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22X(2022)05-0052-09 一般来说,当人们在谈论谎言的时候,往往会包含三重含义:一是在描述或者复述的意义上,描绘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事件或情境,也就是编造了假的事实;二是在陈述或者解释的意义上,表达了一个假的判断或推理;三是在评述或者评价的意义上,基于对行动者的心理分析,判定行为的虚假动机。在描述的意义上,谎言的对立面是真相;在陈述的意义上,谎言的对立面是真理;而在评述的意义上,谎言的对立面是真诚。在对抗谎言的哲学史上,柏拉图追求灵魂认知的真相,而给予言辞之谎以合法性;奥古斯丁基于信仰上帝,将对谎言的抵御提升到真理层面,拒斥所有形式的谎言;康德则回到人本身,基于人的尊严和自由法权,从真诚的层面拒绝所有谎言①。人类文明在与谎言的斗争中前行,真相和真理都未必是谎言的对手,甚至会成为谎言的帮凶,唯有真诚才是谎言的最后抵御。从真相、真理到真诚的阐释变迁,不仅仅是一个思想史的叙事事件,更是一个生存论事件,内含一种从外在抗拒到内在退守的生存体验。威廉斯在《真理与真诚》一书中曾指出,现代思想和文化有两种相互对立的思潮,一方面是对真诚的渴求,另一方面是对真理的猜疑②。本文认为,真诚居于更根本的层面,是对谎言的最后抵御,猜疑真理本身就是对真诚的最好论证③。不管是处于柏拉图认为的可以被隐瞒真相的不利地位者位置,还是处于可以挥霍乃至扭曲真理的权势地位,抑或在探查真相和探寻真理的过程中,真诚都是(或应是)最本真的底色或根本美德。 一、真诚的哲学出场 真诚,可以界定为灵魂的袒露,具体表现为所知的无修饰表达与所感的无掩饰发动。所知的无修饰表达可解释为“直言”④,而所感的无掩饰发动,则以母婴间的爱之情感为基本原型。真诚意义上的所知和所感都是指向善之表现的,同时也是关涉勇敢与牺牲的。借用儒家哲学的概念,即为“率性”。“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中庸》)明天理、体天道,然后遵天命而行,即为真诚。西方哲学史上的“率性”典范便是自知无知且全面暴露自己的苏格拉底。多数情况下,后人将苏格拉底之死归于哲学与政治的冲突,抑或好人与好公民的冲突,这固然是没有错的。但这毕竟预设了两种异质,以致在某种程度上会发生对立的价值取向。如果只归于一种原因,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苏格拉底死于其“率性”,也就是为灵魂的真诚而殉道。苏格拉底遵循于自身灵魂的内在呼唤,不停地与人交谈以求取真知,以致被起诉不信神和败坏青年之罪。不管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遭受审判时,只要苏格拉底隐藏内心真实所想,也就是做一个自身灵魂的撒谎者,哪怕只是作为一种权宜之计,都可免于死刑。但是苏格拉底始终保持真诚,选择向公众袒露自己的灵魂。一方面,对自身一贯的“逻各斯”保持真诚;另一方面,对城邦法律保持真诚。既不撒谎,也不逃跑⑤。苏格拉底死后,雅典人很快意识到这是一桩冤假错案。公开审判也无法阻止虚假指控的侵入,这即是谎言在真相层面的胜利⑥。真相经常要等事件或要命的场景结束之后才能被真正揭示。民众经常是惑于真相的,这大概就是苏格拉底之死留给柏拉图的最大刺激。所以,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明确主张政治生活恰如洞穴生活,在其中是看不到真相的,城邦必须由哲学王来治理才能达到善治,因为只有通过哲学才能把握善的知识。在柏拉图看来,灵魂上的无知才是真的谎言。如果灵魂有知识,为了善的目的,言辞上的谎言是可以作为治理城邦的药物来使用的。柏拉图对于谎言的处理,表面上是做了让步,承认谎言的存在价值,但是与此同时又强调求取真知才能真正克服谎言。这实际上是真诚在哲学上的退隐,但绝不是面对谎言的退却。真诚退隐,知识凸显,预示着真理的出场。 真诚再次进入哲学讨论的视野是由康德带出场的。在康德之前,奥古斯丁虽然在驳谎言上做出了积极努力,但主要是接续柏拉图的知识讨论,进入真理的层面,真诚此时是隐而不显的。奥古斯丁诉诸的真理奠基于信仰上帝的基础上,进入现代以后,自然失去了说服力。没有了上帝的笼罩,世俗化的结果就是真理与权力紧密勾连,谎言经常会以真理的面孔出现,于是真诚不得不再次凸显,成为谎言的最后抵御。奥古斯丁驳谎言的哲学推进是明确从动机层面界定谎言:“并非凡是说了不符合事实的都是在说谎,他若是相信或者以为自己所说的是真实的,那就不是说谎……判断是否说谎,是从说话者本人的意识来说的,而不是就事实本身是真是假来说的。”⑦这为康德所直接继承。在《一项哲学中的永久和平条约临近缔结的宣告》中,康德做出了类似的表达:“很可能并非一个人视之为真的,就都是真的(因为他可能犯错误);但凡是他说的,他都必须是真诚的(他不应当欺骗),不管他的知识是纯然内在的(面对上帝),抑或也是一种外在的知识。——对这种真诚义务的违反叫做说谎……”⑧康德的难题是,在去宗教背景的前提下,论证真诚的绝对性。针对贡掑当关于“说真话是一种义务;但只是针对对真话有一种法权的人”⑨的条件性和相对性观点,康德撰写了《论出自人类之爱而说谎的所谓法权》予以回应,明确将真诚置于法权的前提和基础位置,认为“在一切说明中都要真诚(正直)”是“一个神圣的、无条件地颁布命令的、不能通过任何习俗来限制的理性诫命”⑩,是讨论法权义务的前提。然而,这涉及论证的起点,对于价值悬设不同的人来说,是没有说服力的。后世很多学者,包括最近国内的一些相关讨论,仍旧是泾渭分明的赞成和反对两种观点。没有人反对真诚,但对于谎言是否可以得到某些道德辩护,很多人是持肯定态度的。毕竟,现实生活中,此类例证比比皆是。 问题的关键或许在于,撒谎即便是权宜之计,也是在以恶制恶,真诚无欺作为一种善的价值分量丝毫不会因此而受损伤。另一个需要考虑的或许是作为“率性”之真诚的“发与未发”。可以“仁”与“礼”的关系对举,爱人之仁总是没错的,但是仁之发要有节。又或如周敦颐所说,“诚,五常之本,百行之源也”(11),将“诚”作为由天而人的本体连接和发用。如此似可调和真诚的内在绝对性和外在合宜性。但是,作为对谎言的最后抵御,如此处理真诚与谎言仍然是不深入的。这只是问题的出场。国内学者关于康德的谎言绝对主义观点的反驳、论证和修补亦是如此。如果深入内部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谎言和真诚分别相关于自欺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