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税区发展总体设想与税收政策选择

作者简介:
刘克崮 王刚 李颖 辽宁省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制税则司

原文出处:
财政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特区与开发区经济
复印期号:1998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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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保税区发展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1990年中央批准上海浦东外高桥设立了我国第一个保税区。1992年投入运行,其后国务院又相继批准设立了天津港、大连、宁波、张家港、广州、深圳沙头角、福田、福州、厦门象屿、青岛、汕头、海口和深圳盐田港保税区。1995年,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分别达到22.5亿美元和9.6亿美元,其中转口货物总值约4.5亿美元,在区内进行加工的货物约5亿美元,仓储货物总值约18.5亿美元。我国保税区经过三年多的建设与发展,已初具规模,在招商引资、对外贸易、出口加工,增进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联系接轨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保税区功能没有充分发挥

      1994年李岚清副总理提出,保税区应有出口加工、国际转口贸易、商品仓储及展示等三大功能。从实际运行情况看,在国际贸易方面,大部分的保税区以进出口贸易、仓储为主,国际转口贸易很少。在进出口贸易中,进口额大大超过出口额,进口的货物主要是国内市场及区内建设所需物资。目前只有天津、青岛等个别保税区有少量国际间的转口贸易业务。

      在出口加工方面,除深圳沙头角保税区内全部是出口加工企业外,其他保税区出口加工量很小。因此,国家为保税区设定的三大功能,在多数保税区并未充分展开,实际运行中是以进出口贸易为主兼有出口加工和少量的国际转口贸易。

      (二)保税区的税收政策不规范、不统一

      1997年6月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发布了《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统一了保税区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政策。但在国内税方面,目前尚无统一规定,现行政策的主要依据是1990年9月财政部颁发的《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中规定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税收政策,1991年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发[91]112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保税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天津保税区的税收政策作出了规定。此后成立的各保税区均由所在地地方政府自行决定比照这两个区域的税收政策执行。此外,各省、市人民政府也自行作了一些政策规定。目前保税区执行的税收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1.进出口税。《监管办法》对保税区进口货物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定为:(1)区内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3)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4)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包装物件、元器件予以保税。以上第(1)至第(4)项规定范围以外的货物或者物品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应当依法纳税。(5)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保税货物管理。(6)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流转税。流转税政策最初是在1990年9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即保税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时,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以后各保税区自行比照办理,1994年税制改革时取消了工商统一税和产品税,但新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法没有就此作出统一规定,各保税区自行规定仍沿用原政策。

      3.出口退税。按照1990年海关总署对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的规定,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包括供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视同出口予以退税。由于在执行中出现的逃漏税及走私问题比较严重,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5)财税字092号文件规定,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货物出境时再予退税。其后又以(97)财税字014号文件,补充了一些操作规定。

      4.所得税。根据1990年财政部《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对保税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后各保税区自行按此执行了。内资企业及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保税区大多比照经济特区对此类企业按15%税率征收的政策执行,天津等极个别的保税区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0%,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

      5.其他税收政策。保税区所在的省、市人民政府在其他税收政策方面还自行作出一些规定,如对在保税区内开发的建设单位,暂时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购买或建造保税区自用房产的企业,五年内免征房产税等。

      上述情况表明,保税区的税收政策存在着比较严重的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亟待研究解决。同时,由于国家对遍地开花的加工贸易进口的原材料和机器设备,普遍实行了无担保免征进口税的政策,使保税区失去了反映其主要特点的政策吸引力。

      (三)港、区分离,海关监管手续繁锁,物流不畅

      保税区要充分发挥作用,就应处于交通发达的位置,并紧贴港口。目前,我国大部分的保税区虽然邻近港口,但并未与港口直接相连,而被其他地段隔开。这样,一是港口的发展对保税区的影响有限,削弱了二者互相促进、共同繁荣的作用;二是体税区不能形成一个对内地封闭,对境外开放的区域,货物从港口不能直接进入保税区,必须经过其他地区。这样,保税区的货物进出口流通就要经过港口和保税区两道海关查验手续,区内货物还要有一套登记和管理制度,造成手续的繁琐与海关监管的困难,致使保税区的物流不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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