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核算问题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轩宇,高级会计师,辽宁省地震局,辽宁 沈阳 1111034。

原文出处:
商业会计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3 年 10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政府部门风险防范意识的不断提升,原政府会计制度下的会计实务操作方法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在实际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会计标准和会计政策不统一导致的政府财务报告信息质量较低、核算口径与多项制度并存导致的不同部门单位会计信息可比性不高等。虽然新政府会计制度的实施有效解决了原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但是也使得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的核算更为复杂。

       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指的是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或经费拨款,是“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财务会计)和“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预算会计)两个科目的总称。虽然新政府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对上述会计科目的定义与核算范围均进行了规范,但是在实务处理过程中仍存在诸如可理解性与可操作性不足、明细科目设置不完善和财政预算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如何准确理清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的核算范围,逐渐成为行政事业单位在实务处理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因此,本文在明确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核算范围的基础上,结合案例详细分析了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过程,通过对比分析三个案例探讨在实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度完善、会计人员培训、明细科目设置和财政预算管理规范等方面提出相应改进建议,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核算范围的调整

       新政府会计制度下收入及其对应预算收入通常不会同步进行确认,两者核算的会计基础也存在明显差异,前者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后者则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核算相对复杂,如何对相关概念及其核算范围进行准确界定成为会计处理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一)新政府会计制度对核算范围的界定及其核算难点分析

       新制度规定,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的核算范围为非本级经费拨款和本级横向转拨财政款,并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经费拨款应该使用“事业(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科目核算。可见,虽然新制度强调取得的经费性质为非同级财政拨款,并进一步规范了相关会计科目的核算范围,但是相关规定仍不完善。例如,省级司法厅给A市行政单位拨来业务费,上述业务费来源于上级政府其他部门,然而新制度对相关科目核算范围的界定并不包含上述情况,如何对业务费进行准确核算成为实务处理过程中的难点。另外,新制度对“事业(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科目的核算范围仅局限于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科研以外活动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如何进行核算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和争议。

       (二)“34号文”对核算范围的界定

       为了进一步解决新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34号文”于2018年12月6日正式出台,重点对新旧制度衔接有关问题进行规范,并加强了对单位资产核算工作的要求。与新制度不同,“34号文”明确规定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核算范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从上级或下级政府取得的各类财政款。这种情况应该与上级补助收入相区别,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主要指的是财政款,上级补助收入指的是行政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其二,从同级财政以外同级政府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例如,对于某工作事项财政将经费预算下达给牵头部门,再由牵头部门转拨,接收单位应该通过该科目进行核算。

       按照“34号文”,当取得财政款时行政事业单位首先应该对资金来源进行详细分析,在此基础上判断相关财政款项的核算方法。具体来看。如果财政款项为非同级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对相关款项的用途进行具体判断,如果用于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应该通过“事业(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科目核算;如果不属于上述用途,则应该通过“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核算。同时,上述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也可以理解为一种附有对价条件,如果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即存在附有对价条件,行政事业单位应该通过“事业(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科目核算。例如,B大学与省教育厅签订某培训项目合同,省教育厅拨款1500万元给B大学,B大学全程负责培训相关工作,在收到拨款时应该通过“事业(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科目进行核算。如果财政款项为同级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对拨款方式进行具体判断,如果属于横向转拨财政款且从同级财政以外同级政府部门取得,应该通过“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核算,如果属于普通的同级财政部门拨款则应该通过“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核算。综上所述,“34号文”的相关规定弥补了新制度存在的不足,通过对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定义和核算范围的重新界定,进一步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在新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

       三、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核算问题案例分析

       在明确具体核算范围的基础上,本文结合案例详细分析了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过程,通过不同案例的对比进一步探讨会计核算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从而提出完善建议。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