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商主义在荷兰率先崛起中的作用

作 者:

作者简介:
梅俊杰,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荷兰是开放的“首个现代经济体”,自由贸易论的早期倡导也部分来自荷兰,世人因此相信,荷兰的率先崛起与重商主义无涉无缘。细查历史却可发现,荷兰在快速发展中同样采用了关税保护、产业扶植、政府干预等重商主义政策工具,借此形成的强大生产效能才是它奉行自由贸易的实力基础。荷兰事实上超前践行了重商主义所蕴含的赶超发展要诀:致力于在更具报酬递增潜力的工商业中培植自身比较优势,借助外来移民大力集聚能加速经济崛起的先进生产要素,注重通过技术模仿、进口替代和自主创新去增强产业竞争力。其后来走向相对衰落,是因为英法等国实行了更严格的重商主义,而荷兰却经历了产业脱实向虚、技工和资金流散、企业精神丧失、创新动力萎缩等“富贵病”,从而与重商主义背道而驰。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23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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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5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23)04-0060-16

       众所周知,荷兰是近代以来赢得世界霸权的首个国家,不仅如此,有充分证据表明,荷兰还是世界上“首个现代经济体”。①正由于荷兰这一领先地位,加之它对国际自由贸易的积极奉行及其政治经济运行所呈现的自由开放性,学界容易失察荷兰率先崛起背后的重商主义动力。人们通常相信,“只有低地国家尤其是后来的荷兰共和国未能采纳重商主义的观念和政策”。②即使是深究民族主义的史学家也以为,“荷兰经验是个例外现象”,那里存在“几近完美的经济自由”,“荷兰人一贯提倡自由贸易”。③

       然而,对荷兰崛起的此类自由主义解读并不符合历史事实,更无助于认识经济发展的历史规律。费尔南·布罗代尔就不同意所谓“荷兰从未推行过任何形式的重商主义”,称此论“未免言过其实”。④细究之下确可发现,荷兰倾向于自由贸易之时,恰是其国际竞争优势显赫无敌之际,而此前为了培植这种优势,荷兰同样实行过各类重商主义措施,之后当自身优势遭到削弱时,它也照样为应对挑战而诉诸重商主义。早期荷兰在重商主义问题上的行为逻辑,以后将反复再现于英国、美国等列强身上。因此,要考察现代国家崛起及重商主义作用问题,荷兰实乃不可多得的一个先行案例,何况对荷兰的相关研究向不充分。

       一、自由贸易主张源于实力优势

       1579年,尼德兰一分为二,包括荷兰在内的七个北部省份结成乌得勒支同盟共同反抗西班牙,随后尼德兰联省共和国(或俗称荷兰共和国)建立。荷兰立国未久便迅速崛起,17世纪初已成就无可争议的霸业。⑤在其“黄金时代”(1580-1670)早期,荷兰人便一方面广泛地实行自由贸易,另一方面开始提出自由贸易主张,有关理论尤见于雨果·格劳秀斯那些奠定国际法基础的著作,如1604年的《捕获法》及随后的《论海洋自由》《战争与和平法》。

       格劳秀斯提出,“贸易自由植根于各国的基本权利,该权利具有天经地义、亘古不变的理由”;“一国不应剥夺其他国家相互贸易的机会”,也不应禁止外国国民与本国国民的通商;国内和国际都不应限制自由贸易,“与实际所运货物无关的任何税费负担均不得施加”;海上通行权不应受到干涉,否则“被阻止者拥有开战的正当理由”。⑥格劳秀斯的这些思想多已成为国际法的重要原则,无疑是自由贸易学说史上的里程碑,对国际关系和人类进步不无积极意义。可是,我们也须看到这些思想的实用主义利益本源。

       格劳秀斯的《论海洋自由》和《战争与和平法》其实都源自《捕获法》。《捕获法》原是“为荷兰东印度公司1603年在海上捕获一艘葡萄牙商船而引起的两国间的纠纷,应这一公司要求而写的辩护词”。故“毫无疑问,《捕获法》主要为维护东印度公司利益而作”。本属书中一章的《论海洋自由》也与东印度公司密切相关,格劳秀斯一方面阐述荷兰在东印度应有的自由贸易权和航海权,另一方面应公司之请,着重宣传东印度贸易给国内带来的诸多好处。⑦

       自由贸易的理论构建与实际利益紧密相连,这一点不足为奇。之前,西班牙人也坚称,“自由贸易是自然法则的一项律令”,“西班牙人有权进入印第安人的土地”开展贸易云云。不过论者指出,如此主张自由贸易,“无非是因为西班牙其时正好是海上强国”。⑧同理,随着荷兰成为“海上马车夫”,它接过自由贸易的旗帜亦已水到渠成,德拉·考特在本国巅峰年代出版《荷兰的利益》(1662),抨击垄断和特权,呼唤自由贸易等自由体制,⑨自属顺理成章。由此可见,即使要赞赏荷兰的自由贸易倾向,也须认清其背后的实力支撑,这样才不至于追随流行信条而把荷兰经验理想化,乃至无视重商主义发展手段在那里的实际应用。

       (一)荷兰拥有最为强大的综合生产效率

       历史上荷兰确有倾向于自由贸易的多重原因。其一,自古已然的通海地理、河湖水网、水利设施及航运传统,让荷兰人习惯于开放的贸易交往;其二,中世纪以来该地区已城镇密布且分工发达,也利于密切的经济互动;⑩其三,土地和原料的缺乏,使之必须依赖积极的工商活动才能维持较高的生活水准;其四,当地的封建体制相对薄弱,行会和教会约束力偏小令工商政策更趋自由化。(11)

       对荷兰自由贸易动因的以上概述固然合理,但均偏重于静态的基础性条件。与此同时,更有必要从动态的经济发展阶段角度作观察。对于一个经济发展水平更高、产业竞争力更强、工业依靠外部原材料输入、总体生产能力超出国内消费能力、汲汲于向外扩张谋利的国家而言,自由贸易当然是不言而喻的最优政策选项。

       简言之,荷兰的自由贸易导向完全建立在综合经济效率包括工业优势之上。学界一般认为,荷兰霸权即使不算昙花一现,也主要是一种商业优势,甚至仅为某种海上优势,言下之意,自由贸易不过是荷兰商业利益的市场化延伸,与现代工业生产无甚关系。例如有称,“荷兰是一种没有能够转入工业化的纯商业经济”。(12)受此影响,国内学者也惯于忽略荷兰在世界现代发展中的一般意义,以致这一现代化先锋干脆不见于所谓“现代化三次浪潮”的序列。(13)如此一来,荷兰率先崛起背后的重商主义动力自然得不到深究,其奉行自由贸易时的真正动因也得不到恰当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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