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象学到伦理学:致思社会舆论的两种范式

作 者:
晏辉 

作者简介:
晏辉,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
天津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对社会舆论的“沉思”可有日常意识和现象学两种,前者极有可能起于经验、感知而止于议论;而后者则致力于把握社会舆论的“是其所是”,借助先验还原给出一个有关社会舆论的“本质还原”,其旨趣在于把握社会舆论的“真理”。除了将“真理”呈现在表象里把握在意识中,借以显现出社会舆论的原始发生及其演进逻辑,更为重要的是将其“还原”为具体情境中的社会和精神“现象”,这就是“场域”思考。只有将现象学中无人称、无主体的社会舆论还原成具体场域中的“现象”,它的主体、客体、中介及其有机联结才能得到确证和澄明,从而为“归责”奠定基础。社会舆论伦理学本质上乃是个人意志与公共意志之间的正当性博弈,而伦理学就是要为制造舆论、传播舆论、接受舆论、改造舆论等行为进行正当性基础论证,指明一种正当的社会舆论是如何可能的,并为此提供德性论和规范论建构理据。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3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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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舆论是不可否认的社会事实,或许它与人类历史同样长久。每个人并非都有制造舆论从而影响他人的意愿和能力,也不必然有对各种舆论进行评价和接受的兴趣,但社会舆论始终相伴左右、挥之不去,因为每个人都是在特定场域下生产、交往和生活的。个人、集团、政府、政党、国家既有可能的制造舆论影响他人的愿望和能力,也有接受各种社会舆论之影响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问题的根本不在于是否承认社会舆论的存在,而在于如何生成具有正当性基础的社会舆论,这是好社会和好生活的精神基础,而只有经过反思和批判、经得起正确性和正当性检验的社会舆论才能成为这种精神基础。

      一、社会舆论现象学

      只有完成对有关社会舆论的何所知、何所求和何所向的证明,才能给出有关社会舆论何所是的整体性陈述。“何所知”描述的是人们对社会舆论的感知、判断与推理,就其理性程度而言可有两种,一种是日常意识和日常语言水平的,起于经验和止于议论。人们既无意愿也无能力对其所感知和判断的社会舆论进行正确性和正当性的证明,更不想对自己的议论进行反思。如若所有的人都如此这般地自在与自发地看待和对待舆论,那么一种体现公共意志的社会舆论就无法形成。于是,一种追问和追寻社会舆论之正确性和正当性的致思范式就会出场、在场,这就是社会舆论现象学。“何所求”回答的是我们向往什么,即我们制造舆论和评价舆论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是出于个人意志还是出于公共意志,是出于纯粹的个人支配还是出于集体行动的逻辑?“何所向”完成的是对各种动机和目的的合理性所进行的反思和批判,可有自我反思与批判和共同反思与批判两种。在全球化和世界化已成不可阻挡之势的现代场域下,个人、集团、政府、政党、国家所需要的正是体现正确性和正当性的社会舆论,而这种舆论的形成是非得经过现象学的反思与批判不可的。

      1.将“先验还原”与“本质还原”运用于社会舆论研究的可能性及其限度。

      现象学之于我们的意义固然有许多方面,但最为重要的则是方法论意义,而“先验还原”和“本质还原”又是这种方法论意义中的核心部分。“先验现象学还原”要完成两个“悬置”或“加括号”,朝向“我思”主体的悬置指的是,若想把握一个对象,需要先将先见、成见、偏见悬置起来,将日常的经验、常识悬置起来,求得一个“纯粹自我”,这是一个“排除作用之剩余”。经过若干排除、悬置之后,一个以“自我”“我思”为核心要素的“纯粹自我”就被构造出来了,“纯粹自我似乎是某种本质上必然的东西;而且是作为在体验的每一实际的或可能的变化中某种绝对同一的东西……纯粹自我在一特殊意义上完完全全地生存于每一实显的我思中,但是一切背景体验也属于它,它同样也属于背景体验;它们全体都属于为自我所有的一个体验流,必定能转变为实显的我思过程或以内在方式被纳入其中。按康德的话说,‘我思’必定能伴随着我的一切表象”①。一如笛卡尔所做的工作那样,我们可以怀疑任何事情,直至最后一个事项即“怀疑”本身,这是不能被怀疑的,因为只有使这个“怀疑”自身持续地进行着,“怀疑”的行为系列才能实现,“我思”作为“怀疑”的剩余乃是“怀疑”工作的最大成果,它不只具有否定意义,在积极的意义上,通过质疑、怀疑能获得具有确定性和正确性的知识。胡塞尔的“悬置”操作同样是为了获得一个可靠、可信的“主体”,它是我们获得知识、真理的本体,这个本体就是“纯粹意识”,它含有自我和我思两个要素。“如果在对世界和属于世界的经验主体实行了现象学还原之后留下了作为排除作用之剩余的纯粹自我(而且对每一体验流来说都有本质上不同的自我),那么在该自我处就呈现出一种独特的——非被构成的——超验性,一种在内在性中的超验性。因为在每一我思行为中由此超验性所起的直接本质的作用,我们均不应对其实行排除;虽然在很多研究中与纯粹自我有关的问题可能仍然被悬置不问。但是就直接的、可明证论断的本质特征及其与纯粹意识被共同给与而言,我们将把纯粹自我当作一种现象学材料,而一切超出此界限的与自我有关的理论都应加以排除。”②简单地说,所谓“先验还原”就是要彻底排除经验、常识、成见、偏见对“我思”的干扰作用,我们虽然不能彻底清除它们,但可以将它们悬置起来,尽一切可能不使它们起阻碍作用;由于我们永远无法将它们从自我中彻底清除出去,自我也就不再是一个完整的自我了。不要以为胡塞尔殚精竭虑地进行的排除行为是一种“独断论”,是一种毫无实践意义的“主观游戏”,相反,这是我们试图获得知识和真理所必须预先完成的“主观游戏”。

      既然“先验现象学还原”的目的旨在获得“真”,那么就必须实现从“先验还原”到“本质还原”的过渡。这就是朝向客体的“本质还原”。作为“先验还原”的成果、业绩,纯粹意识可直面事物自身,在纯粹意识中,事物自身与自我形成了一个双向互逆结构:纯粹意识只有以符合事物本质的方式才能将事物的本质呈现在本质直观之中,而意见、情绪、常识、成见就是与事物本质不相符合的把握方式,它们使事物的“真”陷入“遮蔽”“掩盖”的状态中。反之,事物的本质只有以向自我敞开的方式在纯粹意识中“招致前来”,它才能从“遮蔽”状态中被解救和解放出来,置于“澄明”和“解蔽”状态之中,这就是“真”的“被给予性”。不是自我通过纯粹意识生成了、造就了“真”,而是“真”因自我而被呈现出来,现出它无比的光亮和光彩来。一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的一个脚注中所说的:“只有当物按人的方式同人发生关系时,我才能在实践上按人的方式同物发生关系。”③通过“先验还原”和“本质还原”,自我通过“纯粹意识”完成了双向过渡和相互嵌入,被呈现在表象里、被把握在意识中的“事物本质”不再是孤立的点、线和面,而是一个整体。当这个整体被呈现在“纯粹意识”中时,一种关于事物自身的“本质直观”就被建构起来了。自我借助“纯粹意识”直观到了事物的本质,这就客观完成了“先验还原”和“本质还原”的相互共属和相互共在;从而也就完成了黑格尔意义上的哲学使命:“哲学可以定义为对于事物的思维着的考察。”④

      “先验还原”和“本质还原”的目的在于获得“真”,即在于获得一个事物的“是其所是”,那么,社会舆论的“是其所是”是什么呢?如何通过“先验还原”和“本质还原”获得社会舆论的“真”呢?在对社会舆论进行哲学分析和论证中,除了胡塞尔的现象学还有康德的思辨哲学,二者不可偏废,因为它们分别为我们深入分析和论证社会舆论提供了致思范式:系统论奠基和生成论奠基⑤。前者回答的是,社会舆论作为一个系统或体系,其原始发生和持存的初始性根据是什么,只有确定了这个初始性力量、源初性根源,它的责任才可以找到归属处。而后者描述的是,一个社会舆论现象的原始发生及其持存的过程,只有明了这个发生过程的内在逻辑,才能找到抑制甚至消除错误舆论、促发甚至扩大正当舆论的方法。没有原初性力量的见出便不会有责任主体的确定,没有发生逻辑的显现就不会有“扬善抑恶”之方法的设计。社会舆论绝非简单的“表达”“发声”“议论”“讨论”和“争论”等日常现象,而是借助“表达”“发声”“议论”“讨论”和“争论”生成的“公共意志”以支配个人意志和行动,从而获得社会秩序、进行有效治理和管理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不同集团、政府、政党和国家之间争夺话语权、支配权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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