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的伦理思想略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国荣,西北师范大学哲学学院讲座教授,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暨哲学系资深教授(上海 200241)。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就伦理形态而言,理学包含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的不同规定,从而,既不宜将理学无条件地归入规范伦理之列,也不能简单地将理学等同于德性伦理。在何为伦理目的(为什么要有道德)这一问题上,理学既关乎成就人的问题,也与成就行为相关;在道德行为所以可能的问题上,理学的考察不仅涉及普遍天理(形上规范)的制约,而且要求通过德性完善以担保行为的正当性。当然,理学中的不同人物与学派在呈现相近进路的同时,又有不同的侧重。道德的关切同时指向广义的天人关系,理学以“万物一体”为视阈考察这一问题,其中既内含消解人类中心的取向,也涉及“以人观之”的进路;而在更广的视阈中,“万物一体说”又展现了价值的关切,后者构成了重新理解正义等伦理与政治问题的理论出发点。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3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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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23)01-0086-07

      理学作为一代哲学思潮,不仅包含宇宙论、本体论、认识论等问题,而且与伦理学相关。从哲学研究的角度来说,无论关注其中哪一个方面,都宜从问题出发,避免以罗列特定的差异、共同之点作为切入点。这种考察进路的前提是,尽管哲学的表达方式、概念系统常常有所不同,但其内在的问题却具有相通性。正是哲学问题所内含的这种相通性,使之在切入相关问题的方式、进路上,具有某种普遍的向度。在从伦理学的角度分析理学时,也需要以问题普遍性和相通性为依据。

      考察理学的伦理思想,首先涉及德性伦理以及规范伦理与理学的关系。就二者的相关性而言,重要的不是生硬地肯定宋明理学是德性伦理或规范伦理,而是需要关注:相对于德性理论和规范伦理及其可能的问题,宋明理学可以在解决问题方面提供什么样的独特思想资源。也就是说,不能泛泛地将其纳入一般所认同或认可的某种伦理学系统,而是应着重指向考察理学对处理伦理领域中相关的问题提出了什么独特的解决思路和资源。

      从中国哲学的研究来说,以往的考察常常比较习惯于作简单的定性。在相当长的时期中,中国哲学的分析以“两军对战”为模式,唯物与唯心、形而上学与辩证法的对峙,即其一般形式。哲学研究常常趋向于对唯物或唯心、形而上学或辩证法的定性,似乎把某种哲学系统确定为唯物或唯心、形而上学或辩证法,便万事大吉,这是以定性为指向的研究方式的基本特点。就更为深广的层面看,在哲学研究中,真正重要的使命在于对相关哲学问题作具体分析,具体而言,需要考察某一种哲学系统内含何种意义、面临什么样的理论困境、其可能的出路在什么地方、其所见所蔽又体现于何处,等等。如此,才能较为切实地把握相关的哲学对象。

      在伦理学中,通常对德性伦理和规范伦理加以区分,将二者视为彼此对立的伦理观念。然而,从理论的层面来说,如我较早的时候所指出的,德性与规范都是伦理学中所要面对的对象,对于同一伦理行为或道德实践来说,德性和规范都不可或缺①。德性具有综合性,不仅包含个体的情、意,而且也渗入了普遍的理性,这种理论内涵与伦理规范的要求具有一致性。规范尽管与德性相对,但只有在内化为个体的道德意识之后,才能实际地制约其行为,规范所融入的这种内在的道德意识同时具有德性的意义。从以上方面看,德性与规范无疑以相互统一为其现实的形态。

      德性伦理所追问的主要是“成就什么”,其旨趣在于通过成就完美的人格,来担保行为的完善。规范伦理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做什么”,其取向主要是从具体行为入手,用普遍的规范来制约、引导人们所展开的行为,以此担保行为的道德性质。与之相联系,“成就什么”主要涉及德性伦理,而“做什么”则更多地与道德实践相关。然而,从现实的道德实践来说,“成就什么”与“做什么”这两者很难相分。从这一方面来说,德性和规范都构成了必要的环节,当然,哲学史上一些哲学家比较注重德性伦理、一些哲学家注重规范伦理或道义论,等等,这些不同进路都表现为一种理论偏向,其特点在于仅仅抓住了伦理学或者道德世界中的某一个方面。事实上,现实的道德行为过程的展开既需要普遍的规范,也离不开人的德性,前者关乎“做什么”,后者涉及“成就什么”。

      从中国哲学来说,如果比较具体地分析一下儒家伦理,就可以注意到,德性和规范在早期儒学中便相互关联。早期儒学提出礼与仁之间的统一,周公重礼,孔子重仁,在尔后的历史发展中,与周孔之道的倡导相应,仁与礼的相互关联在儒学衍化中一再获得确认。比较而言,两者之中,“仁”更多地侧重于内在德性和精神世界的完善,“礼”则主要提供一套规范系统;仁礼并重,在起源上规定了儒家伦理难以截然将两者加以分离,而在实质上以注重德性和规范的统一为取向。

      以理学而言,其称谓之一是所谓“新儒学”(Neo-Confucianism),这一名称也显现了理学与传统儒学的关联。作为儒学的新形态,理学一方面承继了仁和礼相统一所隐含的德性和规范互不分离的进路;另一方面又提出了新的概念。从道德哲学的角度来看,作为新儒学,理学中值得关注的概念主要有三个。一是理,其内涵当然可以从本体论、形而上学的层面加以考察,但从伦理学上说,它更多地涉及普遍的规范;一是性,其内容可以理解为理或普遍规范的内化;一是心,它在理学系统中更多地与个体相关,与之相应,心也比较容易引向个体的品格、德性:注重心,常常与关注品格、德性相联系。概要而言,理学中这三个重要概念,即理、性、心分别涉及普遍规范、普遍规范的内化、个体意识以及与之相关的品格、德性。

      从理学系统来看,以上三者在逻辑上处于相互统一的形态中,不能说理学家们仅仅关注理,也不能说他们仅仅关注性或心,在理学家那里,心、理、性这三者都成为价值关切的题中之义,不同的理学家尽管理论立场、侧重之点有所分别,但在总体上都注意到三者的关联。就德性伦理和规范伦理的关系而言,其中也涉及德性与规范的统一:表现为作为普遍规范的理以及作为理的内化的性更多地与规范伦理相关,心作为引向品格的内在意识,则首先与德性相联系,这样,以上三者的统一实际上从一个方面展示了理学在总体上注重德性和规范的统一。可以看到,在这一方面,理学并没有离开传统儒家伦理统一德性与规范这一构架。在这一意义上,显然无法把宋明理学仅仅归入德性伦理中:事实上,理学中同样包含很多属于通常所说的规范伦理的内容,将理学仅仅归入德性伦理,容易忽略其多面性以及丰富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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