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804(2023)02-0083-09 当前,人类社会正在发生显著而深刻的变化,世界秩序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需要注意的是,世界秩序不仅是国际关系理论的研究对象,更是一个根本性的政治哲学命题。①纵观近代哲学史,霍布斯等人的契约论、康德的目的论和黑格尔的神正论提供了三种具有代表性的世界秩序构想。而其中对马克思影响最深、关系最直接的无疑是黑格尔的主张。实际上,批判黑格尔对世界秩序的神正论解读,构成青年马克思思想发展中一条被忽视的线索,也成为马克思开启政治哲学变革的重要契机。阐释清楚这一隐含的思想过程,既有助于进一步把握马克思与黑格尔的理论关系,敞开新的研究场域,也有助于深化我们对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理解,回应现实问题和引领实践变革。 一、黑格尔对世界秩序的神正论阐释 从哲学史上看,黑格尔对世界秩序的构想是以批判契约论和康德的目的论为基础的。首先,从霍布斯、洛克、休谟到卢梭,契约论者普遍主张,人应该通过订立契约来摆脱“自然状态”,保证个体不会陷入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同样的逻辑被认为适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因为要达到人类真正的和平,仅局限在个体让渡权利来建立国家是不够的,还必须使国家之间同样达成理性的“契约”。正如休谟所说:“在任何一种交往中,政治团体都应当被看作一个法人……因为各国也像私人一样需要互助。”②从个体之间的契约关系推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关系,意味着契约不仅是建立“国家”的方式,也是建构世界秩序的方式。其次,康德沿着契约论的逻辑,提出建立“各民族的联盟”来实现永久和平的设想。这一设想的独特创建在于康德为和平契约注入了“目的论”的终极原因。在1784年发表的《关于一种世界公民观点的普遍历史的理念》中,康德指出,正如个体之间的对抗性最终促使人们用强制性的法律来约束每个人的自由行为,大自然也利用国家之间的战争来实现其理性的“目的”。国家之间的战争及其惨烈的后果,在最大程度上促使人们设法走出野蛮人的无法无序状态。在这样一个由集体安全所保障的体系中,“公共法权势必把二者引向一种多民族的国家法权或者世界公民法权的理念”③。换言之,永久和平的世界秩序被康德视作理性的最高目标和人类历史的终点。在此框架下,国家间的团结将得到长久维护,人类的全部才智禀赋也将得以充分展现。 黑格尔既不赞同契约论者从个体推演国家的逻辑,也不赞同康德的“民族联盟”观念,在他看来,“国家之间没有裁判官,充其量,只有仲裁员和调停人,而且也只是偶然性的,即以争议双方的特殊意志为依据的”④。从理论上说,和平契约或者民族联盟是建立在各主权国家特殊意志的偶然结合基础上的。由于它们的权利不是由超国家权力的普遍意志来实现的,而是由相互对立的国家的特殊意志来实现的,因此不管这种结合是出于道德的、宗教的、利益的或其他动因,都无法避免这种由特殊意志叠加而成的共同体随时面临瓦解的危险。而从现实上说,黑格尔指出,如果不存在一个凌驾于各个国家之上的最高权力,也就无法保证国家间契约的效力。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签订以来的历史表明,国际法的普遍规定性总是停留在应然的设想中,而实际情况却是各国陷入“达成契约—取消契约—达成契约……”的循环往复状态。为破解上述困境,黑格尔主张诉诸“绝对精神”——世界秩序不再被设想为是国家特殊意志的简单集合,而必须被看作是普遍理念的自我实现。黑格尔对此这样解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是摇摆不定的,也没有裁判官来调整这种关系,唯一最高裁判官是普遍的绝对精神,即世界精神”。⑤换言之,世界精神作为总体性统摄着民族国家的个体性,并通过后者将自身呈现为普遍目的。世界秩序的本质是作为实体与主体的世界精神自我辩证运动的具体化,反映了世界精神在历史进程中的自我认识。这样一来,整个历史就被黑格尔赋予了一种精神的连贯作用,它使得无数以民族和地域为单位的历史事件背后,显现一个起支配作用的终极理性。正如黑格尔所说:“理性存在于世界史中,这是一种真理”,“世界史本身只不过是显现这同一种理性的一种方式,是理性显现自身的各种特殊形态之一”。⑥ 世界精神演进的不同环节,意味着各民族和国家在世界历史的历时性逻辑和世界秩序的共时性结构中的不同位阶。黑格尔依次考察了东方国家、古希腊和罗马、日耳曼世界中的自由的特征和实现程度,最终认定世界历史的完满成熟状态表现在实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伦理国家之中。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对此作了详细的论证。所谓“伦理国家”是指“个体独立性和普遍实体性在其中完成巨大统一的那种伦理和精神”,是“实体性意志的现实性”和“具体自由的现实性”。⑦在黑格尔的设定中,伦理国家所反映的意志是“实体性意志”,而非契约论意义上个人组成的“共同意志”。后者实际上只能停留于市民社会的特殊性原则,而前者却可以把个人的特殊性需要上升为普遍性福利。黑格尔认为,只有这种完美结合了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伦理实体才是作为正义和自由理念的现实性定在;反过来说,只有在“一个肢体健全和真正有组织的国家”中,个体方能实现真正的自由。这里必须指出的是,以往我们对黑格尔政治哲学中“自由”的阐释主要就以上述伦理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克服为终点;但实际上,在黑格尔的理论体系中,伦理国家还必须组成世界秩序,才能完成自由理念的彻底现实化。具体来说,理念的自我实现表现为国家之间的彼此“承认”。黑格尔做了这样的解释:一个国家的主权意味着它有权要求他国承认它在疆域范围内行使唯一的统治权力,“但是这种承认要求一项保证,即别国既应承认它,它也应同时承认别国”⑧。黑格尔以一种理性主义的态度将世界秩序置于“应然”的理念之上,而将现实的国家关系规定为不断地“为承认而斗争”。在此逻辑中,不仅是单个伦理国家,而且是国家间的秩序构成绝对精神的“道成肉身”。前者需要上升到绝对精神才能获得意义;而后者则要在世界历史中获得丰富而具体的实现。这即是黑格尔所说的“全体的自由性,与各个环节的必然性,只有通过对各个环节加以区别和规定才有可能”⑨。 总之,黑格尔把世界秩序的展开过程看作绝对精神实现自身的“手段”,而把绝对精神看作世界秩序的“终极目的”。由此,“世界秩序”作为黑格尔的政治哲学概念,其意涵就超越了一般的国际关系领域,也超出了康德的人学立场,而具有理性宗教的色彩。绝对精神拥有一种神圣威力,“这种神圣威力曾经引领过并且现在引领着、曾经支配过并且现在支配着世界史进程”⑩。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正确地将黑格尔描述的世界历史运动称为“神性的过程”,世界历史同时成为对神之正当性的证明。当代哲学家伽达默尔更是指出,黑格尔关于世界秩序的筹划本质是一种创世学说的翻版:“假如真的存在一种能够唯一地限制相互接替的世界筹划的普遍历史运动的自在存在,那就显然必定有某种超越一切有限的人的观点的东西,有如向无限的精神所表现的那样。但这就是创世秩序,它以这种方式而对一切人类的世界筹划永远保持着前定性。”(11)一言以蔽之,理性是世界秩序的本原,国家及其秩序则是理性在现实中的物化;自然时间的历史是逻辑的后果,而逻辑的前提反而是历史的终结。这就是黑格尔世界秩序构想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