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科技发展使人类交往实践日渐复杂,也使主体活动后果的深远性愈益凸现。这迫使人们放弃技术价值中立论和盲目的技术乐观主义,进而正视科技伦理实践提出的巨大挑战。只有认清科技时代人们所担负的巨大责任,才能洞悉已有伦理向度在科技时代的种种延伸,正视传统与现实的冲突,实现科技共同体内、科技时代社会中以及人与自然间各种关系的合理定位,寻求到一条科技伦理建构的新路径。 科技伦理实践的挑战 科技伦理实践面对的挑战首先表现为科技发展与传统价值的冲突。当代科技实践不仅使已有的伦理问题得以拓展,而且引发了传统伦理与科技发展现实之间的诸多冲突。一些新的科技进展——人工智能、生殖技术、基因技术、信息技术、核武器、新能源、新材料,等等,导致了种种尖锐的伦理争执。而日益严重的全球问题——人口、资源、环境危机,又全面揭示了科技活动带来的一些负面效应。它们是科技实践对人类构成的巨大挑战。 科技活动与传统价值观念间的冲突。这里主要有两类冲突。一类是所谓科技活动对自然的操纵和对“自然秩序”的破坏。如果说基因重组技术是对自然的操纵,是在有意识地变更自然过程的话,科技工作者必须确保科技活动尽可能少地危害人类的生存和生态环境,每一项对自然过程的重大改变工作都应该万分慎重。另一类是科技的发展使一些绝对化的伦理原则之间的冲突更为彰显。例如,生命伦理时常会遇到两个原则,一是“每个人都有不可剥夺之生存权”,另一是“人应该有尊严地活着”。在传统社会中,它们似乎是两条绝对性原则。但是,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出现了有关安乐死的争论,致使医务人员与许多备受病痛折磨的垂危病人在这两条原则间难作抉择。此类新的冲突表明,在科技进步推动社会加速变迁的时代背景下,静态的和绝对化的传统观念体系的自洽性,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同时,道义论、目的论(功利主义)、自然律论等传统伦理学理论的分野已难以应对不断发展的伦理实践。 传统的价值观念与科技伦理现实间的冲突。科技伦理实践中传统的价值观念与充满利益考量的复杂伦理现实之间的冲突,往往纠结不清。冲突中所涉及的观念不仅有传统的价值观,还包括伴随着科技社会发展产生的新的价值观念。科技对世界的深入探索与揭示,扩大了主体行为的可能性空间,也加大了主体间发生利益冲突的可能性。现代科技伦理现实的复杂性的一个重要表现是,不同利益主体可以找到为各自利益辩护的价值观念。在此情况下,不论是传统的价值观念,还是新的价值观念,如果它们是基于以抽象化、绝对化为特征的传统静态价值观念发展出来的观念体系,就有可能与某些相关主体的现实利益发生冲突。正是价值观念的绝对化和孤立化,导致了不同相关主体的现实利益间的矛盾。例如,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要求投保人进行基因检测,以预测其寿命或患遗传性疾病的概率?航空公司是否应该检测飞行员的基因,以判断他(她)有无罹患精神疾病的可能?科技文明的确为人类社会更新价值观念体系创造了条件。以生命权为例,以往主要强调任何人都无权危害他人的生命,故称之为“被动性”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这种权利开始演变为一种“主动性”的权利,即每个人都有权享有最好的医疗并尽可能地延长其生命。然而,此权利有时可能与现实的利益分配产生巨大矛盾,而难以实现。要解决简单化的传统价值观念与复杂的负载利益的伦理现实间的矛盾,关键在于走出传统模式,以动态的、开放的眼光去看待价值观念,在具体的情境中赋予它们可变化的意涵。 科技伦理实践面对的挑战还体现在我们必须面对很多新的伦理问题,导致传统伦理问题视角的向前延伸。我们生活的时代比以往更为复杂,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科学技术以难以预料的势态向前发展,并渗透我们生活的各个层面。科技活动如同一场开拓性的社会伦理试验,会充分显现其所具有的动态性和开放性。新的伦理问题常常是既有伦理问题的延伸。而在人类伦理实践的进程中,对科技行为的巨大责任的界定已成为既有伦理问题向前延伸的主要线索。 一是从个人伦理向集团和集体伦理的延伸。现代科技活动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与产业化紧密相连的集团行为,集团中的个人的行为正当与否,已经很难简单地运用针对个人行为的伦理准则加以规范。无疑,集团伦理是由现代科技发展引发的社会分工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现代科技所具有的高度分化和高度综合的特征,决定了科技活动中分属不同利益集团的人的行为,必须兼顾个人、集团和社会的利益,必须突出个人与集团对社会的基本责任。利益集团中的个人,担当了较以往更多的社会角色,不同的角色应有的职责和责任往往会发生冲突。如何合理解决这些冲突,协调不同的职责和责任,使集团伦理成为个人伦理的必然延伸。 科技发展所带来的四海一家的情势,则促使人们进一步发展一种具有大同世界胸襟的新型集体伦理。这种新型的集体伦理有两个重要方面,其一是对公共物品(环境、资源、知识等)的合理与有序利用,克服所谓“公共牧场的悲哀”;其二是充分重视个体“微不足道”的不良行为(如私家车的尾气排放)可能导致的累积性恶果,真正从整个人类及自然环境的角度规范每个人的行为。新型集体伦理将更加强调人类普遍共识基础上的共同行动,只有这样,才可能实现整体的永续发展。 二是从信念伦理向责任伦理的延伸。在趋于静态的传统社会中,人们习惯上将伦理问题归结为某种信念体系。例如,“不应撒谎”“对雇主要忠诚”等。这种信念化的伦理之所以在传统社会中有效,是由于在简单的传统社会生活中,人所需履行的责任十分有限。于是,传统伦理有一种将责任信念化,以简化道德教化程式的倾向。但是,在科技推动下快速变迁的现代社会中,责任意识必须从后台走向前台,取代既不对前提作出反思,又不考量适用范围的伦理信念。也就是说,责任伦理不仅强调用主体的责任来论证伦理规范的合理性,而且还进一步从责任的恰当履行出发,界定具体情势中不同层面的责任的先后排序。对信念伦理的扬弃与责任伦理的开创表明,人类不再天真地认为,只要在行为中贯彻某种绝对善的信念,就可以使行为符合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