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20(2023)01-0099-08 从一定意义上说,道德理性即指人的行为应秉持的道德理念或应遵循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任何行为,要使之具有道德价值或道德合理性,就得秉持一定的道德理性,志愿服务也不例外。虽然志愿服务是世界各国共有的普遍现象,但由于道德总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并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服务的,因而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志愿服务应秉持的道德理性是有所不同甚至存在根本区别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应秉持什么样的道德理性?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弄清楚这个问题,无论是对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的伦理本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伦理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构建,还是对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志愿服务的系列重要指示及其相关重要讲话精神,推进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依据习近平关于志愿服务的系列重要指示及相关讲话精神,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有关要求,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的特点及其发展实际,笔者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应秉持的道德理性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公益至上,无私奉献,仁爱为怀,诚信无妄,知恩图报。 一、公益至上 公益至上,即指志愿者在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时应将社会公共利益放在首位,以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和维护为最高价值目标。人并不是“像莱布尼茨的单子那样,没有门窗可以沟通的小神,或一尊没有视觉和听觉,不会说话的偶像”,而是一个开放的整体,其“本性使他趋向于社会生活和交往”[1](P253)。维护社会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需要即社会公共利益,对每个社会成员来说都是一种必然性存在,它是社会共同体维持自己的稳态平衡并在新的等级水平上建立新的稳态平衡的需要。但是,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对每个社会成员来说的一种必然性存在,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得到实现和维护,或者一定能够得到很好的实现和维护。因为这种必然性存在与其能否实现和维护以及能在何种程度上实现和维护不是一回事。事实上,社会公共利益只有在社会大系统中通过全体社会成员即总体性的协同活动才能得到实现和维护。在这种实现和维护中,政府无疑是主要力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社会公共利益范围甚为宽泛,政府并非万能,诸多社会公益性问题如帮孤扶残、救贫济困、支教扫盲、抢险救灾、生态环境保护、大型服务活动以及社区建设,等等,不仅依靠市场无法解决,而且政府也难以全面有效顾及,迫切需要来自社会、民间的力量来协助解决。志愿服务作为一种公益性活动,建基于公民的社会责任感,依靠公民的组织化参与而实现,服从和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可以在解决诸多社会公益性问题上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是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可或缺的渠道和力量。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产生和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出,它既是适应实现和维护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产生的,也是始终围绕这一需要开展活动的,更是在实现和维护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得以发展壮大的。这就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自产生以来始终遵循的是社会公益至上的伦理原则。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的志愿服务,从最初的扶孤助弱逐步扩展到社会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如公共事务服务、社区服务、社会应急服务、社会保障、抢险救灾、文化教育、环境保护,等等,无不贯穿着公益至上的伦理原则。 当然,倡导公益至上并非要否定个人利益,将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对立起来,恰恰相反,这种公益至上是建立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有机结合基础上的。尽管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又是不能够截然分开的。在公益语境中,个人利益既包括公益主体的个人利益,也包括公益客体的个人利益,两者虽有不同,但又都包含在社会公共利益之中,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把任何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排除在外;无论是施助者还是受助者,作为社会成员应享有的正当的个人利益都是应当予以保护和保障的。当然,这并不是说在公益语境中,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区别,或者说,社会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说,社会公共利益既包含又超越于个人利益。这种超越,尽管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是有限的,但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则主要着眼于满足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体现的是社会中最广泛、最普遍的利益关系,关注的是每一个人基于社会成员应享有的利益,即社会成员最基本的利益或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强调的正是这种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个群体的特殊利益,正如习近平指出的:“我们的目标就是让全体中国人都过上更好的日子。”[2](P133) 本质而言,公益至上追求的是社会发展成果能够最大化、最公平地为社会全体成员享用,其价值取向之确立,依据共享发展理念,依赖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和渴望,以及基于此而形成的公共责任意识。公益至上倡导的公共利益是社会主体基于公共责任意识和公共价值观而提倡并捍卫的社会公共利益。在一定意义上,社会公共利益等同于社会弱者或弱势群体的个人利益,它在强调个人作为社会成员应享有的权益得到保护的同时,又内在地规定了每个人都有维护和捍卫它的责任和义务。社会公共利益倡导的价值取向是在社会造福每个人、使每个人受益的同时要求他们本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回馈社会,超功利性的付出以及无“交换”的受益和回馈是公益语境下社会公共利益的特点。因此,我们必须避免对社会公共利益做抽象主义的理解,不能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在任何时候都应高于个人利益。事实上,公益语境下的社会公共利益是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针对特定社会成员的。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社会公共利益或集体利益也需要对个人或群体利益做出必要的牺牲。因为虽然社会发展取得的每一项成果都与每个社会成员直接或间接相关,但不同的社会成员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享用并非绝对一致,没有任何差别。事实上,在复杂的特殊情况下,不同的个人和群体在享用社会公共利益的多少以及先后上都存在差别,这也是为什么会有社会弱者存在的主要根源。因此,为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发展成果能够惠及所有社会成员,也为了能够从最根本的意义上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就很有必要对社会弱者或弱势群体的利益给予适度倾斜和保护。因而作为公益行为价值表达的志愿服务伦理应该强调关怀弱势群体,通过志愿服务确保其公正地享有社会发展成果,帮助其过上幸福而有尊严的生活,乃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举动。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本质上是人民的利益,“在所谓公共利益中,最重要的是人民的生存”[3](P404),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归根到底是为了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但是,“人民是一个整体,人民幸福是一个普遍性的概念”[4](P184),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并不只是满足某个人或某一部分人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而是为了满足全体社会成员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需要那些收入较高的人或群体做出一定的牺牲也是应该的,甚至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