殖民的前奏:“在华势力范围”概念与日本帝国主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林晓萍,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生。

原文出处:
世界历史评论

内容提要:

“在华势力范围”概念出现伊始,便存有争议性。“在华势力范围”概念在国际法上暧昧不明的“合法性”地位以及具体概念含义的多变性,为中国政府主张撤废“在华势力范围”相关的不平等条约带来了困境。同时,当国际上倾向于讨论撤废“在华势力范围”概念时,“在华势力范围”的多变性与可伸缩性,则被日本政府利用于“缩小”“在华势力范围”内涵,以试图达到维持其在华最大特权的目的。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23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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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以来,学界的帝国主义侵华史研究既包括列强在华获取殖民地,建立实际统治等内容(“正式帝国”);也包括列强要求开放港口,夺取铁道、矿务投资优先权,设定治外法权等内容(“非正式帝国”)。学界往往重视某一国家对中国的侵略全体史,①或者是某一具体利权的掠夺与收复史,②或是从地方史/地域史视角考察与列强关系。③前人研究虽然取得了丰硕成果,却较少从“正式帝国”(formal empire)与“非正式帝国”(informal empire)这一帝国主义侵略方式视角进行分析。④其中势力范围问题便是“非正式帝国”研究内容的重要一环。

       受学术研究视角影响,“在华势力范围”问题作为一个涉及长时段,多种利权,广地域的问题而被长期忽视。列强在华势力范围构筑问题也往往作为附属于列强在华寻求实际性统治,比如作为获取殖民地前奏的“次要问题”存在。而进行具体的,如铁路问题、矿产问题,乃至涉及投资独占权条约的研究,则缺乏将这些问题统合于一个问题意识之下的视角。既有中外学界虽对“势力范围”有所关注,⑤但对这段侵华历史中,所谓“在华势力范围”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尚未做出清晰梳理。

       本文拟对“在华势力范围”概念的特征进行介绍与分析,并指出在外交交涉中,“在华势力范围”概念的这些特征如何被日本利用于扩张在华特权利益,以及中国政府在国际社会上提出废除“在华势力范围”时所面临的困境。

       一、“势力范围”概念在学理上的争议性

       “势力范围”,在日文文献中又常表述为“勢力範囲”或“勢力圏”。⑥植田捷雄等编辑的《中国外交文书辞典清末编》中将“范围”一词,解释为“支配圏”“勢力圏”。⑦陆军步兵少佐神保文治在进行南洋踏查时,则建言道:日本国民移居海外,容易受到“土人”猜忌,甚至引起排斥。因此,殖民活动需要仰赖国家军事力量支持。农业殖民的地方应选在帝国势力圈之内。⑧

       而“势力范围”的西文表达则较为多样。日本早期殖民政策学者新渡户稻造,在其讲义中标注的“势力范围”对应英文表达为“sphere of influence or action”。⑨国内学者常引用的稻田周之助《法律学界:势力范围论》一文,则以“sphere of influence”标注。⑩据民国国际法大家周鲠生总结,“势力范围”在国际协约或外交文件中,常用其他不同名称,表示同样或类似的事实。类似的表达有:sphère d’intérêt,sphère d’action,zone d’influence,champ d’opération,sphère de puissance等。(11)现在英文学界亦经常以zone of influence或sphere of influence描述势力范围,并无统一用词。(12)

       在国际法中,获得领土权的方式极多,如发现和先占(discovery and ocupation)、租借(lease)、割让(cession)、征服(conquest)等多种形式。势力范围只是其中一种。(13)势力范围现象出现的原因是19世纪后半期列强希望在非洲扩张领土,“而一时又不能全部实行占有,甚或即设置所谓保护地,亦不暇做到”,于是诸国为了免于他国竞争发生冲突,相互订立条约,分割彼此所属的地域,并承诺互不侵犯。(14)

       具体来讲,势力范围是数国相互约定不得进入他国范围而形成的。在势力范围内,该国家可以自由行动。不过,势力范围并不意味领土扩张,而且势力范围的协定只对缔结盟约的国家相互之间有约束力,对第三国则不具有效力。(15)与其他国家获取领土的方式相比,势力范围、保护地等形式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依据条约形成,得到了国际法的承认。(16)

       19世纪末随着诸强国开始在中国通过不割让条约、大国协定互认控制范围、租借领土等方式确定势力边界,中国亦出现了势力范围问题。面对在华势力范围,不同学者有着不同认识。其中大部分学者认为中国的势力范围与非洲势力范围存在差异。

       英国学者韦斯特莱(John Westlake)认为诸国在非洲追逐的势力范围是消极的,而在中国所构筑的势力范围则是积极的。这体现在非洲作为未开地,两国或多国相互约定对方的势力范围,但对第三国并无约束力。但是,在中国除了列国相互划定在华势力范围外,诸如要求清国政府宣布不割让某地宣言,对其他国家也可以产生约束力。这就意味着,在华的这种势力范围划定,不仅具有排斥缔约国家的消极约束力,还有依赖于清国主权排斥其他所有国家介入势力范围的积极约束力特征。(17)

       日向辉武则从现实情况出发,认为诸国在中国所构筑的势力范围与非洲之势力范围不可同日而语。在华势力范围是缺乏效力,不牢靠的。其所举例子是,清廷虽然对外宣布不割让某地域,但是到其他国家想要瓜分中国时,其实并没有产生什么切实的效力。(18)

       法学博士泉哲则认为租借地与势力范围亦是一种殖民地,它们在国际法上并无独立的人格,租借国或拥有该势力范围的国家需对其国际法上的问题负责。不过,泉哲认为这只是“野蛮未开之地”的情况,而像中国那样的文明国内的势力范围问题与非洲是无法相提并论的。在华势力范围在泉哲看来不过是势力范围的一种变形,并不是一种统治形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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