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发行浮动收益凭证的会计处理探讨

作 者:
朱凌 

作者简介:
作者单位:朱凌,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400025。

原文出处:
商业会计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3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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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收益凭证是一种有价证券,它约定了本金和收益的偿还与特定标的挂钩,是证券公司主要的融资工具之一。根据本金是否承担市场风险,收益凭证包括本金保障型和非本金保障型,而市场上通常根据收益特点将其分为固定收益凭证和浮动收益凭证。固定收益凭证是根据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并支付固定收益方式的有价证券,同企业发行的信用债类似,在会计处理上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相对固定收益凭证而言,浮动收益凭证需偿还的收益是浮动的,是与某些标的资产挂钩的有价证券,这些标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由于其收益情况与特定标的资产的表现相关联,导致其未来现金流量的确认方式不同于普通的债务融资工具,故本文主要对浮动收益凭证进行探讨。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将金融负债分为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下简称“交易性金融负债”);(2)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3)不属于前两类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第一类并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4)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发行浮动收益凭证显然与第二类和第三类无关,那么是否属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CAS 22第38条规定,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应当从其初始确认金额中扣除本金偿还金额,加减将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的差额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后的金额确认。这里主要包括三个概念:初始确认金额、实际利率和摊销金额,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出量折现为摊余成本的利率,由于浮动收益凭证的浮动收益部分在初始确认时难以确定,导致其实际利率在初始确认时也难以准确估计,故难以满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的条件。

       那么浮动收益凭证是否满足交易性金融负债的确认条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第16条规定,公允价值是在有序交易中,为转移该负债需要支付的价格,即脱手价格,该脱手价格的确定应排除关联交易、被迫交易、不利市场环境下的交易等。初始来看,浮动收益凭证由于收益具有浮动性从而以公允价值计量是合理的,然而浮动收益凭证是否存在有利的转让市场环境却不一定,且部分收益凭证没有规定转让条款;另外,浮动收益凭证需偿还的收益挂钩特定标的资产,该收益的确认具有衍生工具的特点,故仍需进一步对浮动收益凭证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二、浮动收益凭证的会计处理

       根据CAS 22第23条规定,嵌入衍生工具为嵌入到主合同中的衍生工具,该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形成混合合同,根据上述定义,与特定标的挂钩的浮动收益凭证属于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债务合同。CAS 22第24条和第25条规定,当混合合同中的主合同为本准则规范的资产时,应将其作为一个整体适用金融工具分类的有关规定;当混合合同中的主合同不是本准则规范的资产,且同时符合:(1)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和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2)混合合同中拆分出来的单独衍生工具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3)该混合合同没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则应该将混合合同拆分,对衍生工具单独进行核算。那么,浮动收益凭证是否需要对嵌入的衍生工具进行拆分,其关键在于判断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债务合同在经济特征和风险方面是否紧密相关。

       一般来说,如果嵌入衍生工具不同于主债务合同的风险敞口,或者嵌入衍生工具有可能导致混合债务合同的现金流量发生重大变化,那么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债务合同在经济特征和风险方面很可能不存在紧密关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中对经济特征和风险是否存在紧密关系的情形列举,与发行浮动收益凭证相关的情形总结如表1所示。

       因此,对浮动收益凭证进行会计处理主要根据以下步骤:第一步:若混合合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应当按主债务合同所属类别进行会计核算:(1)嵌入衍生工具对主债务合同的现金流无重大影响;(2)在初次确定类似的混合合同时,明显不应将衍生工具分拆出来。第二步:若不同时满足,则可以考虑是否将浮动收益凭证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负债。第三步:若没有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则判断混合合同是否满足拆分条件,将嵌入的衍生工具和主债务合同单独计量。第四步:若不满足拆分条件,或拆分后单独的衍生部分不符合衍生工具的界定,则考虑是否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负债,或者按主债务合同所属类别进行会计核算。

      

       综上,浮动收益凭证的会计处理和列报可分为以下几种方式:(1)将浮动收益凭证按主合同所属类别,整体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根据债务期限长短分别在应付短期融资款或应付债券中进行列报;(2)将浮动收益凭证作为一个整体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列报至交易性金融负债(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负债);(3)将浮动收益凭证整体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列报至交易性金融负债(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负债);(4)将浮动收益凭证的合同拆分,衍生部分作为衍生金融工具进行核算,主合同部分按摊余成本进行计量,根据债务期限长短分别在应付短期融资款或应付债券中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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