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7;K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873(2023)02-0136-13 鸦片战争之后,中国在列强胁迫下开放一些港口为通商口岸,供外国人居住、贸易。西方各国来华人数不断增加。在传教士、外交与军事人员之外,还有大量的外国商人寓居中国营商谋利。根据两次鸦片战争期间订立的中外条约,外国人只能在指定的通商口岸进行贸易,不得在通商口岸以外地方任意经商。但外商经常闯入不通商之内地①开设行栈或设店经商,而中国政府又不能有效地推动外商遵守这些规定,造成外商势力剧烈扩张,从条约指定的口岸逐渐扩展至内地。19世纪末,为了尽量避免国家主权的丧失,并出于振兴商务、增加财政收入的现实需要,中国政府主动开放了一批通商口岸,遍及沿海、沿江、沿边、内陆腹地等处。列强并不以此为满足,而是将这些自开口岸当作向中国内地进一步渗透的据点和基地,外商也仍旧无视条约关于不得直接在内地营业之限制,以致酿成种种事端。清末民初,外商在内地违约营业最严重的地区是当时的首都北京。这既是北京特殊的政治外交地位所决定的,也是列强一直妄图实现北京开埠通商的结果,反映了列强对华经济渗透从沿海、沿江通商口岸到内地非通商口岸的重要转变。 目前学术界从晚清中外贸易冲突与条约关系、涉外管理的角度,对北京开设通商场及洋商违约设栈问题进行了一定探讨,②对外商在辇毂之地北京营业虽有所关注,但缺乏专题性研究。诸如外商在京营业的舆论反应、管理法规变迁及其成效等,尚需全面细致探究。本文拟运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档案、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交档案和近代报刊等文献资料,对此作一深入剖析,以期深化近代外商内地营业对中国主权和利权的侵害及中国政府应对措施的认识。 一 庚子事变后外商在京的营业活动状况 北京作为清政府的统治中心,一向严格禁止外国人自由往来、贸易经商,除了俄国、朝鲜等少数国家的商人可以按例定期与会同馆进行贸易之外,其他国家的商人绝对不许进入。即便是中国被迫打开国门以后,北京地区也一直被排除在对外通商范围之外。1858年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第8款载明:“天津条约英国第九条所载英民持照前往内地通商一款,现议京都不在通商之列。”③嗣后,清政府与法、美、德、丹、比、意、奥等7国签订条约亦有此项规定。可见,北京系属内地非通商口岸,外商完全没有在此居住贸易的权利,更别提自由开行设栈。正唯如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北京地方,自无内地贸易之关系问题”。④自1900年八国联军侵入北京以后,“各国商民遂有在京买屋居住开设行栈之事”,⑤北京公使馆周围外商设立店铺者日渐增多,且有蔓延扩散之势。早在庚子事变以前,虽已有外国商人进入北京擅自开张营业,但人数尚少。据日本方面调查,明治三十年(1897)十二月底,侨居北京日本人户数为10户,人数27人,其中官员及其家属10人,新闻记者3人,语言研究学者3人,摄影业3人,杂货商5人,理发师1人,其他2人。⑥到明治三十七年(1904)十二月底,日本人人数增至391人,其中中国官署雇聘人员77人,留学生及语言研究人员20人,从事商业人员110人,其他184人。⑦显而易见,日商人数的增加是很快的。 对于外商在北京设栈营业的违约行为,清政府给予了高度关注。在《辛丑条约》签订后不久,1901年10月4日外务部照会英、法、美等11国驻华公使,提出:“自上年兵燹之后,时有各国洋商在各处街面租占房间,开设铺店,彼时联军驻守地面尚未交还,与平时情形不同。现在和议已成,言归于好,京城地面不在通商之列,其洋商所设行栈自应按照条约,一律移至通商口岸,如有已经修盖房屋者,亦应即行拆去,不得借口索偿,以免纠葛。”⑧各国公使对此反应不一,如比利时公使姚士登(Maurice Joostens)因本国商人并无在京租占铺户情事,未持异议。美国公使康格(Edwin Hund Conger)照复称:倘若能够严禁他国商人不在京开设店铺,自当饬令美商一律移徙,并建议清政府乘势将北京开作通商之地,“俾得行销百货于附京宽阔地方之人民,果尔则税收之数必至大增,且与所设和平之约以及交涉更为坚而有力,将见中外之人均得有益也”。⑨德国公使穆默(Freiherr Mumm von Schwarzenstein)提出所谓折中方案:“所有洋商行栈已经开设者,不令移徙,未经开设者,不得增添等语。”⑩清政府权衡情势,亦倾向于穆默的意见。(11)为此,外务部咨请步军统领衙门、顺天府、五城御史按照各自管辖地段查明各国商人所开行栈字号、数目,及其房屋是租赁还是价买所得,详细开列清单报告,以凭核办。 经过摸底调查,初步查明外商在北京内外城开设行栈的数目、处所等项(详见表1)。由表1可知,外商开设行栈以日本为多,计23家,占比47%;经营项目涉及杂货、酒馆、自行车、衣服、理发、钟表、电报等10多个行当;主要分布在内城地面。很显然,一旦清政府切实履行1901年10月4日的照会内容,对日商利益触动最大。因此在1902-1903年中日续修商约谈判中,日本极力要求将北京辟作通商场,借此维护本国权益。历经磋商交涉,1903年10月,中日订立的《通商行船续约》第10款载明:“现在两国议定,如驻扎直隶省之各国兵队暨各国护馆兵队一律撤退后,中国即当在北京自开通商场,其详细章程临时商酌订定。”(12)根据此款规定,在各国护路、护馆兵队撤走的前提尚未履行以前,北京绝然不能开埠通商,应无疑义。外商在北京居住贸易、开店设栈仍然是非法的。为防止列强以已有先例为借口在北京增开店铺,1903年8月,外务部照会各国公使,声明“京师局面大定,应即规复旧制,嗣后各国商民不得再在京城买屋居住及开设行栈,以符条约”。(13)各国对于这一照会不以为然,迟迟不予答复。如美国国务卿海约翰(John Milton Hay)在1903年10月9日给康格的训令中说:“政府目前同意你不回复该照会,可将此事留待日后有必要时再作讨论。”(14)各国商人也无视条约规定,在京开店设栈之风愈演愈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