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而有效地建立和发展企业集团 近年来,厦门特区努力推进国有企业的集团化发展。明确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着重发展工业、经贸、旅游、交通(航空)等10余个集团。这对于投保整体国有经济,促进国有企业尽快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以及促进厦门特区产业结构的调整,增强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无疑是积极有益的。但是,发展企业集团作为厦门特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关键性内容,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企业集团的组建与发展是靠行政推动,还是靠市场导向?通常情况下,企业集团的组建与扩张有两种途径:一是政府直接的行政推动;二是企业根据市场规律自行推动。目前厦门特区企业集团的组建与扩张以政府推动居主要地位。诚然,政府的行政推动有其优点,主要是成本低,见效快,与政府宏观调控意愿更加吻合。但政府的行政推动往往以“以强带弱”、“以富带贫”为目的,实际操作中总是把一些经营管理不善甚至是资不抵债的企业强行重组到企业集团内,结果造成企业集团内部矛盾重重,并影响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由此可见,靠政府的行政推动以实现企业集团的组建、扩张的最大缺陷在于违反市场规律。与此相反,企业根据市场导向原则自行推动集团的组建与扩张,最大的优点在于适应了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具有较浓厚的市场色彩,因而更积极、稳妥、有效。当然,企业自行推动的缺点在于速度慢,容易与政府的宏观调控意愿产生脱节。相比较而言厦门特区在企业集团的组建与扩张中应更多地采取企业的自行推动。但是,由于人们“宁愿当鸡头,不愿做牛尾”的狭隘意识以及国有企业之间相互排斥,互相不信任观念的客观存在,完全靠企业自行推动来实现企业集团的组建与扩张是不现实的,而应在一定程度上发挥政府行政推动的优势。把政府行政推动与企业自行推动两种方式有机结合,实现优势互补。 第二、企业集团的规模是不是越大越好?应该说,组建集团的最初目的在于扩大企业经济规模,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也正是出于这种目的,厦门特区在企业集团的组建与扩张中产生一种明显的倾向,似乎集团的规模越大越好。企业集团一经组建,便迅速进行扩张,“子孙”越多越引以为豪。诚然,规模经济要求企业大型化发展,但并不是要求规模无限制扩大,而只要求实现适度规模。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规模经济是指生产经营者采用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而能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当企业规模不足时,企业缺乏竞争力,平均生产经营成本也较大,存在经济、社会资源的浪费问题。而当企业规模过大时,会出现规模收益递减,即规模扩大后,企业收益的增加并未因其规模的扩大而相应增加,而是其收益增加的幅度小于规模扩大的幅度,甚至收益绝对地减少。在这种情形之下,同样会造成经济、社会资源的浪费,甚至是更大的浪费。当然企业的适度规模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资产、人员规模的量化指标,而是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市场状况(特别是同行业内的竞争地位)与资产规模、人员规模的最佳组合。因此,厦门特区在企业集团的组建及扩张过程中,不宜过分强调与国内大型企业的规模相提并论,更不要与跨国公司相比较。而应根据厦门特区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全市产业结构调整的基本方向来确定企业集团的规模,并以此正确指导企业集团的规模扩张行为。 第三、企业集团的组建与扩张是靠本地消化还是实现跨地区发展?国家对企业集团的发展一再强调必须以市场为导向,打破地区、部门及所有制的界限,通过强强联合,实现优势互补。但是,近年来,厦门特区企业集团的组建与扩张,并未突破“本地消化”这个框框,强强联合更成为强弱搭配,以强帮弱。事实上,根据市场导向原则,在企业集团的组建与扩张中突破区域性的限制,更有利于提高企业集团的竞争能力,并能使企业集团获得资源优化配置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作为经济特区城市,在企业集团的组建和扩张方面,厦门特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冲破地区界限,可考虑从两个方面推动企业集团扩张:一是鼓励本市企业集团根据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通过购并等方式,在国内发展一批以资产为纽带的成员企业。二是鼓励国内企业集团按照其市场扩张的要求购并厦门特区国有企业,使这些国有企业成为异地企业集团的成员公司,借助异地企业集团的市场规模、经济规模、资源等优势,带动厦门特区国有企业的更快发展。需要指出的是,在企业集团的组建与扩张问题上,完全排斥本地消化的做法是不现实的。近年来在企业集团的组建与扩张的本地化过程中有一种不科学的做法,即把“抓大放小”的改革片面理解为把效益差的中小企业划入企业集团,以达到“以富帮贫”的目的。因此,不论是“抓大放小”也好,“以富帮贫”也好,厦门特区企业集团的组建与扩张应以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为前提。过分强调“以富帮贫”容易导致整体贫困化,这有违改革的初衷。 二、科学地实施“抓大放小”的国有企业改革措施, 进一步放开中小型国有企业 对于“抓大放小”国有企业改革应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抓大”要求政府集中更多的经济资源、管理资源扶持大型国有企业的发展,只要把握好大企业的发展方向,政府的宏观经济控制便可把握住。“放小”则要求中小企业的经营放开。即政府应把投入在中小型国有企业的经济资源、管理资源以合理的方式予以抽回,使经济资源的分散配置较向集约化配置,实现资源配置的更佳效果。据此,厦门特区“抓大放小”的国有企业改革,不仅要把有条件的企业发展成为企业集团,而且应把中小型国有企业放开经营。基本思路是: (1 )对目前尚有效益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实行职工直接持股与职工虚拟持股相结合的公司化改造,以最科学有效的方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中小型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并吸纳内部职工持股,使职工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进一步明晰企业产权,这基本上已成共识。但是,内部职工持股的改革并非想象中的那样好处多。通常以为,国有企业吸收内部职工持股,可提高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增强其责任感,并增强职工(股东)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力度。然而,由于国有企业吸收内部职工持股后,职工股与国有股相比较通常要小得多(并非在改革中不允许职工对国有企业进行控股,而是职工并无足够的经济能力对国有企业实行控股),以致国有企业实行职工持股的公司化改造的初衷就难达到。再者,国有股的代表者,由政府指派,其是否会真正对国有股尽心尽责经营,是一个值得斟酌的问题。如果可加以肯定,那么吸收职工持股也没有必要了,倒不如认真物色好国有企业的经营者(这又回到改革以前的老路)。另有一种说法,通过建立完善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体系,就可达到国有股的保值增值的目的。尽管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之必需。但其中有两个问题是需要明确的,一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后,因在国有企业中国家股占控股地位,那么,国企的领导班子只是从以前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转向由资产的行政管理部门选送,实质区别不大。而且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者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股东权益,从根本上看,其也不是真正的股东,其身份就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时的厂长(经理)一样。也就是说,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者(投资公司)是否就能百分之百地站在国家的立场来维护国有股的合法权益呢?二是假设第一个问题是肯定的,那么还会出现另外一个问题。通常情况下,国有经营管理者(投资公司)面对的是多家国有企业,而不是一、两家,因受时间、空间、精力之所限,其对各个企业的了解再多也是非常有限的。这又如何保证其对各个控股企业的决策的科学化呢?如果没有解决这两个问题,那么旨在通过以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者对国有企业实行控股的改革的效果是值得怀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