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作为破题经济增长困境的根本路径,创新是我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转换内生发展动力的重要战略举措。自主创新能力偏弱、研发资源稀缺是当前我国转型期创新竞争力提升掣肘所在,提高研发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进而改善企业创新能力有助于扭转这一不利局面(任跃文,2022)[1]。但创新活动的外部性和公共品特征,易导致企业收益率低于社会收益率,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无法有效配置创新资源,需要政府提供研发资助予以矫正(Chen et al.,2022)[2]。多数国家采用直接资助或税收优惠方式以激励企业创新活动的高效开展。城市是企业创新重要载体和科技资源的集聚地,国家为加快推动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和激发城市创新活力,于2008年开始实施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这无疑为企业创新能力改善提供了强劲动力。然而,政府研发资助方式中究竟是单一的直接资助、税收优惠还是两种方式结合更有利于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政策对政府研发资助效果的调节效应如何?现有文献并未给予明确回答。 已有关于政府研发资助对企业创新能力影响的研究主要聚焦于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研发资助规模或强度对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多数研究认为,政府研发资助作为公共性投入资金,其规模或强度提升能够有效弥补企业研发资金不足,促使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创新产出随之增加,进而助推企业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吴伟伟和张天一,2021)[3];也有研究认为,政府研发资助规模过大或者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企业采取机会主义甚至是寻租行为获取政府研发资助,反而不利于企业创新活动开展(任跃文,2019[4];阳镇等,2021[5])。(2)政府研发资助方式对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较多研究发现,直接资助和税收优惠能够相互弥补各自不足,为企业创新提供更为丰富的资金来源和分摊更多的研发风险,从而改善企业创新状况,因此,政府研发资助组合方式效果要优于单一方式(陈朝月和许治,2021[6];马海涛和韦烨剑,2021[7];范德成和谷晓梅,2022[8]。也有研究提出,只有直接资助方式能够及时缓解企业研发资金约束问题,有效促进企业创新能力提升,税收优惠方式通常由于企业劳动力成本较高、管理制度普遍不够健全等阻碍企业创新能力改善(唐大鹏等,2021)[9];与之相反,部分研究认为,与直接资助方式相比,税收优惠方式具有较高的普适性和非歧视性,对企业创新投入和产出更为有效(林志帆和刘诗源,2022)[10]。还有部分研究发现,直接资助方式和税收优惠方式效果均较弱甚至有明显抑制效应(成琼文和丁红乙,2021)[11]。(3)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政策对企业创新产出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尤其是政府财政补贴中发展型补贴对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企业效果更好;此外,对企业创新数量改善的激励效应比对创新质量更为显著(郭丰等,2021)[12],同时也有力地推动了创新数量向质量的转化发展(刘佳等,2019)[13]。 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政府研发资助对企业创新投入或产出的影响,缺乏对兼顾创新投入与产出的综合创新能力问题的重视。创新活动不是简单的研发投入或创新产出,考察政府研发资助对企业综合创新能力的影响有助于评估政府研发资助是否被有效利用,进而打开企业创新过程的“黑箱”。就政府研发资助方式而言,以往研究多从直接资助或税收优惠的单一方式视角考察创新效应,缺乏系统性分析。且已有文献主要针对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政策对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研究,而鲜有关于其对政府研发资助效果的调节效应分析,无法有效解决政府政策的组合效应及在此情况下如何有效抉择政府研发资助方式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利用倾向得分匹配方法(PSM)就政府研发资助单一方式、组合方式对企业创新能力影响进行系列比较分析,之后从企业多重异质性视角进行验证,并借助PSM+多时点DID模型考察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政策对政府研发资助方式效果的调节效应,探究如何有效制定政府研发资助方式助推企业创新提质增效。 二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直接资助方式对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机理 政府进行直接资助时,会要求企业达到一系列考核标准,企业通常为完成考核指标而不够重视创新活动的开展。更有甚者,政府为确保上述目标实现,越位干预企业创新决策,尤其在资金安排上过度倾向于既定目标,造成创新资源错配(张杰,2021)[14]。此外,直接资助是由政府自主选择实施对象,政府掌握着直接资助对象选择权和资源配置权,企业为获取资助将技术研发资金用于迎合或寻租活动,挤出应有研发投入,扭曲了资助申请和创新市场的竞争机制(Aghion et al.,2021)[15],从而造成企业创新发展路径扭曲和跌落低效率陷阱。直接资助方式虽然缓解了企业创新的融资约束问题,对研发投入增加形成一定激励效应,但由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目标函数的相悖、考核乃至越位干预等因素的干扰,以及企业为获取直接资助倾向于迎合或寻租活动造成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和资源错配,反而遏制研发投入和创新产出的增加,最终导致对企业创新能力提升的应有激励效应无法实现。 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1:直接资助方式对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激励效应不明显。 (二)税收优惠方式对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机理 与直接资助方式的事前激励相反,税收优惠属于事后激励,即企业创新活动结束后,政府根据企业创新成果给予特定优惠,公平性和普适性更明显。具体而言,一是税收优惠方式将研发计划的决定权留给企业,减少了资助过程中政府的裁量权,企业拥有更多的创新活动自主决策权,更少受到政府干预,能够更切实际地根据市场需求将研发资金投入到创新活动中,助推企业创新能力提升。二是税收优惠方式更偏向于中性化和市场化,能有效减少企业与社会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Knoll et al.,2021)[16],企业也能更有效地获取外部资金,为开展创新活动提供更多外部融资渠道,进一步缓解资金约束,激励企业提高研发投入力度和创新积极性。三是税收优惠政策是自上而下的设计方式,更少受到政策低效的影响,而直接资助更容易导致政策的失效(Chen et al.,2021)[17]。税收优惠政策是按中央政府制定、地方政府执行的模式实施,地方政府不具有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力,较好地避免了企业通过逆向选择、寻租等不当渠道获取税收优惠的状况出现。因此,税收优惠能促使企业依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创新水平有效调整研发投入,提高创新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进而推动企业创新能力提升。