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国对软件产品内销与外销业务分别采取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出口退税政策。为规避交叉混用、重复退税,现行税收政策对两类退税进行明确划分,内外销兼营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要合规享受退税政策,才能有效避免税收风险并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一、增值税即征即退与出口退税的关联性及差异比较 内外销兼营企业销售软件产品增值税分别实行即征即退与出口退税制度,两项退税制度在政策界定、退税方式、退税关联计算以及会计处理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表现如下: (一)政策界定差异 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下简称100号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现行税率调整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含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而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含跨境电子商务)劳务及服务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或消费税。为避免内外销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与免抵退税交叉重复退税,在增值税方面对两项退税进行了明确的区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39号通知)规定:“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如内外销企业研发的软件产品同时发生内销与外销业务时,已享受过内销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产品,应合理核算并将对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之后,再参与出口产品的免抵退税计算,否则会存在多退或计算混淆而补缴税款的税收风险。 (二)退税方式不同 增值税即征即退作为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通过免税和减税的方式向纳税人返还税款。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即征即退分为限额、超税负、按比例与特殊即征即退四类。其中:限额即征即退通常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一定的限额标准给予退还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通常是指对符合即征即退条件的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时,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率超过政策标准的部分退还增值税;按比例即征即退一般是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生产销售应税项目时,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后,再按照规定的退税比例退还增值税;特殊即征即退是指对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的特定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出口退税可分为免抵退税和免退税两类。一是免抵退税办法。对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以及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白行研发无形资产出口的,实行国内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免抵退税由免抵税额和退税两部分组成,其中,免抵税额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将直接影响生产企业增值税税负的高低,而退税则通过与当期留抵税额比较后计算得来,金额小者为退税额,涉及企业实际收入的大小以及受益的多少,并且与进项税额直接相关,与即征即退计算密不可分。二是免退税办法。对于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以及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无形资产出口的,国内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由于通过免退税方式计算的产品进货与出口为一一对应关系,结构划分十分明确,且本环节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及划分不清问题,因此,它与即征即退并没有太直接的关联性,与免抵退税办法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三)退税关联不同 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分软件产品与嵌入式软件产品两种方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生产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不考虑加工贸易)出口的,免抵退税主要从三个层面推演计算。首先,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增值税留抵进项税额-上期免抵退税已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部分)×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出口退税率)。其次,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部分)×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退税率。最后,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当期应纳税额>0时,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应纳税额40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应纳税额绝对值)≤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应退税额之差结转作为下期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