲突的北美“各国”凝聚成为一个“更完善的联盟”,成功解决了共同利益与独立主权之间的矛盾。所以,他深信法律主义路径也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最好方式。 其次,对国际关系法治化的追求深受“美国例外论”和美国国家身份意识的影响。长期以来,美国人相信自己的国家不仅是独特的,更是优越的,作为上帝拣选的国度,美国对人类历史的发展和命运承担一种特殊的“使命”。(12)1898年美西战争后,美国发生了帝国与反帝国的大辩论,展现出美国例外论的内在张力。帝国的支持者认为,美国要成为一个世界强权(great power),肩负起改造落后国家的“文明化”使命。反帝国的人则批评说,美国的海外扩张和殖民偏离了美国的传统道路,这种行为是欧洲的风格而与美国的身份不相符。(13)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美国精英将法律国际主义与美国国家身份意识融合起来,提供了一种在帝国与反帝国之外的折中路线。他们把美国塑造为“法律的国度”,自其诞生之时就是处于“法治”而不是“人治”之下。法律代表着理性、正义和自由,与欧洲统治所使用的权力与暴力截然不同。美国的使命就是把法治及其核心的制度设置——最高法院——传播给世界。这样,美国既可以摆脱“帝国主义”的负担,又能按美国的特殊方式成为大国并改造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