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函证集中处理的背景、实施状况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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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李洪,郭岳然,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原文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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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3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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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背景

       银行函证,是注册会计师在获取被审计单位授权后,直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询证函,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所收到的询证函,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并直接提供书面回函的过程。银行函证是注册会计师审计最重要的程序之一,是确认财务报表货币资金和金融机构借款的核心证据。近年来,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现象和审计失败案例时有发生,不少涉及银行函证不实问题。2010-2020年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处罚中,银行函证程序缺陷占比高达53%,例如,以康美药业、康得新代表的虚增巨额货币资金,是银行函证程序实施问题的典型案例,引发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银行函证不实问题,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注册会计师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规定,在实施函证程序时,未对询证函保持控制,将银行询证函交给客户寄发,或由客户收取后转交审计人员,或者亲自到银行柜台函证时未识别询证函经手人是否为银行工作人员等,导致银行询证函被替换、调包,注册会计师获取的银行询证函“回函”实际为被审计单位伪造的虚假证据。另一方面,是银行配合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出具虚假的银行询证函回函,如不如实回复银行存款“是否用于担保或存在其他使用限制”“资金归集账户”等信息,或者银行相关人员挪用客户资金后,出具与银行事实不符的证明,欺骗注册会计师。无论是审计程序不到位,还是串通舞弊导致的银行函证不实,都严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使得注册会计师难以有效识别财务报表错报和舞弊行为,加大了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

       为了解决银行函证的突出问题,提高询函证回函的可靠性,夯实市场主体会计信息质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部门出台相关规定,积极推动银行函证集中处理。

       1.财政部、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该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函证回函工作,并于2023年1月1日前实现集中处理。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意见》明确了加强银行函证数字化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函证集约化、规范化、数字化进程,利用信息技术解决函证不实、效率低下、收费过高等问题,支持提升审计效率和质量。

       3.银保监会《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集中处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2022]834号便函)。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商业银行应当实现银行询证函的全面集中受理与回函,各营业网点不再受理函证相关业务。

       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等五部委《关于开展银行函证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5号)。选择32家央企控股境内上市公司、7家银行和7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2021年报审计银行函证集中处理试点,要求试点会计师事务所、试点银行应分别整合内部函证申请和回函业务,集中开展银行函证工作,保障函证质量,防范舞弊风险。

       5.财政部、银保监会《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通知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备案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时,应当实现上市公司银行函证业务集约化,由会计师事务所指定处理函证的内部专门机构(或岗位)统一、集中处理函证业务,不得由项目组或注册会计师个人自行收发函证。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审计业务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实现银行函证集约化。

       至此,从2022年报审计开始,银行函证业务集中处理率先在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中全面开展,这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将从根本上防范虚假银行函证问题,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本文就上市公司2022年报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函证集中处理情况进行分析。

       二、银行函证集中处理模式

       (一)银行方面

       各银行设置了专门的机构,配备相应服务团队,以集中处理函证业务。银行集中处理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模式:一是高度集中。银行只设置一个集中处理点,各分行、营业网点均不再受理处理银行函证业务。采取高度集中模式的银行见表1。二是相对集中。全国性银行以省级分行、地方性银行以地市级分行作为集中处理函证业务点。目前,全国性银行函证处理以相对集中为主,地方法人银行以高度集中为主,表2为两种模式的数量及占比。

       实际运行中,绝对多数银行按照公示的集中受理机构处理银行函证,但有的银行虽然公示了集中函证受理机构,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先将询证函发往开户网点,开户网点进行验印后再转集中处理机构,并由集中处理机构统一回函,也有的银行发函时需先寄往集中处理机构,由开户网点负责回函。

       此外,审计实务中,因被审计单位多在所在城市开立银行账户,为提高函证程序效率,注册会计师经常采取现场跟函方式,即注册会计师独自或在被审计单位员工的陪同下亲自将询证函送至银行,在银行工作人员核对并确认回函后,注册会计师将回函带回的方式。规模较大的全国性银行,集中处理机构通常不受理注册会计师现场跟函方式的函证,但规模较小的不少地方银行,同时接受邮寄方式和跟函方式函证,跟函方式要求审计人员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介绍信、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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