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化原则”取消的代价与责任者的观点  

作 者:
刘静 

作者简介:
刘静,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哲学院副教授(长春 130024)。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生物技术的革命重新定义了“人的生命”,挑战了传统哲学关于人是什么的思考,康德“人是目的”命题面临着困难和挑战,建立在理性主义基础之上的尊严理论如何容纳新的伦理身份,证成非理性存在者的道德地位成为伦理学面临的新问题。伍德在康德义务论伦理学框架内,通过对人性公式的价值论重构,打破了“人格”和“物”的二元对立,在理性中心主义观念下完成“人是目的”到“物是目的”的拓展论证,最后推出“非理性存在者的道德地位”和“动物直接义务论”。但伍德的价值论重构和拓展论证,却以取消“人格化原则”为代价,造成了人性和人格性的分离,弱化了责任者的道德主体地位。其实,在康德那里,“人是目的”是一个“道德命令式”,并不依赖于价值论的基础,自由和尊严首先是一种“义务”,而不是“价值”和“权利”。我们要坚守人之为人的尊严根基和人的自由本性,坚持一种“责任者”的观点,基于义务的建构论去构建和扩大伦理关切的视界,捍卫“非理性人的尊严”和证成一种“强”的动物间接义务论。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3 年 08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23)03-0035-10

      随着后人类时代的到来,“人的生命”获得了重新的定义,挑战了传统哲学对“人是什么”问题的思考,“人是什么”成为了全新的哲学问题。在实践伦理学中,特别是在新兴的生命伦理学和生物伦理学中,康德“人是目的”命题面临困难和挑战。建立在理性主义基础之上的尊严观如何容纳实践伦理学中新的伦理身份,证成非理性存在者的道德地位?为了回应康德伦理学面临的困难,在当代康德主义内部,形成了两个阵营。一个阵营是以科尔斯戈德和伍德所代表的价值论观点①,他们通过对康德人性公式的价值论解读,重新修正康德的“人性”“理性”和“自在目的”等概念,用“人性”(Menschheit)代替“人格性”(Persnlichkeit)。伍德主张取消康德的“人格化原则”,在“理性中心主义”观点下推出“非理性人的道德地位”和“对动物的直接义务”。而以奥尼尔、迪恩、森森为代表的当代康德主义者②,则反对科尔斯戈德和伍德的价值论解读,强调“理性”“人格性”和“责任者”的内在关系,指出科尔斯戈德和伍德在康德伦理学体系内证成对动物的直接义务负担比较大,弱化了责任者的道德主体地位,他们在义务建构论的基础上打开责任者的伦理视界,从而为康德的间接义务论辩护。本文围绕伍德对人性公式的价值论拓展论证,立足于康德伦理学的原初立场,借助奥尼尔、迪恩和森森的批判性观点进行反驳,挖掘康德严格区分“人格”和“物”的深层理由,在义务建构论基础上提出“责任者”的观点,扩大伦理关切的视界,从而去面向后人类的未来。

      一、“人是目的”命题的困难及其价值论解读:“人格化原则”的取消

      随着后人类时代的到来,特别是生物技术革命和人工智能技术的高速发展,重提了“人是什么”的哲学问题。科学的发展和技术的革命在改变世界的同时,也改变了人类自身,导致了人的性质和存在方式的巨大变化。技术重新定义了“人是什么”,改变了自然出生,产生了新的伦理身份,人与动物和自然大地的关系逐渐成为新型伦理关系,给传统人文主义提出了新的哲学问题。在后人类的时代境遇中,“人是什么”变得更难回答,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难题,我们需要重新回答“人是什么”的问题。

      “人是什么”的追问伴随着康德对批判哲学体系的思考,康德批判哲学最后所引出的问题恰恰是“人是什么”的问题。③在康德引出绝对命令的人性公式过程中,对“人是什么”给出了明确的回答,即“人是目的”的命题。④但随着新的伦理身份和新型伦理关系的出现,康德“人是目的”命题和尊严理论在实践伦理学中呈现“滥用”和“无用”的局面。在当代生命伦理学的发展中,康德“人是目的”命题和尊严理论一直是重要的思想来源,生命伦理学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自主性原则”和“生命自主性”等重要思想。⑤但随着生命伦理学的发展,生命自主性逐渐脱离了康德尊严理论的语境独立存在,生命伦理学家麦克琳甚至提出“尊严是一个无用的概念”⑥。随着生物伦理学的发展,建立在理性主义基础上的康德尊严理论,似乎很难回答非理性存在者的尊严地位问题,特别是动物和自然万物的尊严。由此可见,在后人类时代的语境下,康德理性主义尊严观很难回应尊严主体的拓展问题,“人是目的”命题在当代实践伦理学的运用中遇到了困境。

      康德“人是目的”命题面临诘难的深层原因,在于其理性主义尊严观的立论基础,将“人格性”作为尊严的人性根基,从而在当代生命伦理学和生物伦理学中面临困难,即“非理性存在者”的尊严问题。第一个困难:非理性的人是否具有尊严?既然康德将“人格性”作为尊严的立论基础,那么是否就意味着一些失去理性或者潜在具有理性的某些人不具有尊严。由此,建立在理性主义基础之上的康德尊严理论,似乎很难回答生命伦理学中非理性的人(胚胎、婴儿、精神病患者、植物人等)的道德地位,以及由此引发的生命伦理学中关于堕胎、安乐死、生命自主性等当代问题。第二个困难:动物是否具有尊严?由于康德的尊严观建立在理性主义基础上,把理性和人格性联系起来,造成了人性和动物性的分离。于是,在康德理性主义尊严理论框架下,似乎很难把动物的尊严容纳进去,因此被批判为“人类中心主义”和“物种主义”。由此可见,康德理性主义尊严观面临难以解决的困难,其深层的冲突和矛盾在于理性主义尊严观的道德基础和人性根基,体现在“动物性”“人性”和“人格性”三者之间的内在张力关系。

      针对康德理性主义尊严观面临的深层困境,以及当代功利主义者和德性伦理学在动物权利和尊严主体拓展问题上对康德的批判和指责⑦,在康德主义阵营内,一些当代康德主义者如科尔斯戈德和伍德试图重新修正“人性”“理性”和“自在目的”等概念,在价值论的基础上证成非理性存在者的道德地位。由于康德把人格性作为理性主义尊严观的立论基础,对“人格”和“物”进行了严格区分,因此,如果想在康德伦理学框架内论证非理性存在者的道德地位,那么就要面临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如何重构康德主义尊严观的立论基础,超越“人格”和“物”的二元对立?第二,如何处理“动物性”“人性”和“人格性”三者的张力关系?第三,如何证成非理性存在者的道德地位和对动物的直接义务?为了重构尊严观的立论基础,超越“人格”与“物”的二元对立,伍德提倡取消人性公式中的“人格化原则”,主张人性作为自在目的,用“人性”代替“人格性”,试图在“理性中心主义”价值论基础上论证非理性存在者的道德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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