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持续推进,数字经济迅猛发展,成为活跃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力。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45.5万亿元,同比名义增长16.2%,高于同期GDP名义增速3.4个百分点,成为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动力。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愈发突出。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占GDP比重达到39.8%。①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发展数字经济意义重大,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②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业态,数字经济具有显著的平台化特征。互联网平台随处可见,例如微信、脸书等社交平台,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滴滴、Uber等打车平台,谷歌、百度等搜索平台。互联网平台已经成为数字经济主要的组织模式,是支撑数字经济发展的微观基础。深入研究互联网平台化组织模式如何影响企业创新,对加快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具有重要意义。 互联网平台是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③互联网平台具有网络集聚性,不受地域或行业的限制,利用网络集聚线下的海量产品和服务。同时,互联网平台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平台上商户越多,消费者获得的收益越大,平台上消费者越多,商户能够实现的交易量和交易额也越大。得益于网络外部性和规模经济,互联网平台企业相较于传统企业,增长速度更快、成长周期更短、规模更大。在组织形式上,互联网平台企业与传统企业也显著不同。传统企业的权力源自其产权及其与员工之间的雇佣关系。而互联网平台企业与平台上的多边用户,如生产者、消费者、开发者等,均没有从属关系或雇佣关系,不能直接决定平台上的用户行为。以电商平台为例,电商平台上的非自营卖家独立决定自己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产品价格与质量。互联网平台主要凭借其技术、用户链接的核心地位,发挥“看门人”的作用,控制平台准入、治理规则以及收益分配。互联网平台企业与平台上的用户分散决策,平台决定其对用户收取的会员费或交易费大小,而用户之间的交易则完全由用户自主决定。④ 当前文献大多从双边市场的角度出发,聚焦于互联网平台的网络外部性特征,研究平台最优定价、平台竞争策略和平台规制等问题。早期的经典文献为分析平台的网络外部性提供了基本框架,如 Rochet & Tirole(2006)、Annstrong(2006)。互联网平台具有显著的网络外部性特征,平台定价必须考虑这种网络外部性,选择合理的价格结构。正因如此,互联网平台定价不一定能反映其成本,高成本加成定价不一定意味着垄断势力,低于边际成本的定价也不一定是掠夺性定价。而且,由于网络外部性和规模经济特征,互联网平台在突破一定的用户容量后,可以迅速发展,形成正反馈效应,进而可能造成“赢者通吃”现象。后续研究主要将模型扩展到更一般的情形,考察平台用户的异质性、多归属和平台竞争等因素的影响以及平台规制与反垄断等问题。这些研究往往突出平台市场规律的特殊性及其对一般市场规律的颠覆,但是没有考虑互联网平台化组织模式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模式创新,对生产企业行为的冲击和影响,尤其是对生产企业创新行为的影响。互联网平台的出现如何影响企业的创新行为?相对于传统模式,平台化组织模式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企业创新?平台上的线上企业与平台下的线下企业创新行为如何?这些重要的问题仍没有答案。 为此,本文基于互联网平台化组织模式的基本特征,构建了一个互联网平台、生产企业与消费者的三方博弈模型,研究互联网平台化组织模式对企业创新的影响。互联网平台作为交易中介,撮合生产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⑤假定市场上有两家生产替代品的生产企业,拥有各自的本地市场。两家生产企业都可以选择一定的产品研发投入,进行产品创新,提高消费者对其产品的支付意愿。市场上有一家垄断互联网平台,两家生产企业都可以支付一次性的会员费,加入互联网平台。加入平台的生产企业可以将其产品销售到所有的市场,因为互联网平台可以跨越距离、空间、制度等障碍,而不加入平台的生产企业则仍只能在本地市场销售。互联网平台决定生产企业加入平台的会员费,进而影响生产企业是否加入平台的选择。当平台收取比较低的会员费时,两家生产企业都会选择加入平台;而当平台收取比较高的会员费时,只有一家生产企业会选择加入平台。直观上,互联网平台化组织模式的引入对生产企业的创新行为会产生两种效应:一是规模效应,即生产企业加入互联网平台以后,可以打破原有的本地市场边界,扩大自己产品的市场规模,提高其创新的边际收益;二是竞争效应,即由于互联网平台打破了原有的市场边界,当地生产企业需要面临线上生产企业的竞争,这种竞争压力会压低生产企业的产品价格,降低生产企业创新的边际收益。 研究发现,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即两家生产企业产品的替代性相对较小或行业的创新强度比较低时,市场均衡为互联网平台选择一个相对较低的会员费,两家生产企业都选择加入互联网平台。此时,相较于本地垄断情形,两家生产企业都会提高其创新水平。这是因为,此时两家生产企业的产品替代率相对较小或行业的创新强度比较低,互联网平台带来的竞争效应比较小,规模效应大于竞争效应。但是,当两家生产企业产品的替代率比较大且行业的创新强度比较高时,市场均衡为只有一家生产企业加入互联网平台。加人平台的生产企业会提高其创新水平。而不加入平台的生产企业会降低其创新水平,因为互联网平台对于不加入平台的生产企业只有竞争效应,没有规模效应。综合以上两类均衡结果可知,互联网平台的出现会提高加入平台的生产企业的创新水平,降低不加入平台的生产企业的创新水平。进一步研究发现,互联网平台化组织模式可以提高社会福利。但是,相对于社会最优创新水平,市场均衡的创新水平仍偏低。 为验证以上主要结论的稳健性,本文对基本模型进行了扩展分析。第一,将模型扩展到市场上有n家生产企业的情形。研究表明,在所有生产企业都加入互联网平台的市场均衡中,生产企业的创新水平随着互联网平台覆盖的市场范围扩大而增加。此时生产企业的均衡创新水平高于只有两家生产企业情形下的均衡创新水平,因而一定高于本地垄断情形下的创新水平。但是,相对于社会最优的创新水平,市场均衡创新水平仍偏低。第二,考察了互联网平台的收费模式从会员费转为交易费的影响。直觉上,互联网平台收取交易费会降低生产企业创新活动的边际收益,而且其负向作用随着交易费提高而增大。研究表明,当交易费不超过某一阈值时,加入互联网平台的生产企业仍然会提高其创新水平。但是,如果交易费超过该阈值,加入互联网平台的生产企业会降低其创新水平。市场均衡的交易费取决于互联网平台与生产企业之间的讨价还价能力。当互联网平台具有完全的垄断能力时,均衡的交易费高于该阈值,生产企业会降低其创新水平。综合两种拓展情形的分析可知,互联网平台对生产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随着其市场覆盖范围扩大而增强。相对于会员费模式,交易费模式不利于互联网平台提高生产企业创新,而且当交易费过高时会降低生产企业的创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