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0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问题,是贯穿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以下简称《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以下简称《导言》)以及《论犹太人问题》(以下简称《问题》)等马克思法哲学批判时期的著作中的一个重要主题。对于这一问题,以往的研究主要聚焦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辨析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阐释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侧重于研究马克思与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关联性与差异性;二是探讨马克思对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批判与超越,梳理马克思早期国家观的演进逻辑,阐释马克思的国家观及其当代价值;三是梳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命题的演进逻辑,阐释其对马克思哲学观变革的意义,探究马克思从政治国家批判向市民社会批判转变的缘由。然而,以往的研究忽视了一个关键点,即青年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的理解内含着对现代社会的批判性分析以及对未来社会的最初筹划。近年来,有些学者从超越市民与公民的分裂的角度,着重研究了马克思与黑格尔在政治哲学谱系中的一致性与差异性。这种研究有助于开显马克思哲学的政治哲学向度,推进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研究,但尚有待拓展和深化。实际上,当青年马克思基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对现代社会展开双重批判时,就已经切入近代政治哲学的问题域,初步建构了超越现代社会的未来社会理论。 一 “市民社会”与“国家”:概念的澄清与界定 “市民社会”与“国家”这对概念在马克思法哲学批判时期的著作中有着复杂和多面的含义,我们有必要首先对二者加以澄清。自亚里士多德以降,“市民社会”长期被视为“国家”或“政治社会”的同义词。黑格尔通过赋予“市民社会”以劳动、需求、交换等经济内容,在西方思想史上首次从学理上明确界分了“市民社会”与“国家”。尽管马克思在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坦承,他沿袭黑格尔的传统,将“市民社会”界定为“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591页),但这一广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界定是他在进行了多年政治经济学研究之后作出的,并与他在1844年以前所理解的“市民社会”存在着明显差异。一般认为,这种差异在于马克思1844年以前所谓的“市民社会”指涉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物质生活关系。然而,实际情况却远为复杂。人们对马克思法哲学批判时期的著作中的“市民社会”概念的复杂含义有着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在《批判》中全面继承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而在《问题》中对“市民社会”概念的理解仍然停留在“人类物质生活”“私人生活”的范围,还未充分理解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实际内涵,即通过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作为介质形成相互依赖的“需求体系”。(参见植村邦彦,第95—96页)另一种观点则主张,在《批判》中马克思还未进入斯密-黑格尔以劳动分工和需要(交换)体系为基础的市民社会话语,只是到了《问题》,才进入以需要和私人利益为核心的经济的市民社会话语。(参见张一兵,2021年,第24页)这两种观点都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马克思法哲学批判时期的著作中的“市民社会”概念。 在法哲学批判时期的著作中,马克思在三重意义上界定了“市民社会”的概念。第一,“市民社会”是指人的社会存在方式。在《批判》中,针对黑格尔将社会团体、区乡组织、家庭、市民社会等看成“抽象人格”借以达致现实性的一个抽象环节的神秘思辨,马克思强调,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是现实的人的特殊的“社会存在方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2002年,第51—52页),它们是人的本质的客体化,是现实的人所固有的本质。第二,“市民社会”是指伴随着现代政治解放而发展起来的并以需要、劳动、私人利益和私人权利为核心内容的非政治的经济活动领域。在马克思看来,经过政治解放而摆脱了政治性质的市民社会异于政治社会,它是由众多独立的个体所组成的特殊性领域、私人领域;“需要、劳动、私人利益和私人权利”(同上,第188页)构成市民社会的主要的物质内容,并且这些物质内容只具有私人生活的意义。马克思认为,作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领域,市民社会遵循着个人主义、利己主义、金钱至上的原则。第三,“市民社会”是指欧洲现代社会以前的、尚未摆脱古代和中世纪政治社会的私人生活和私人关系的领域。在阐释现代市民社会的形成过程时,马克思还使用过“中世纪的市民社会”“希腊人的市民社会”“旧的市民社会”等概念。不过,马克思认为,这种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是“非真正的市民社会”(参见刘荣军,第98页),即它们不是以劳动、需求和商品交换为核心和基础的经济活动领域,而只是单纯的私人生活和私人关系的领域,并且它们仍呈现出依附于政治社会的政治性质。上述第二种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是马克思从黑格尔那里承袭而来的,是其法哲学批判时期的著作中的主导性的“市民社会话语”。 在法哲学批判时期的著作中,马克思所谓的“国家”也并不是一个不言自明的概念,同样也有待加以澄清。从《莱茵报》到《德法年鉴》,马克思既在一般意义上使用“国家”,有时又在“国家”前面加上前缀而形成诸如“基督教国家”“真正的宗教国家”“现代国家”“政治国家”“完成了的基督教国家”等概念。我们首先来看“基督教国家”和“真正的宗教国家”。马克思认为,“基督教国家”本质上就是以基督教为国教而排斥其他宗教的国家,这种国家仍具有宗教的性质,它从宗教而非政治的角度来对待宗教,并借助宗教来维护、完善国家的统治,因而它是不完善的国家;“真正的宗教国家”是神权政体的国家,它的国家首脑就是宗教领袖、神的代理人,在这种国家中教义问题就是国家问题,因而它是最坏的国家。我们再来看“现代国家”“政治国家”和“完成了的基督教国家”。“现代国家”是马克思用以表征现代政治解放所创造的政治文明的概念,它是相对于古代和中世纪国家而言的。马克思认为,现代国家有两个方面的特征:第一,现代国家同市民社会相分立,并将自身建立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上;第二,现代国家在政治上从宗教中解放出来,成为消除宗教特权的完成了的政治国家。“政治国家”和“完成了的基督教国家”都是马克思用以表征“现代国家”的概念,两者的差异在于,前者突出其政治性,后者突出其对基督教国家的否定和实现。上述第二种意义上的“国家”概念是马克思法哲学批判时期的著作中的主导性的“国家话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