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福一致的问题实质、可能路径与理想形态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志祥,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南京 210023)。

原文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德福一致问题是人类在遭遇道德危机时会反复追问的重要问题,它既会影响行为者道德意愿的强弱,又会影响共同体道德水平的高低。德福一致之所以被视为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关键不在于德行与共同体的幸福能否一致,也不在于德行与行为者的精神幸福能否一致,而在于德行与行为者的物质幸福能否一致。行为的道德性质取决于它是否合乎自由规律,幸福后果取决于它是否合乎自然规律,自由规律与自然规律的分离导致合德行为并不必然给行为者带来物质幸福。要建立德行与行为者物质幸福的可靠联系,需要以共同体主义超越自由主义,以马克思主义的“合社会性”打破“合自由性”与“合自然性”的康德式分离,使合德行为可以因为必然合乎社会规律而获得来自社会的物质幸福。严格避免“因善得祸”和“因恶得福”,才有可能遏止道德冷漠现象的出现与蔓延;全面实现“因善得福”和“因恶得祸”,更有可能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3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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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2023)04-0019-09

      DOI:10.15937/j.cnki.issn1001-8263.2023.04.003

      德福一致问题是一个古老的伦理学问题,其核心是“德行导致幸福吗”。①每当个人遭受道德委屈或者民族陷入道德危机之际,人们都会追问同一个问题:好人究竟有没有好报?究其原因,乃在于一定程度的德福背离,是诱发道德冷漠、导致道德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善恶有报”直觉背后存在着需要深入分析的问题:德(即“善”)福(即“善报”)何以可能一致?可以如何一致?在这个问题上,历代思想家们提出过各种各样的解决方案,但这些方案都未能彻底解决德福一致问题。康德将德福一致称为“至善”,他指出:“因此,至善在实践上何以可能,这个问题尽管有迄今作出的一切联合尝试,也还始终是一个未曾得到解决的课题。”②这个判断至今依然有效。只有找到德福一致的可能路径,构建德福一致的理想形态,才能从理论上彻底解决德福一致问题,从实践上逐渐消除因德福背离引发的道德冷漠现象。

      一、德福一致在什么意义上成为一个“问题”

      从孔子和苏格拉底开始,德福关系就被纳入哲学家的反思领地。正如德国伦理学家包尔森所言,“善良的人活得好,而邪恶的人活得糟”是一个“代表着人类经验的信念”。③不过,德福关系非常复杂,既可能存在必然的一致性,也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偏离。相比较而言,德福之间的可能偏离才使得德福一致成为一个问题,而其偏离的性质则决定着德福一致作为一个问题的困难程度。

      (一)德行与行为者的精神幸福以及共同体的幸福必然一致

      大多数伦理学家都像包尔森一样坚持“德福一致论”,认为德行和幸福具有内在必然的一致性。对于这种观点,需要进一步澄清的是,究竟何种“德”与何种“福”具有内在必然的一致性?我们可以将“德”和“福”做如下区分:在“德”的方面,尽管休谟、康德以及斯洛特等人区分了对自己的德和对他人的德④,但大多数伦理学家都倾向于将“德”视为基于他人存在和社会合作的道德。在“福”的方面,通常的做法是一方面区分出物质幸福和精神幸福,另一方面区分出行为者的幸福和他人/共同体的幸福。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分析“德”与何种“福”是必然一致的。

      其一,德行与行为者的精神幸福必然一致。几乎所有的伦理学家都承认,合德行为必然产生特定的精神幸福。苏格拉底提供了合德行为必然产生客观幸福状态的证明,他认为正义是灵魂的健康状态,不义是灵魂的疾病状态,所以“灵魂中没有恶的人是最幸福的”,“其次就是灵魂上摆脱了恶的人”,“施恶者和不能摆脱恶的人,他的生活是最不幸的”。⑤亚里士多德提供了合德行为必然产生主观幸福感受的证明,他认为合德行为是人类最完善、最高贵的实现活动,而“最完善的实现活动也就最令人愉悦”⑥,能够产生最高级的快乐。此后的学者基本上延续了这两条证明思路:自我实现主义者(如斯宾诺莎、弗洛姆、马斯洛等人)认为真正的道德生活就是人之为人的本质实现;快乐主义者(如伊壁鸠鲁、穆勒、石里克等人)则认为道德行为产生的精神快乐才是最高级的快乐。具有道德需求是人类的本性,德行能够满足这种内在的本性需求,故而能够给行为者带来特定的精神幸福。在这个意义上,德行必然与行为者的精神幸福内在一致。

      其二,德行与共同体的幸福必然一致。尽管德性论者将德性区分为关于自己的德性和关于他人的德性,但斯洛特已经意识到,“只有那些关系到行动或物质的拥有者之外的其他人的美德才能在直观上被视为道德美德或道德上好的”⑦。霍布斯、卢梭等社会契约论者早已揭示出,在个人独处的自然状态中只存在自然意义上的善恶而不存在道德意义上的善恶。因此,道德必须以他人存在为前提,必须以考虑他人幸福为基础,完全漠视他人幸福的行为不可能是道德的。真正的道德,或者直接以促进共同体的幸福为目的,或者必然导致共同体的幸福。进化论强调“物种的延续”,马克思主义注重“人类的幸福”,德性论追求“社群的利益”,这些理论都直接以共同体的幸福规定道德。功利论坚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义务论坚持“个体的基本权利”,这些理论虽然没有直接以共同体的幸福规定道德,但其道德规定必然有利于共同体的幸福。道德或者由共同体的幸福来规定,或者必然有利于共同体的幸福,在这个意义上,德行必然与共同体的幸福内在一致。

      (二)德行与行为者的物质幸福可能偏离

      在德行与行为者精神幸福是否一致的问题上,伦理学家们大都持赞同意见;而在德行与行为者物质幸福是否一致的问题上,伦理学家们则持质疑态度。从总体上看,德行与行为者的物质幸福可能存在两个方面的偏离。

      第一个可能偏离来自行为的目标指向。道德规范的目标指向并不是行为者自身的物质幸福,而是行为者所在共同体的幸福。尽管传统德性论以自我幸福作为德性行为的终极目的,但真正的个人幸福只有在共同体生活中才能得以实现。进入近代社会之后,道德理论逐步打破和超越了马基雅维利式粗暴的自我优先性,转向“一种对普遍的无偏倚性和平等的强有力的要求”⑧。无论是霍布斯式的合理利己主义、边沁式的功利主义,还是康德式的义务论,都倾向于消除自我与他人的差别,赋予所有个体以相对平等的自由权利。从这个意义上看,现代伦理学已经取消了行为者的自我优先权,强调“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⑨。这就意味着主流道德只承认和保障行为者与他人利益和共同体利益相容的正当利益,而不承认和保障与他人利益或共同体利益不相容的不当利益,这就是德行与行为者物质幸福的可能偏离之处。

      第二个可能偏离来自行为的实践后果。从行为的实践角度看,“德”和“福”分属两个不同世界,分别服从两种异质规律。在中国传统儒家看来,“求则得之,舍则失之”的道德是“求有益于得也”的“求在我者”,“求之有道,得之有命”的幸福是“求无益于得也”的“求在外者”。⑩斯多亚学派同样认为,“自由意志之内”的道德是“我们所能控制的事物”,而“自由意志之外”的幸福是我们“不能控制的事物”。(11)康德则首次提出了“道德和幸福按照一条普遍的法则相结合时的二论背反”(12)问题。他将世界区分为遵循自然因果规律的自然世界和遵循自由因果规律的自由世界,认为自然因果规律与自由因果规律互不相容,自然世界与自由世界难以同时实现。人作为一个不完全的理性存在物,其行为既要服从感官世界的自然规律,又要服从理智世界的自由规律,因而必然面临自由与自然相互矛盾的二律背反关系。康德说:“而同一个行动,作为属于感官世界的,在任何时候都是有感性条件的,亦即机械必然的,却同时也作为属于行动着的存在者的因果性的,就该存在者属于理知世界而言,能够以一个无感性条件的因果性为根据,从而被设想为自由的。”(13)属于自由世界的道德遵循自由规律,属于自然世界的幸福服从自然规律,在这个意义上,合德行为并不必然给行为者带来物质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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