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23)04-0116-11 清政府在日俄战争时期施行局外中立政策,这意味着“中立”——这一极具国际法意义的外交政策成为中国的大政方针。日俄两国在中国东北和东部沿海地区的作战,引发出诸多争端,中立法也成为清朝官员对外交涉的主要依据。当前学界已逐渐理解清政府实行中立政策的必要性,不过对清朝官员运用中立法的评价却不高,并指出这与外国的强权一道,共同造成清政府的外交失败。①这种论断在其他研究中也多有出现,[1](p330)但笔者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有以国际法的全貌遮蔽中立法在近代中国运行的具体特点之嫌。 揆诸史实,当日俄两国将中国东北地区变为交战区后,已宣布中立的清政府如何对本国领土行使主权?在朝野上下多倾向于日本取胜的境况下,清政府又该如何履行中立义务?此外,林学忠强调近代中国接受与运用西方国际法的过程和“文明化”的进度联系在一起,[2](p4)近年来刘禾、[3](p43-100)赖骏楠等人围绕着“文明等级论”进行了理论反思;[4](p1-17)而从中国国情出发的研究也在推进,张卫明注意到在19世纪后期,清政府灵活利用西方国际法来维护本国的宗藩体系。[5](p109-114)那么在宗藩体系崩溃与转型后,近代中国的国际法运用又呈现出什么样的面貌?这些清政府运用中立法时面临的现实难题,与中立法的具体特点密切相关。鉴于学界对上述问题的回应尚不充分,笔者拟从中立法的具体条规入手,通过“复州日设民务公所案”与“辩驳俄国布告案”这两个典型案例分析清政府的应对方式,总结西方中立法在近代中国运行的特点,并尝试揭示“文明化”理论难以解释的复杂情况,以期推进相关研究,不当之处,祈请方家不吝指正。 一、“一部中立”与“不完全中立”:近代中国中立的两个困境 近代中国频繁面临中立问题,学者们已在中法战争、[6](p109-114)甲午战争、[7](p139-166)第一次世界大战等不同事件中有所分析。[8](p23-78)在此基础上,笔者拟考察中国在日俄战争期间中立的特殊情况。 川岛真、[9](p6-17)林学忠对西方国际法在中国传播的过程进行了总结,[2](p41-122)清朝官绅对中立法的接受大体上也经历着这几个阶段。首先是丁韪良等传教士翻译《万国公法》、[10](p123-142)《公法会通》等西方国际法著作,[11]初步介绍了中立的含义,中立国的权责、相关限制以及“战时禁货”的种类。随后丁韪良编纂《中国古世公法论略》,以唇亡齿寒的典故为例,论证“局外之国亦俨有权利之可守”早已存在于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12]清季士人在此影响下,也进行“春秋公法”的本土诠释,表明中立法的运用在中国有着悠久历史。[13](p463-467)最后是中国旅日学生对国际法的编译,东京帝国大学法科专业学生吴振麟与王鸿年在编译与传播中立法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日俄两国开战伊始,他们考虑到中国朝野对于中立法了解太少,在整理与总结课堂讲义,翻译知名国际法学者(如日本学者高桥作卫、有贺长雄、中村进午,以及一些欧美学者)论著的基础上编撰出版了中立法著作,其中吴振麟出版了《局外中立国法则》,[14]王鸿年先后出版了《国际中立法则提纲》[15]与《战时现行国际法规》。[16]这些著作详细介绍了中立的起源、定义,中立国的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规(如战时违禁品、停航权、封锁等)。吴振麟与王鸿年的中立法著作在国内传播开后,②极大满足了清朝官员的现实需求。以此为开端,越来越多的中立法著作被传播到中国,深化了国人对中立法的认知。 但是,随着中国官民对中立法认知的加深,现实与法规之间的冲突成为摆在他们面前的难题。概言之,这种冲突大体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交战国境内存在中立区。如甲午战争爆发前,为了维护上海租界的安定,英国驻日本代理公使帕茲特(P.S.Paget)希望日本政府同意“不向上海及其通路作战时之运动”,[17](p381)各国驻上海领事也向日本领事表达了“租界地及自外海至该港之水面均为中立区”的诉求。[17](p383)日本政府权衡之后表示同意,清政府也对上海租界“中立”的事实予以承认。[7](p141)另一种是中立国对交战国的援助。如1874年牡丹社事件发生后,李鸿章援引《万国公法》,指出“美国人帮助带兵,雇与商船装载弁兵、军装”违反中立;[18](p27-28)又如甲午战争时,为了借助日本废除中朝宗藩关系,进一步打开中国大门,美国表面声称中立,实则偏袒日本,引起清朝上下的不满。[19](p63-85)清政府在与外国交战时常常发现许多国家并没有遵守中立法规,而它有时也会利用这一点,这在中法战争时有所体现。有学者在研究中指出,中法战争期间,清朝官员认识到中立法会阻止处于军事劣势的中国获取外来援助,因而运用“不援之援”的策略,从英国、德国等国秘密争取各种外援。[6](p112-114) 笔者认为,这两种情况的出现有相应的原因。近代中国的一个典型特征是列强势力以各种形式存在于中国境内,如租界、租借地甚至占领区,这些“国中之国”“在中国国内发生革命或战乱之际,在中国与其他国家进行战争之际”,[20](p226)常常擅自宣布中立,置身事外。另一方面,当两国甚至多国发生战争时,其他保持中立的国家与交战国仍有各种联系,因此中立行为及中立法的运用必然与国际关系和多边外交联系在一起,这就是中立法与通常只涉及两国交涉的其他国际法的差异所在。此外,中立国有时难以在交战国间坚持不偏不倚的立场,可能出现援助交战国的情况。当时的国际法学者们已经注意到了这些情况,王鸿年编译的《国际中立法则提纲》对此进行了梳理:关于第一种情况,作者指出“国家之土地全部皆处于中立地位”称之为“全部中立”,而“交战国或第三国之一定地方为中立地之谓然一部中立”,[15](p7)其中“中日战争之际,英国主张上海为中立地”就是交战国境内“一部中立”的例证;[15](p7)关于第二种情况,“对两交战国执其公平态度”是“完全中立”,而中立国援助交战国则是“不完全中立”,是违背中立义务的表现。[15](p8)一言以蔽之,西方中立法在近代中国运行的特点就是常常与列强在华势力和国际关系的变化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引发了“一部中立”与“不完全中立”的困境,这些困境在日俄战争时期表现出更加复杂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