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谨防这些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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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

原文出处:
税收征纳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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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3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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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我国的经济呈现出较快回升的趋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的数据,今年一季度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4.7%,其中3月份的采购金额同比增长14.1%,企业的销售也有较高的增长。然而,在高速发展的局面之下,由于部分中小微企业缺乏严格的内控机制,容易陷入虚开发票、偷漏税等涉税风险之中。有鉴于此,本文汇总、盘点了中小微企业在管理、运营过程中常见的税务风险,希望助力企业的健康发展。

       风险:老板支出全部由企业报销或面临涉税问题

       在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一些企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可能会持有“我即企业,所以我的消费企业就应当报销”的观念。但在税法上,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是不能够进行成本扣除的,这些支付给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资金、报销均需要视同分配股息、红利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上,不只是消费性支出的报销,还有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跨一个财年的长期借款等,都存在个税风险,企业应当代扣代缴个税。

       如果企业存在上述行为被税务机关查处,则企业会因为负有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都没有依法代扣代缴,从而被追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并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以相应的罚款。

       风险:签订“阴阳合同”转让股权构成偷税

       中小微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出现股权的调整和变动是常见情况,在股权的交易和转让过程中,个人所得税是绕不过的一道关卡,因此有的股权转让双方就试图通过伪造假的、金额较低的股权转让合同交给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较少的个人所得税,私下里另行签订一份反映真实交易金额的合同。

       实践中,阴阳合同最终因为各种原因被揭发、检举的案例不在少数。在一些案例中,由于股权转让的双方存在民事争议,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披露了真正的合同,从而被税务机关发现;也有一些案例中是被案外人员向税务机关检举揭发,从而引起税务稽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阴阳合同”是典型的虚假申报,构成偷税,将会面临偷税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可以说风险极高。

       风险:资金回流触发虚开风险预警

       至今为止资金回流依然是判断虚开发票的最为显著的一个风险特征。其逻辑是:虚开发票因为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或者服务,则购买方虽然以公对公的方式支付了足额的价款,但是必然要通过各种途径将该笔资金索要回去。随着税务、银行大数据的健全,一笔资金在银行系统里无论如何流转,无论拆分多少笔,经过多少人的账户,只要最终形成了回流的“闭环”,就会触发预警。广大企业应当警惕巨额资金形成回流闭环,尽量避免此种交易的出现。如果不得已必须形成回流闭环,例如定金、垫付资金等情形,应当备齐交易的资料,用以说明回流的合理性和交易的真实性。

       风险:大宗商品“托盘”“过票”卷入虚开

       大宗商品如废钢、有色金属、石化产品等贸易,货物运输、仓储的成本是极高的,因此在实践中多会采取货权凭证转移的方式来开展贸易。实践中我们注意到一些案例,即某些并不参与大宗商品贸易的中小微企业,在亲友或者业务员的介绍、推销之后,以“托盘”的身份加入某一个大宗商品的贸易中,即上游企业明明可以直接销售给下游企业,却以“垫资”等名义非要再插入一家企业,从而延长贸易链条。

       例如在多起成品油贸易的案件中,上游企业利用中小微企业实现“过票”行为,或者通过技术手段让这些中小微企业虚增成品油库存,从而利用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偷逃消费税。案件曝光之后,被利用的中小微企业就将负担沉重的消费税责任,同时还面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风险。

       在废钢的业务中,也存在这种情况。即上游企业从散户处收购了废钢,找第三方的开票公司代开了发票,收购废钢的企业为了隔离风险,会在收购废钢的过程中再加入一家企业参与购销链条,这个公司只需要走走资金开开票,转移一下纸质的货权凭证,就可以获得固定的利润。然而,风险就在于一旦上游企业因存在票货分离的情形被定性为虚开,则插入进来的公司成为“防火墙”,需要承担进项的全部税款,甚至面临行政、刑事责任。

       风险:关联企业间互相开票虚增业绩不可取

       实践中,一些处于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的关联企业有时存在相互之间频繁开票的行为,或者一笔货物经过好几家关联企业的购销,然后再卖给下游企业,从而营造出这些企业经营良好、营业额及营收高的假象。

       那么在一些货物的买卖过程中,有的具有真实的货物但是仅以货权凭证转移作为货物交付的形式,有的可能不存在真实的货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这种做法涉嫌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增业绩,因为主观上并非偷逃国家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因此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但是实践中,也有部分企业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例如有的企业可以依靠它的高营业额换取地方政府的财政奖励,从而被认为是骗取国家税款等。即使不被认为是犯罪,开具与真实交易不符的发票仍属于《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虚开发票,需要补缴相应的增值税并处罚款,行政责任依然不能免除。

       风险:提供服务却不开票可构成偷税

       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零售型企业,例如经营成品油零售的加油站、商品零售的电商、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餐饮、酒店等,由于大量的自然人消费者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使得这些企业积攒了大量的不开票收入。有的企业负责人还会在收取相应的货款时,让消费者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的方式将资金支付到企业负责人或者员工的个人账户里。但是,这些行为从本质上说都涉嫌隐匿企业收入,出现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行动,极易触发偷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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