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 “非常伦理”这一提法包含两个核心概念,一是“非常”,一是“伦理”。从“伦理”的角度来说,古今中外已有很多关于这一问题的具体研究。如果把伦理与人的行为或“如何做”的问题联系起来,那么“应当做什么”和“应当如何做”便构成了伦理学的现实关切。德国哲学家、法兰克福学派的重要代表阿多诺曾指出:“‘我们应当做什么,是道德哲学真正本质的问题;我甚至还可以补充说,这是一般哲学最重要的问题。”(阿多诺,第3页)这一看法无疑有见于“应当做什么”这一问题在伦理学或道德哲学中的基础性意义。伦理学具有实践性,归根到底需要落实于行动之域。就此而言,“应当做什么”和“应当如何做”确实是伦理学无法回避的基本的问题。 按其实质,“应当做什么”和“应当如何做”都需要以一般的价值原则或普遍的道德规范为依据和准则。“应当做什么”首先涉及价值目的,并与人的价值取向相关联;“应当如何做”则关乎基于某种价值目的所选择的手段,即究竟以什么样的手段达到相关的价值目的。以上两者在一般意义上都与一定的价值原则相关:选择正当或好的行为要以一定的价值原则或价值取向为依据;同样,行为过程中合理手段的选择也以一定的价值取向为准则。通常所说的不能“不择手段”,既以价值目的对相关手段的规定为前提(有什么样的目的,便决定了应当用什么样的手段去实现这一目的),也基于手段的选择不能背离价值原则。对一般原则,固然可以有所取舍:认同什么样的原则,或以什么样的原则为行为依据,无法强求一律。但是,不管选择什么样的原则,行为或手段的选择都应以所认可和接受的价值原则为依据,这一点又具有普遍性。从更为宽泛的角度看,以上的行为选择过程既涉及道德规范,也关乎道德意义上的德性。伦理学史上的道义论主要强调普遍道德原则或道德规范的制约,德性论则更多地注重德性的引导。事实上,规范和德性在道德行为过程中是无法相分的。一般的道德规范要真正地落实于行动层面,便应内化为人的内在德性,成为人的自觉、自愿的行为要求,而规范和德性在这一过程中则呈现彼此交融的形态。 就“非常伦理”而言,所谓“非常”首先相对于“日常”。与之相关,这里的问题又涉及“非常伦理”与“日常伦理”之间的区分。顾名思义,所谓“日常伦理”,主要是关乎日常生活范围之内的行为,与通常所说的日用常行具有一致性,其特点之一在于往返重复、相对稳定,如同每日的起居作息。与之区分的“非常伦理”则超乎日常生活,不限于日用常行,其所涉范围包括科技领域、政治活动、国际关系等。与日用常行的较为确定、往返重复不同,日常生活之外的领域具有多变而不确定的特点,后者对“非常伦理”无疑也产生了某种影响。在超乎日常生活的实践过程中,各种力量往往相互制约,存在着多重难以预测的因素,行为相应地呈现多变性和不稳定性;如何制约相关行为,成为“非常伦理”需要关注的问题。 当然,“日常伦理”与“非常伦理”的区分,本身又有相对性的一面。“非常伦理”和“日常伦理”都涉及伦理学的一般特点,前面提到的德性与规范之间的统一也体现了两者的相关性:不管是日用常行,还是超乎日用常行的行为,都既涉及普遍规范和原则的制约,也与道德行为主体的内在德性相关。从传统文化来看,中国人比较注重“礼”,约之以礼是行为的普遍要求。作为行为的普遍制约者,“礼”一方面表现为普遍的规范系统,另一方面又内化于仁德、仁义这样的德性取向。也就是说,它既涉及普遍的规范,也关乎内在德性。通常人们比较侧重于“礼”作为外在规范和社会要求这一面,然而,“礼”的真正实现又无法离开内在仁德。儒家的奠基者孔子已经注意到这一点:“人而不仁,如礼何?”(《论语·八佾》)如果缺乏内在规定,仅仅表现为外在形式,那么,“礼”便没有实质的约束力。“礼”与“仁”的以上统一,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看作德性与规范之间的一种融合。 以当代社会生活为关注之点,可以进一步注意到“日常”与“非日常”(“非常”)的相互关联。一方面,当代社会往往面临着所谓“新常态”,就新冠疫情而言,其持续已三年有余,一段时期中做核酸检查、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等,也成为日常生活中的“新常态”。在其他领域,如经济运行,发展速度已不像以前那样高歌猛进,而是逐渐地适应现实状况而有所降速,其提升着重于质量,这也是一种“新常态”。此外,在海峡两岸的关系中,对分裂势力的持续遏制也成为独特的“新常态”。另一方面,现在又面临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环境发生了多样变化,其趋向也具有不确定性。这样,“新常态”和“大变局”两者同时并存。这种情况也表明,稳定与非稳定、确定与不确定并不是截然分离的,从大的背景来看,毋宁说两者常兼而有之。可以说,“新常态”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共存于同一时代,从更广的背景上提示我们:“日常”与“非日常”的区分具有相对性,两者需要加以兼顾。 从伦理学上说,“非常伦理”既涉及伦理学的一般原则和普遍规范所具有的内在意义,也关乎这种内在价值意义的具体落实。判断、选择某种行为的依据主要是普遍的价值原则:人们一般是根据自己所认为正确或正当的原则来选择行为,并依循这种原则评判行为。合乎这些原则,便肯定其正当性;与之相悖,它的正当性便难以得到确认。在这里,价值原则及其体现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道德领域总是涉及普遍价值原则的落实问题。怀特海曾区分真实(real)与现实(actual)。在他看来,“未来仅仅是真实的,但尚未成为现实”(Whitehead,p.214)。以此为视域考察普遍的道德原则,便不难注意到,即使普遍的价值原则具有真切性,但若其未能体现于实践过程,便往往缺乏现实性;正是一般道德原则的具体落实,既赋予这种原则以真实性,也使之具有现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