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财产权的哲学分析:以马克思指控拉萨尔著作侵权为例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文喜,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北京 100080)。

原文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当代知识财产权面临诸多挑战。从法的关注焦点置换到哲学分析的起点,尚有若干突出问题亟待澄清。将知识财产视为一种权利如何获得正当性解释,乃是一个关键性问题。马克思哲学是从一种称作知识创造、人的自由和现实的思想出发来追问该问题的。在著作权领域,马克思曾多次指控拉萨尔剽窃。若作为一个事实的简单判断来看,它在很大程度上是正确的。但梅林、巴枯宁等人以自己的理论立场,在知识财产权的理解方面引入误解的主体相互意识理论,对此案做一种貌似更有公平感的解释。他们错误地把称之为仿效者作为著作权利的原始创作者,作为所谓的同马克思并列而无愧者。实质上,这折射着一段相互进行思想斗争的国际工人政党运动史。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23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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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知识财产权的马克思哲学分析鲜有见诸报刊。长期存在这种情况的历史原因是,把有体性财产权批判置于无体性财产权批判之优先地位。根本原因则是,马克思是一个对私有财产持强烈批评态度的典型代表,要对知识财产的本质进行马克思哲学探讨绝非易事。有些人强调,“知识财产”(intellectual property)一语的流行,通常是以1967年联合国组成的世界知识产权机构成立为标志。年代学地看,马克思关于知识财产权批判的见解必然是空白。至多也存在一些相互矛盾的说法。另有些人认为,马克思关注的是有体财产权批判。对于更加抽象的无体财产权即知识财产权的批判,虽然有其贡献,但人们不认为,当马克思说及知识财产权时,是在表达关于这个主题的现代观点。如果我们同意这样一些观念,我们会看到,在马克思说明私有财产的现实物质运动规律的书中,几乎没有例证可以说明它的话语是具有知识财产批判的话语。若说马克思哲学不能在现代当代知识财产权法中发挥突出的作用,这也差不多就是说这门马克思哲学的应用科学尚未形成。此判断当然会使一些人感到满意,使这些人感到不安的只是这样一种显著的理论作用:在探索马克思财产权批判的一般特征时要与对资本主义的揭露相一致。资本是现代社会的总体框架。但是此判断不会使另一些人感到满意,使这些人感到不安的是另一种理论作用:即要与马克思的“类”的思想相符合。当代人对于知识财产权的理论化,经历了漫长岁月,而这恰恰需要说明为什么马克思哲学对知识财产权批判是如此有用。

       一、马克思哲学的知识财产权批判视野

       从古到今,对知识做出无以数计的区分。比如,相对知识、绝对知识,好知识、坏知识,深刻知识、肤浅知识,等等。在知识财产权法的解释史上,曾经出现过许多方法或流派,它们试图从方法与对象的统一性上区分出各种不同的知识财产权种类:著作权、专利和商标;或者说,著作权和工业财产权(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①但很明显,从三分法或两分法出发,解释各种相对于有体财产的无体财产种类在法律中的复杂含义颇为困难。首先人们会很容易提出疑问:如何才能理解知识财产权需要分成三种或两种呢?四种、五种……岂不更有可能?我们注意到,法律实务中有所谓知识财产权分类的兜底条款,它为囊括其他类型或新的类型知识财产权提供了可能性。其次无论何种区分知识财产权的种类,种类之间(比如,著作权与外观设计、商标与专利之间)可能会有间断、重叠、闭合。或者对于我们思想的完整内容和界限,我们并不拥有一种清晰的看法。关键问题在于,归类方法充分性如何?主流知识财产权理论基于法学思维,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往往根据就法论法回答,追随许多错误的推论引导而属似是而非之论。

       其实,分类在科学方法上的合适地位问题本身一直以来就是难题。不过,对于马克思哲学来说,实践观是马克思主义知识论的第一观点。应当怎样给知识财产分类,这取决于实践目的的要求。人们做什么事决定人们怎样认识知识财产权的方法。在这里,讲到马克思哲学与知识财产权之间关系或适切度,我们须理解马克思哲学的工业大革命基础。此外,还潜藏着另一个问题:这一问题是,关于工业财产权是否真的就是财产权。从逻辑上讲,这个问题是先于工业财产权和著作权之间的区分的。相当于说,它是否应当被整合到一个例如异化劳动这样的问题之下,并且使之结合起来加以讨论。对于这一问题,马克思哲学几乎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在马克思看来,“地产是私有财产的第一个形式,而工业在历史上最初仅仅作为财产的一个特殊种类与地产相对立……一切财富都成了工业的财富,成了劳动的财富,而工业是完成了的劳动,正像工厂制度是工业的即劳动的发达的本质,而工业资本是私有财产的完成了的客观形式一样。——我们看到,只有这时私有财产才能完成它对人的统治,并以最普遍的形式成为世界历史性力量”。②很明显,一个日益被看做因劳动和资本的对立而发生的工业财产权思想,马克思指明了工业财产权是怎样从地产范畴中分离出来。财产起源于它跟有体物——这里指土地,组成了空间意义上具体的“尺度标准”的土地,即为财产权的显例——之间形成的关系,并且随着工业革命(又称“产业革命”)超出这一范围。从全球化意义上讲,数字劳动和集体创造性的世界观就完全是超越私有财产权的。若以此看待财产概念变化,自然就会将财产概念移植到无体物。现在,我们已经在一种比前现代知识财产权法更加宽泛的意义上来使用“物”这个词。在唯物史观中,“物”的概念就绝大多数时候在多种意义上使用。犹如我们把商品也叫做社会存在物,把工业财产权作为人的对象化的本质力量的观念。

       大体说来,知识财产权领域的法律,相应有一个历史转向,即从关注某一特定对象中所体现的劳动价值的评价转向集中于该对象的经济价值的评价。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劳动起初只作为农业劳动出现,后来才作为朝向对抽象劳动和知识进步的承认。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所阐释的私有财产运动,就突出说明了这种变化。他在那里强调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剧烈变动,他将着手对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所有制的本质进行一番历史探究。这样一种探究可以属于所谓法的形而上学王国。对于马克思来说,这种探究方式一度作为对“副本”的探究来说是必要的。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认为,“整个革命运动必然在私有财产的运动中,即在经济的运动中,为自己既找到经验的基础,也找到理论的基础”。③这意味着,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知识财产权是通过法律在自身内部对知识财产的本质进行法言法语的包装,但是,如果它离开了社会现实的发现,就没有任何价值。这一事实就起到了限制知识财产权的作用。由于同样的原因,我们否认把知识财产权法的世界观和知识财产的本质视野和人就是人的视野相互混淆起来。而且从马克思的“类”哲学来看,所有人类都居住在同一个地球上。人类以此能够来对知识演化进程进行理智和负责任地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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