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应用伦理学?

作 者:

作者简介:
戴茂堂,男,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国际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近年来,应用伦理学已经成为学术界的高频词。应用伦理学的产生被广泛认为推动并代表了伦理学的“繁荣”。倘若倡导应用伦理学旨在强化伦理学的实践功能和问题意识,强化伦理学对现实问题的积极干预,那倒是无可厚非并值得肯定的。遗憾的是,当今学术界缺少对应用伦理学概念的认真思考,伦理学在追逐应用的过程中下降为解决某个道德问题的具体手段,结果是应用伦理学成为伦理学应用,并且往往是对伦理学极其庸俗和粗陋的应用,那就是简单地把伦理学当成工具来使用,遗忘了伦理学特殊的价值引导功能,丢失了伦理学高贵的学术理论品格。正因为如此,随着伦理学被越来越多地应用,道德问题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变着花样在增加。只有对这一现象的文化源流给出深层反思,才能规范伦理学的合理应用,应用伦理学也才能得到恰当的解读。其实,应用伦理学与理论伦理学不可以截然两分,应用伦理学一定是理论的;伦理学与应用不可以截然两分,伦理学一定是应用的。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3 年 06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23]02-0040-09

       历史前行、时代巨变引发了太多的伦理道德问题,具体包括政治伦理问题、环境伦理问题、医学伦理问题、经济伦理问题、网络伦理问题等,不一而足。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当代伦理学纷纷转向应用领域并且迎来了研究范式的转换。在政治领域出现了政治伦理学,在环境领域出现了环境伦理学,在医学领域出现了医学伦理学,在经济领域出现了经济伦理学,在网络领域出现了网络伦理学。总之,应用伦理学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次应用伦理学应运而生,绝非应用伦理学本身作为实践科学的内在逻辑发展的必然要求,即必须对各个领域出现的现实问题作出积极回应,而是一开始就迫不及待地想要解决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出现的各种现实问题。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种尴尬——随着伦理学越来越多地被应用,现实问题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变着花样在增加。伦理学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应用活动中“乘势而上”,扮演了能够解决各种具体问题的“无所不能”的工具角色。“一时间,似乎每个人都可以对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提出伦理学的解决方案,伦理学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只是在‘繁荣’的背后,现实生活中的各种问题依旧如初,并没有得到实质上的解决。”①其中问题的症结就在于,中国当代伦理学在这次研究范式的应用转换中,既不理解何谓应用伦理学,也不理解何谓伦理学应用,还不理解应用伦理学与理论伦理学的关系。结局只能是既丢掉了伦理学理论上的深刻性,又没有真正换来伦理学应用的实效性。显而易见,一些广泛使用但似是而非的应用伦理学概念还需要进一步澄清。

       一、何谓应用伦理学?

       随着以元伦理学为代表的西方伦理学在现代西方日益暴露出严重的局限性,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应用伦理学在西方兴盛起来且呈现出多元化发展态势。而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传统伦理学日益暴露出严重的滞后性,应用伦理学作为新兴学科迅速发展起来,俨然成为当代伦理学学科的主要形态。不过这种“繁荣”带来了一个错觉,那就是普遍认为以前的伦理学只能算是理论伦理学,现在的伦理学进展为、上升为应用伦理学。如此一来,伦理学被有意无意地分为理论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似乎完整的伦理学是由理论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的。其中,理论伦理学主要研究伦理学的基础理论问题,特别是集中于道德形而上学、道德认识论以及道德规范体系的研究;而应用伦理学主要研究伦理学的应用问题,以研究具体的、在公共领域有争议的道德问题为其根本特征。并且,随着应用伦理学不断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理论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相互对立的观念不断被凸显和强化。在这个方面,江畅的观点最有代表性。江畅明确提出了理论伦理学概念,并解释说:“理论伦理学是从根本上、总体上研究人生及其相关的社会、世界、宇宙问题,它所提供的是一般价值原则和基本行为准则,它所构建的是价值体系的总体框架。”②他还进一步认为,这些原则和准则是宏观的,只能为人们提供一般的信念。这些宏观的原则和准则只有具体化为不同层次和不同维度的具体原则和准则,才能给人们提供现实伦理道德生活的指导,这才是应用伦理学的用武之地。③那么何谓应用伦理学呢?江畅给出了与理论伦理学全然不同的理解。他认为:“应用伦理学是一种应用研究,或者说是伦理学研究的应用化。这种研究立足于不同领域人类生活的实际和需要,根据伦理学的根本生存理念、一般价值原则和基本行为准则,提供适合人类生活不同领域实际需要的具有规范性、可操作性的具体生存理念、价值原则和行为准则,解答人类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为规范和引导现实服务。这是应用伦理学研究的旨趣之所在。”④上述对理论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颇具代表性的理解进一步加深了理论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的分立。

       从表面上看,这种分立似乎没有问题,理论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分别负责不同领域的研究,前者保证了伦理学作为人文学科的理论性,后者保证了伦理学作为实践学科的应用性。但是,如果深入思考就会发现这种在伦理学内部将伦理学的理论性和应用性截然两分的做法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首先,如果理论伦理学只作理论研究,那么理论研究的实际意义何在就会成为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理论研究无论多么深入、多么深刻,如果对解决实际问题没有任何作用,那就只能是纸上谈兵,当然也就无法实现理论的应用价值。但实际上凡是客观的深刻的理论一定会对解决实际问题具有指导作用。正如康德所说:“人们单凭纯粹实践理性就可以造成实践活动,不是想想而已,而是可以支配你的行动,可以让你去做一件事。”⑤根本就不存在理论很深入、很深刻却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情况。我们可以用解决实际问题的效果作为判断理论的真理性的标准。伦理学理论自古以来就具有实践品格,包含着对人类生存状况的密切关注和深切关怀。所以,康德常常讲,纯粹理性单凭它自身就有实践的能力,人作为有理性者肯定会把这种理性应用于实践活动中。表面上看,西方古代伦理学主要关注的是“什么是德性”和“如何才具有德性”,近现代伦理学主要关注的是“什么行为是正当的”和“如何才让行为正当”,但无论古代还是近现代的伦理学都试图通过对上述问题的理论分析来回答现实中的善恶问题,指导人们的现实生活,进而使人类更好地合乎道德地生存。

       其次,如果应用伦理学只作应用研究,那么伦理学何以具有应用的价值就成为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伦理学如果不能说明自己的应用价值得以产生的内在根据,那么伦理学就可能被外在地理解为处理实际问题的手段和工具。为了避免对伦理学作外在化的手段和工具的理解,就必须逻辑地追溯到伦理学内在的理论层次,其实正是深刻的伦理学理论才内在地构成了伦理学的应用价值得以产生的终极根据。康德在谈及“应用道德哲学”或“应用于人类自然本性的道德哲学”时指出,这个概念“本身就说明了道德哲学的原则是从上面应用到人类的自然本性上来的,而并不现存于这种自然本性中,否则怎么说‘应用’?只要你好好回想一下,你是怎么得出这个说法来的,就知道它必须以承认道德法则的先天性为前提了。回想就是回溯、追溯,就是反思,对通俗的道德哲学本身进行深入的反思。所以从通俗的道德哲学过渡到道德形而上学,并不是从一个过渡到另一个,而是对同一个东西进行反思的深入和回溯,发现其中所包含的更深层次的原则。”⑥如果没有纯粹实践理性的道德形而上学标准,实践中的任何行为都可能掺杂很多经验的东西,不一定是真正道德的。因此,也就难以产生实践的效力。表面上看,应用伦理学是应用研究,但应用研究的内在根据却是一整套的理论原则。事实上,根本就不存在“非理论的”或“不理论的”伦理学。“学”指学术、学问,“学”也就代表了理论,应用伦理学也不例外。在实际问题的应用研究中依然无法脱离理论特性。在这个意义上说,一味强化应用伦理学的应用性,并企图超越和回避甚至否定应用伦理学的理论性,是不切实际的幻想。同样的,也根本不存在“不理论”或“非理论”的应用伦理学。任何时候都无法想象一个没有理论性同时又可以称之为应用伦理学的东西。其实“不理论或非理论的应用伦理学”这样的描述本身就是似是而非、自相矛盾、自我否定的。试想,如果没有理论,那么应用伦理学如何能够上升为“学”呢?由此可见,伦理学的理论研究如若有现实意义,就必须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伦理学如若有应用价值,就必须具有一套整全的理论作为内在支撑。伦理学是唯一的,唯一的伦理学既有理论诉求又有实践意愿。这就表明,理论性和应用性是唯一的伦理学的一体两面,它们一起同时体现了伦理学的内在本性。应用伦理学的提出既不是说在伦理学之外还有一个应用伦理学,也不是说在应用伦理学之外还有一个理论伦理学。既然伦理学既是理论的,同时也是应用的,那么在伦理学内部,对于理论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的截然两分既没有必要也没有意义,甚至更进一步可以直接说是悖谬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