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贸易的相关特征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和厦门市国资委《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物资贸易业务经营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虚假贸易的特征可归纳表述如下: “空转”“走单”贸易主要是为扩大收入规模而开展的无实物流或现金流的虚假贸易业务,完全脱离贸易实质。主要表现为:没有真实的商品贸易背景,以编造、伪造单据等方式虚构客户、供应商、货物、资金等交易要素和收付款、交货等交易过程。 融资性贸易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人为虚增收入。主要特征有:一是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二是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三是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四是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根据上述表述,本文对虚假贸易的业务实质进一步进行归类总结分析: 一是“空转”“走单”不具有合理的商业交易实质,只是人为增加贸易链条,扩大收入规模。这类业务的本质是虚增收入,如果企业采用大量的平价进出,既没有合理的商业理由又会面临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税务稽查风险。因此,企业会在进价的基础上上浮一定的比例或一定金额来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企业一般都不愿意因收入虚增多承担税费,故这类业务的毛利率相对较低。 二是对于有真实出借资金的融资性贸易,企业不作为贷款处理,而作为收入处理,这样既回避了对贷款企业的合规性审查或监管,同时又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收入、经营流量和贸易流量。实务中多数为三方之间的闭环交易(也存在两方之间的交易,两方交易情形与三方交易类似,故不赘述),即这些贸易的上游供应商一般都是由下游贸易合作方指定,处于中间环节的企业先提供流动资金向上游供应商采购商品,再按采购价上浮一定比例或以固定价格作为销售价开票给下游客户,贸易过程中仅有资金流。处于中间环节的企业因提供流动资金,通过进销差价的方式获得一定的收益,贸易合作方则达成融资目的。这类业务的毛利率折算后的年利率一般大于或等于银行贷款利率;对于非真实出借资金的融资性贸易,企业纯粹只是为了获取经营收入、经营流量和贸易流量。这类业务的实质与“空转”“走单”贸易类似,故毛利率相对较低。 二、虚假贸易的核查思路和方法 A集团公司主要从事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保付代理(非银行融资类)等业务。2017~2021年,A集团公司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620亿元,其中贸易收入1400亿元(内贸收入1155亿元和出口贸易245亿元,由10552笔业务组成),房地产销售收入200亿元,房地产出租收入10亿元,其他收入10亿元。 (一)了解集团公司的业绩考核和贸易情况 一是集团公司是否存在业绩考核的压力。A集团公司是省属国有企业,国资委每年对省属企业下发考核指标,A集团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以下统一简称集团公司)再签订目标责任书。集团公司存在年度考核的压力,存在舞弊的可能性。二是集团公司贸易情况和贸易模式。2017~2021年集团公司的主要业务收入是国内和国际贸易,主要从事建材、煤炭、有色金属、贵金属等大宗商品进出口贸易业务。2018年后集团公司增加了石油的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大宗商品贸易模式主要是以销定采为主,且以国内贸易为主,出口贸易占总贸易额的17.5%左右。 (二)分析贸易业务毛利率 对处于平稳发展阶段的集团公司,在外部环境没有改变的情况下,贸易业务的毛利率通常与市场平均毛利率(或行业毛利率)差异不大。如毛利率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平均毛利率或企业自身贸易业务下的单品种毛利率水平,就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因此对毛利率进行测算和对比分析,是核查虚假贸易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1.了解集团公司对贸易商品的计价方法,按照集团公司的成本计价会计政策,验算贸易商品的销售成本计算是否正确,计价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这样既是为确保毛利率验算的准确性,同时还可以核查集团公司是否存在人为调节成本的情况。 2.对2017~2021年的所有贸易业务,分年度、月份、品种计算贸易商品的综合毛利率,并对每一个品种的月综合毛利率进行横向和纵向对比,核查各月份、品种的毛利率是否存在异常(较高或较低)。 3.对某个月份、品种的毛利率异常部分,按长期稳定的客户、交易额较大的客户和新增客户分类,对每一笔贸易业务的毛利率进行测算并对比。 4.将毛利率异常的客户单位作为核查重点以进一步核实。 (三)查找集团公司与上下游单位之间的关系 虚假贸易的本质是非市场行为,绝大多数的虚假贸易离不开关联方或特定利益关系人的帮助。首先对集团公司提供的2017~2021年度合同台账与财务往来单位明细账进行核对,以确认台账与明细账上的单位是否完整、一致。然后查询上下游单位的网站,查找股东、关联公司、组织架构等信息。对于复杂且隐蔽的关联关系,可通过专业查询软件查找核查集团公司与上下游单位之间、上下游单位之间以及高管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存在特定利益关系。核查后,发现集团公司与某一方或多方存在关联关系或存在特定利益关系,故将其作为核查重点以进一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