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伦理学的致思范式

作 者:
晏辉 

作者简介:
晏辉,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范式是朝向真的原理、定理、公式,是最接近真的沉思;伦理学研究的范式是朝向正确思考和正当行动的沉思,且是指向终极之善的。当代中国伦理学研究,存在着出于理性而为着理性、为着别的目的而合乎理性、为着别的目的而不再过问理性甚至反乎理性三种面相。出于理性而为着理性的伦理学范式,乃是那种以生命个体的生物性、社会性和精神性为始点,以遵天人之道、人伦之道和心性之道为根本途径,以追求和体验整体性的好生活为终极目的的范式。出于人而为着人,永远都是伦理学之致思范式的真理性要求。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3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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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伦理学研究的真理性要求,呼唤从致思范式的角度反思当代中国伦理学——当代中国伦理学研究中存在着的诸多问题,与致思范式紧密相连。“致思范式”是一个总体性概念,它内在蕴含着研究什么和为着什么而研究的问题。出于理性而为着理性、为着别的目的而合乎理性、为着某个目的而不再过问理性甚至反乎理性,这是当代中国伦理学研究所存有的三种面相。只有出于理性去研究诸种伦理学问题,才是符合真理性要求的研究范式,才是当代中国伦理学研究应遵循的。

      一、何以是与何以为:致思范式的本质与功能

      “何以是”是对致思范式是什么的规定,“何以为”是对致思范式具有何种价值的确证。“范式”一词,作为一个哲学术语,意指被公认的理论体系、范例、方法。我们的目的是借用“范式”这个术语,深入分析和论证伦理学研究是否需要范式以及形成公认的范式的复杂过程。关于“范式”这一术语自身,是容易形成共识的,但若是从真理性的角度构建范式,就显得极为困难了,因为成为共识的判断未必就能够成为公理、定理或原理。探讨伦理学研究的致思范式必须基于对伦理学研究对象的确证,在此一点上如不能形成共识,那么伦理学的致思范式就必然有别。

      “致思范式”作为被公认的理论体系、原理,不是本原性的,它可以被视作先验逻辑,也可以被视为先验知识,但它不会产生知识,因为它是分析的,而不是综合的,只有综合判断才能产生知识。如果将康德的先验逻辑应用于范式研究,那么他的十二范畴表就是范式;如果将黑格尔的逻辑学原理应用于致思范式的研究,那么可以说,致思范式相当于他的“概念论”。致思范式必须立于它所指向的对象之上,是工具性的,而不是目的性的,它必须与对象共在、共现。对象不同,呈现对象及其本质的概念、范式就必然不同。舍弃了范式,本体、对象便无法呈现其自身,如果把本体或对象称为流动的善,那么它是必然要借助范式而呈现出来和表达出来的。在这个意义上,并非如康德所坚定地认为的那样,本体或对象是因人的知性而被呈现,相反,若要知晓那个本体的表象,就必须构造出符合表象的知性逻辑来,但所指如果不能将被指澄明出来、呈现出来,那么所指就仅仅是主客观都缺少充分根据的那种“视其为真”,即仅仅是意见,而绝不是知识和真理。可以说,本体、对象是什么是根据对象如何被把握到而确定的,如何被把握到构成了说出被把握到的那个东西是什么的必要前提。黑格尔指出:“概括讲来,哲学可以定义为对于事物的思维着的考察。”①在过往的讨论中,人们更注重述说那个被说出的东西是什么,而较少深入探讨那个被说出的东西是如何被把握到的。哲学作为“对于事物的思维着的考察”,关注所指和被指是如何相互共属、相互共在和相互共现的。黑格尔把过往的静态哲学变成了动态哲学,在他那里,一切都是变化的、流动的,在流动中事物的辩证法逐渐地现出其自身;而认识者便把事物自身这个客观辩证法转变成主观辩证法,这就是“主观概念”,这就是范式。“主观概念”是“客观概念”的摹本,它的原型是作为概念的事物自身。一种认识、一个理论和思想之所以被称为正确的,就在于它是主客观都有充分根据的那种“视其为真”。“客观概念”以“主观概念”能够被揭示、被澄明的方式被表达着,实体、本体、存在者以被动的方式制约着试图揭示其秘密的认知者,因为只有懂得实体秘密的认知者才能真正揭示它的秘密、尊重它的秘密;“主观概念”则积极主动地接近、走进和走出“客观概念”,以让“客观概念”符合“主观概念”的方式被澄明着。对此,马克思深刻地说道:“当物按人的方式同人发生关系时,我才能在实践上按人的方式同物发生关系。”②无论在认识上还是在实践上,“主观概念”与“客观概念”都是一种对象性关系,区别只在于,在实践上是使客体发生变化的对象性关系,在认识上只是使主体发生变化的对象性关系。“主观概念”就是“客观概念”的范式,但范式绝不仅仅是一种原型与摹本、存在与映现之间的简单关系,相反,它是一个复杂的流动、运动的过程。“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③当“主观概念”将“客观概念”呈现在表象里、把握在意识中并止于此时,它仅仅是一种主观性的存在。它必须返回到“客观概念”那里去,一是接受“客观概念”的检验,二是用经得起检验的概念、观念去指导人们正确和正当地对待“客观概念”。这是一个从自在的客观性到自为的主观性再到主客观统一的真理的过程。只有消灭了自在的客观性和自为的主观性而和解于真理之中,“范式”才真正获得了现实性,只有实现了现实性的范式才是被公认的理论、公理和原理。

      以此可以说,范式于科学研究而言,绝不是可有可无的事情,更不是那个工具性的模型、公式,而是朝向“道”“逻各斯”的事情,是“道”“逻各斯”的开显、呈现和去蔽方式。“道”“逻各斯”或因事物自身而成,或因人的行动而成;道不离人,离人非道也。老子所论的不可言说之道便是存在自身及其本质,即为“客观概念”,只有无私无欲之人方可感悟明了它的精微玄妙。当人们用“主观概念”去描述、表述精微玄妙的“道”时,它便借着作为“主观概念”的“名”而现出其自身,从而成为“此在”,成为“这一个”“这一些”“这一类”。如若“道”永不现身于“名”之中,那便是永远的“自在之物”;只有被“主观概念”“名”见于表象之中、意识之内,“道”才是现实的。于是,“现”与“见”便共在、共属、共现于“所指”与“被指”的相互关联之中。至此,足见“范式”的重要性。

      基于上述关于范式之本质的分析和论证,范式的功能便有反思与表述两种类型。马克思指出,理论把握世界的方式之所以不同于甚至优越于其他方式,乃在于这种方式是第一条道路和第二条道路的有机统一。“第一条道路是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形成中导致具体的再现。”④各种经济现象,如人口、买卖、生产、消费,都是我们的感觉和直观对象,它们以其自身固有的样式而不是以我们主观期望的样式在那里发生着、变化着,这便是“具体”。然而这个具体是个别的、特殊的,是没有经过思考和论证的,因而是没有获得规定的直观事实。为获得对这些具体的说明和解释,我们就必须采取回溯的方式,沿着结果—原因的道路由果溯因,这便是马克思所说的“第一条道路是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这是思维的逻辑。这个抽象的规定是思维对繁茂芜杂的现象进行概括、抽离、总结的结果,从而获得了似乎是主观认识的结果的假象,但实质上是回到事情本身的结果,是胡塞尔先验还原和本质还原的结果。但思维运行至此尚未实现思维的目的,那就是必须从那个抽象的规定回到有生命的具体,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形成中导致具体的再现”。“抽象的规定”展开其自身为他物,并通过他物印证自己,证实自己是他物的根源,是他物得以生成的初始性力量。这种证实和展现自身为本体的过程,绝不是认识主体之纯粹认识的结果,而是事物自身的生成与演进逻辑,表述的逻辑不过是事物自身逻辑的认识形态。马克思创造性地发现了理论把握世界的方式,而且非常娴熟地将其运用到对思维规律、经济规律、社会发展规律的发现和论证上,然而这是一个极其艰苦的探索过程。可以简约地说,范式作为人类理论把握生活世界的方式,乃是一种基于对“道”和“逻各斯”的感悟、体悟,用准确性和明晰性的范畴、话语和逻辑反思逻各斯的思维过程和表述结构;是理性法则合于事物法则的运动和流动过程。一种理论和思想之所以被称作正确的理论,就在于它实现了理性法则和事物法则的相互共在、共属和共现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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