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援法入礼的政治理论与稷下学术

作 者:
白奚 

作者简介:
白奚,首都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北京 100089)。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荀子在礼治的框架内引进了“法”作为礼治的辅助和补充,他的“法”主要是指法度、法则、规矩等刚性的、可强制执行的、可以稽查考核的制度,对于荀子的“法”,应该更多地关注其中“制度”的意义。此种制度化建设的引入,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早期儒家偏于软弱、缺乏可操作性和执行力的缺点,极大地增强了儒学对未来大一统政治的适应力。荀子礼法互补思想的提出,得益于稷下学术的理论贡献。在荀子之前,稷下黄老道家已经在礼治和法治的联手合作方面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为荀子的礼法互补思想提供了重要的思想经验。与荀子的援法入礼不同,稷下黄老道家都是在法治的框架内吸收礼治和道德教化作为法治的补充,可称为援礼入法。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3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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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23)02-0084-08

      在政治理论方面,荀子的突出贡献是援法入礼,提出了礼法互补的思想,为儒家学说注入了新的活力,极大地增强了儒学适应即将到来的大一统政治需要的能力,也为儒家在未来两千年的官方哲学地位夯实了基础。荀子这一思想成果的取得,得益于稷下黄老道家的思想探索和理论贡献。

      一、荀子的援法入礼

      国家治理方式之争是先秦学术争鸣的核心问题之一。先秦诸子主张的国家治理方式虽有多种,但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儒家式的治国理念,主张德礼之治,重视道德教化;另一类是法家式的治国理念,主张以法治国,依赖强制性的政令和刑罚。儒家虽然不完全排斥法治,但认为德礼之治的教化作用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培养民众自觉自愿地服从和配合政府的意识,从而使得强制性的法治仅成为不得已而用之的手段,所以他们坚信礼治优于法治,理应作为治理国家的首选。商、韩法家则否认礼义道德教化的社会功用,他们不在乎民众是否心甘情愿地服从政府,而是完全依赖强制性的法治来迫使民众服从,以实现君主的政治目标。其实,儒家和法家都是以维护等级制的社会秩序为目标,都是以规范治国,礼和法都表现为一系列的规范,不过礼是一套非强制性的规范,法则是一套强制性的规范。礼治和法治不过是儒法两家为医治共同的社会病症而开出的不同药方,是为达成相近的社会治理目标而采取的方向相反的手段。正如《大戴礼记·礼察》所言,一个强调以礼劝善,“禁于将然之前”,一个强调以法禁恶,“禁于已然之后”。礼治和法治的作用一个隐一个显,一个慢一个快,一个利在长远一个利在当下,各有不可替代的政治功用,本来是可以联手并用互相补充的,但是人们起初不易认识到这一点,儒家和法家的治国主张遂大体上呈对立的状态。

      儒家历来十分重视礼乐秩序和道德教化对促进社会文明的积极作用,虽然孔子和孟子并不完全排斥法治作为治国的有效手段,但他们都把礼治和道德教化作为首选的手段。在他们看来,法治仅是不得已而用之而已,但最好是无所用之。孔子曰:“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他认为靠礼治和道德教化就可以解决所有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因而治国应该把完全消除诉讼作为努力的目标,且一定可以实现。孔子也知道这样的目标的实现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但他仍满怀信心,他说:“‘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诚哉是言也!”(《论语·子路》)孔子虽然乐观,但此目标实现的条件是“善人”执政,而且需要持续百年时间,这样的条件在那个战乱频仍、列国君主“率兽而食人”的时代完全是不可能具备的,因而孔子和孟子代表的传统儒家在先秦时期总是时运不济,被认为是“迂远而阔于事情”,他们的王道理想总是得不到实验的机会。

      儒家的政治理论在荀子这里终于发生了改变。作为儒家大师,荀子十分强调礼的重要性,他称礼是“人道之极”(《荀子·礼论》),“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王公由之所以得天下也,不由所以陨社稷也”(《荀子·议兵》)。在荀子的心目中,礼治是最理想的政治,是否实行礼治被他上升到国家社稷存亡的高度来认识。荀子也认为如果实行了有效的礼治就可以收到“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民服”(《荀子·君道》)的效果。但是,荀子看到了传统儒家的不足在于单纯依赖礼治,他认为礼治必须用法治这种强制性的力量来支撑和维护,才能保证其有效性,也才能弥补传统儒家的不足。他指出,法家的方式是“不教而诛”,会导致刑罚繁多却无法杜绝邪恶;传统儒家的方式是“教而不诛”,奸民得不到惩治,当然也无法杜绝邪恶。所以他主张把只讲预防不讲惩治变为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荀子·王制》),用刑罚来惩治那些不肯接受教化的违礼者,以保障礼治的推行。这样,礼治和法治就成为荀子政治理论中的两大有机组成部分,可以说是把儒、法两家的主张熔于一炉了,所以我们在《荀子》一书中可以看到很多把礼、法并举和联称的情况,甚至多次出现了“礼义法度”和“礼法”一词。荀子的“礼法”一词的含义不同于后世旨在维护纲常名教的所谓“礼法”,而是应该理解为“礼”和“法”两种治理方式的并提。

      二、“隆礼”“重法”与法的制度义

      在荀子的政治理论中,礼治比起法治是有优先性的,这是由儒家的基本立场决定的。礼治是主要的、首要的治国手段,法治是礼治的辅助和支撑,这从荀子的论述中总是先礼后法就可得以确认,如“礼义生而制法度”(《荀子·性恶》),“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荀子·性恶》)。可见,不仅礼义的使用优先于法度,而且出现的次序也是先有礼义后有法度,礼义的作用是“化”民,教化必须先行,然后才随之以“治”和“禁”。后一条材料还表明,在荀子那里,“法度”或“法正”不等于“刑罚”,“法正”的作用是“治”,“刑罚”的作用是“禁”,前者是立规矩以治理,后者是强制性的惩戒。《大戴礼记·礼察》中有一句著名的话,其言曰:“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此话经常被引用来表明礼和法的不同作用,但和荀子的论述相比则显得过于笼统,因为它没有区分“法”和“刑”。根据荀子的论述,刑罚之“禁”是“禁于已然之后”,是事后的惩罚,法度则是强制性的制度和规则,是事先的公示和预警,因而事实上法度和礼义一样可以起到“禁于将然之前”的作用。此外,礼治和法治在荀子那里还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德礼之治是儒家的政治理想,法治只是实现这一理想所借助的手段,法治本身不是目的。荀子引入法治作为礼治的辅翼和实现礼治的手段,对儒家学说所缺乏的制度建设大有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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