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基建项目在建工程正式转固定资产对高校来说一般需要经历两个步骤:一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实物资产交付使用,以暂估价值入账;二是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批复后,办理正式转固,以批复的决算值为资产最终入账价值。高校基建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政府审批手续复杂、参建单位多、时间跨度大、内控管理环节多,需校内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完成建设管理、款项结算、建设成本归集核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一系列工作,最终形成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后,高校一方面需要办理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和审计,另一方面需要等待上级主管部门对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这些环节耗时较长,会影响高校基建项目及时转固。另外,在高校的会计核算方面也存在着很多复杂的因素,导致高校基建项目对成本归集不能达成共识,影响基建项目按时转固。上述因素导致高校存在基本建设类经费投入比例较大而结转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比例较低的问题,因此,财政部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加快做好转固工作,并于2019年1月印发《关于加快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1号)。2021年印发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会[2021]33号)也着重对在建工程按估计价值转固相关会计处理进行规定,但高校在建工程长期挂账的现象仍难以禁止,基建项目转固会计核算是否合理、规范,直接关系到高校在建工程转固工作是否科学高效,也直接影响了高校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如何使已交付使用基建项目在建工程转固工作尽快落实,还需要根据经济业务实质和管理实际对高校基建项目转固遇到的会计核算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与探究。 二、高校基建项目转固会计核算有关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高校内部财务预算管理与建设成本归集核算管理脱节 2019年1月1日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施行,取消了基建会计单独建账的模式。高校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直接在事业账中进行基建业务核算,主要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基建业务成本归集和核算。政府会计制度还规定基本建设投资应按项目单独核算,这里的“按项目单独核算”指按某一具体的基本建设项目单独管理与核算。而在高校会计核算的实际应用中,除了会计科目核算的维度,校内预算项目辅助核算也是高校会计核算的重要维度之一,在财务信息系统中,传统会计科目核算下增设校内预算项目辅助核算已经被很多高校采用,通过校内预算项目辅助核算,按照划分同类原则、长期性原则、项目属性唯一原则对项目进行分类及编码设置,会计科目余额和各个具体校内预算项目余额相互关联,构成了高校立体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财务信息系统中的校内预算项目核算的精细化,通过设置项目的多方面信息(包括项目主管部门、所属部门、经费性质、资金来源等),有助于项目的多层次、多维度管理和统计分析。对于某一具体的基本建设项目来说,与基建项目相关的经费由多个校内职能部门管理,且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一个基本建设项目使用多个校内预算项目经费完成,如何全面、准确地归集基建项目的建设成本尤为重要。 以教育部直属高校为例,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基本建设项目分别实行审批管理或备案管理,高校在实际管理中也会对某一具体的基本建设项目分设中央预算资金、地方预算资金和其他自有资金等校内预算项目。有的高校部门职能分工较细,校内预算安排时将与基本建设相关的专项经费按照惯例安排到各执行部门名下,多个职能部门参与基本建设相关工作,比如校园规划论证专项费用、基建前期论证费、征地动迁补偿费、供热并网费、电力增容费等。在某一具体的基本建设项目未立项之前发生的费用,例如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费、环评报告编制费等在基建项目立项后通常会调至项目成本,但是由于部分高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套用模板或者调研论证不充分等问题往往导致征地动迁补偿、供热并网费、电力增容费等一些待摊投资在基建项目转固时遗漏在外,这种校内财务预算管理和建设成本归集核算管理脱节导致基本建设项目成本不完整,从而造成房屋建筑类资产价值低估的现象普遍存在。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发生征地等费用结转资产的做法不统一 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为适应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需求,解决食堂、宿舍以及教学设施短缺等问题,各高校着手迅速扩大基建规模,由于老校区缺乏闲置土地,纷纷谋划贷款征地建设新校区。2000年前后很多高校陆续发生了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各项费用,如土地征用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土地使用权为无形资产,那么基建项目中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是结转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还是按照“待摊投资”核算后分配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最终结转为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价值,学术界也持有不同观点。 目前相关制度文件没有对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征地等相关费用结转资产进行明确指导,导致很多高校对征地费的管理和会计核算操作不一致。在基建计划管理层面,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基建投资计划时,有些高校征地费按照单独项目报送基建投资计划,在建筑物建设项目转固时却未将以前年度征地费等随之结转,导致以前年度征地费在“在建工程”会计科目长期挂账;有些高校不再对征地费单项申报基建投资计划,而是并入各建筑物的建设项目以待摊投资的形式申报,有的高校甚至没有对征地费报送基建投资计划。在土地政策属地化管理层面,高校的公益性属性使得其教育用地使用权是以无偿划拨形式取得的,有的地方政府给高校的教育用地是净地,有的地方政府虽然是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但由高校负责地上建筑物的动迁补偿和青苗补偿。各高校基建计划管理与土地政策属地化管理的不同,导致后续征地费的管理与会计核算千差万别。在征地费结转资产时,有些高校将征地费相关支出结转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有些将征地费相关支出分摊到相关建筑物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甚至有些高校将征地费等相关支出直接费用化,不规范的会计核算结果也势必会影响高校财务资产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