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尔控杨泰记案”华英合璧全案刻本探赜

作 者:

作者简介:
屈文生,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外语学院教授(上海 201620)。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新发现的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堂于同治十三年末(1875年1月)开庭审理的“熙尔控杨泰记案”罕见中英双语全案刻本,完整记载了原告起诉状、被告答辩状、两造外籍律师对双方证人的直接询问、交叉询问、再直接询问及结案陈词等审前与审中各环节内容,对于会审公堂早期诉讼程序与审判模式等问题研究具有可贵的史料价值。本案前身熙尔控中国御国家案发生于1862年,因原告方欠缺关键物证,本于1863-1864年间已经美驻沪领事法庭组织“会断”为原告索欠不成立,但这起本已了结的陈案在美驻京公使的授意和驻沪总领事官的同意下,依据条约确立的被告主义管辖原则于1874年再度在另一司法机构即会审公堂提起“会审”。同一案件经“会断”到“会审”即一事二审的程序表明,西人实质性操纵着租界司法机构的案件管辖权。本案同时表明,实践中的早期华洋诉讼程序有别于《会审章程》文本中规定的诉讼程序,早期会审公堂实有初等公堂和高等公堂凡两种。初等公堂实行华官主审—洋官陪审制。高等公堂实行华官—洋官会讯制,遵循“审—判”分离模式,即案件由华官洋官会同审讯,判决由华官独立作出。领事在早期会审公堂扮演的是“断事者”而非“断法者”的角色。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23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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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23)01-0191-17

       晚清民初以降,学界围绕上海租界Mixed Court(早期多称会审公堂,中后期则多称会审公廨)已有不少研究成果,但以中后期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与法租界会审公廨为主,似未见基于早期会审公堂的完整双语司法档案研究。①笔者偶得一件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堂(下称会审公堂或公堂)于1875年审理的一桩重要华洋交涉商欠案珍贵华英合璧全案刻本,即“美商熙尔控杨泰记欠高桥轮船租船价并赔船价银共五万四千两暨共欠十一年利银案”(熙尔控杨泰记案,Hill v.Ta Kee)档案。该中英双语档是研究会审公堂早期司法活动一例完整而罕见的标本②,具有重要的文献学价值和司法语料价值,可以补证因文献阙失而带来会审公堂早期史及华洋交涉案件研究的不足。

       一、熙尔控杨泰记案:由来与争点

       据熙尔控杨泰记案双语全案刻本,本案两造为原告美商熙尔(Charles E.Hill)和被告华人杨泰记。熙尔曾在上海美租界虹口经营旗记铁厂(Hunt & Co.),制造西洋机器和修造船舶,后入伙著名的怡和洋行(Jardine,Matheson & Co.)。③杨泰记是已故上海巨商、记名道杨坊(1803-1865),④及至本案后于1874年12月26日在会审公堂提起⑤时业已过世,但英美法上,被告去世而诉讼理由成立的,仍可被列为案件被告。

       (一)案件由来

       本案起先发生于1862年6月,原告熙尔曾将争议提交至美驻沪领事法庭,1863-1864年间曾先后经中美官员委托四位外籍公断人分两次“会断”(见第三节)。10余年后,熙尔旧事重提,再次向美国驻沪总领事官西华(George F.Seward,1840-1910)呈递中英双语起诉状(Petition,时译“禀”)。西华旋即移请会审公堂审理本案,本案自此正式启动。熙尔诉称,被告泰记曾在1862年向其经营的旗记洋行租用一艘名为“高桥号”(Keor Jeor)的小火轮船,该轮船于次年被太平军掳去而不知所终,现10余年已过,泰记仍欠其租船、赔船等两项价银。

       会审公堂曾四次开庭审讯本案。中方会审官为上海道台沈秉成(1823-1895),美方会审官为美驻沪总领事西华。美国传教士、驻沪副领事官晏玛太(Matthew T.Yates,1819-1888)任公堂翻译官。

       本案原告延请的诉讼代理人是在沪执业的美籍律师爱密(I.B.Eames),被告延请的两位诉讼代理人同为外籍律师,分别为状门(William Venn Drummond)和高易(George J.W.Cowie),后者系“高易律师事务所”创始人。⑥

       1862年6月,美国人华尔(Frederick T.Ward,1831-1862)率领“常胜军”助力清军合“剿”太平军,该军队于松江扎营。据原告起诉状,松江军营一切用度、开支皆由杨坊经理。为运送军需,杨坊从熙尔经理的旗记洋行租用高桥轮船一艘;双方立有中英双语租契,并由杨坊画押,约定“包租四个月,每月租银三千两”,“倘以后再欲租用,按月仍照三千两付租。如船碰坏、撞沉以及不测等事……赔偿船价银一万二千两”。1862年6月1日,熙尔将船交于华尔驾去。⑦

       1862年9月21日,华尔阵亡,美国人白齐文(Henry Andres Burgevine,1836-1865)接管常胜军,但随即因与杨坊发生激烈冲突而被朝廷革去三品顶带。原告诉称,1863年8月1日,该轮船被太平军掳去,但杨坊共租用14个月,分文未付。此后,熙尔向以松江军营系杨坊替吴煦(1809-1872)道台承管为由,通过杨坊向吴道台索欠,但吴道台不允偿还。同年,熙尔将案件诉至美驻沪领事法庭。作为领事法庭法官的西华与吴道台商议提交会断(会同公断;公断今作仲裁)解决。吴煦委任美商秦镇西(Frederick H.B.Jenkins),西华委任美商洛其(John Kearney Rodgers)作为公断人。

       原告诉称,泰记此时提出只将自白齐文接带常胜军之日起至被撤职日止计4个月的租船价开账送请秦、洛会断,允诺其他款项将如数照给,理由是白齐文已叛投太平军,14月租银内仅该4个月租银为吴煦所不允。原告提出,泰记时允诺,即便公断人将此4个月租价银断为不应还项,其将来照还不误。此外,原告在起诉状内还提到,双方另约定将高桥轮船作价银8500两,以作“卖绝”。原告称,本案关键证据买船契(bill of sale)和租船契(charter party)等原本保存于美驻沪总领事馆文员鲁意(Mr.B.R.Lewis)的保险箱内,然现已遗失,但他有秦、洛二公断人所提供的誓证,可以证实该诉讼理由并非虚捏之词。为此,他还列出众多人证。⑧

       秦、洛二人将此4个月租银断为应还项,是为第一次会断。但吴道台认为第一次会断结果与事实不符,故不予承认。西总领事遂与吴道台商定将本案再次提交会断。由于本案关键证据买船契、租船契等皆已遗失,故双方第二次委托的公断人金能亨(Edward Cunningham,1823-1889)和汉璧礼(Thomas Hanbury,1832-1907)在会断后认定原告该索欠不成立,是为第二次会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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